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458字
- 2021-09-28 12:23:50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注解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主管机关及执法人员、处罚依据和掌握尺度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适用。
配套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40-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