-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1177字
- 2021-09-28 12:23:21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应用
33.对哪些行政许可事项是可以收费的?
通常,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中规定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即所谓的特许事项,是可以收费的,如自然资源补偿费、有限公共资源使用费等。但这些收费同样需要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设定。我国现行法律中设定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收费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排污费类,有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倾倒费等;二是,资源补偿费类,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等;三是,检验费类,包括卫生检疫费、检查费、进口药物检验费、检验鉴定费等;四是,工本费类,包括证照工本费等;五是,手续费类,如申请手续费等。
一般来说,国家提供普遍的公共行政服务,是不应当收取费用的,如警察维护社会秩序、交通秩序,国家提供义务教育服务等。因为公民通过纳税,支出了有关费用。但是,国家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因为这种服务只有一部分人享受,不能因一部分人的支出摊到每个公民的人头上。所以,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少数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做出收费的规定。
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
第五十九条 【收费规则以及对收费所得款项的处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注解
1.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到计划(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必须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监制的专用票据。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拒绝交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