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本条第1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第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第二,《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别法中规定的合同,如保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等,除了依据本法外,还应相应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

2.自然人,指与法人相对应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构成民事主体的组成部分之一,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民法总则》设计了非法人组织制度,明确了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是指哪些协议?

《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协议主要包括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在我国,《合同法》是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而存在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身份协议不宜由该法加以调整,应当分别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

条文参见

《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含义主要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本原则强调的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即过程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际结果的均等。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理解与适用

本条的含义主要是:(1)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依法所达成的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定中任意性规范的效力;(2)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3)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与方式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第五条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典型案例指引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86号)

案件适用要点: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当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不作假,不欺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相互协作,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第5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原则。从交易上衡量诚实信用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衡量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是否平衡,从这一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本质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需具备应有的道德,其含义更加广泛,适用性更广。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典型案例指引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4期)

案件适用要点:预约合同,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