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借款担保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1823字
- 2021-10-23 02:50:26
11 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与责任认定——马广某诉张菊某、甄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桥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马广某
被告:张菊某、甄某
【基本案情】
原告马广某与被告张菊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于1986年相识。被告张菊某与被告甄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04年7月28日被告张菊某向原告马广某借款5万元,原告马广某以银行转款的方式向被告张菊某支付5万元。2005年2月22日被告张菊某向原告马广某借款24万元,原告马广某以银行转款的方式向被告张菊某支付24万元。2006年2月16日被告张菊某向原告马广某借款20万元,原告马广某以银行转款的方式向被告张菊某支付20万元。2012年11 月10日被告张菊某向原告马广某借款10万元,原告马广某委托妻子李久芳以银行转款的方式向被告张菊某支付10万元。2013年8月17日,被告张菊某偿还原告马广某借款5万元。原告马广某认为,自2004年7月28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张菊某多次向其借款共计746600元。被告张菊某对原告马广某主张的上述借款中有付款凭证的59万元予以认可,并称其中40余万元用于与被告甄某的共同生活,其余借款为其本人的婚前个人债务,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甄某认为原告马广某与被告张菊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且认为即使存在借贷关系,也系被告张菊某的个人行为,被告甄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另查明,通过借款金额的多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结合交易习惯、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无法证实原告马广某与被告张菊某实际履行了746600元的借贷事实。被告张菊某没有证据证实婚前所借款项用于婚后与被告甄某共同生活,被告甄某亦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张菊某将婚后所借10万元用于被告张菊某个人支出。
【案件焦点】
原告马广某与被告张菊某之间借贷的具体数额及被告甄某作为被告张菊某的配偶是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广某与被告张菊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张菊某应就所欠原告马广某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甄某作为被告张菊某的配偶,应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原告马广某要求被告张菊某偿还借款54万元及要求被告甄某就其中5万元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马广某要求被告张菊某偿还无付款凭证且被告张菊某不予认可的借款156600元及要求被告甄某就646600元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14日做出(2013)天民桥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广某欠款54万元。二、被告甄某就上述54万元借款中的5万元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官后语】
在涉及个人的民间借贷类案件中,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往往会要求债务人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2004年至2012年期间发生了多笔借款,且双方并没有为每笔借款及还款出具相关的借条及收条,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十分复杂且混乱。另外,本案中的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时间上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借贷关系发生期间,认定哪些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前,哪些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是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更重要的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也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因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对解决这类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实践中,该司法解释的实施确实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存在部分当事人恶意利用该司法解释的情形,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向法院起诉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条、借据、收条等方式,伪造为夫妻共同债务,使自己在离婚时能够多分得财产,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上述情况的存在,要求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必须严格把握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特别是注意查明当事人是否确实支付过借款、借款支付的方式、借款事实是否合情合理,同时需要了解夫妻婚姻关系的事实,详细了解被告方夫妻关系的问题,在综合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裁判。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