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198字
- 2021-09-28 12:23:44
第三十条 【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配套
《公路法》第4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