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消防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注解

“消防站”,是指依法建立的,直接担负着组织和实施火灾扑救,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要任务的公安基层消防组织。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种消防站和水上消防站等。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先确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消防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至7平方公里。“消防供水”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天然水源和特定消防水源等。特定消防水源一般是指根据城乡的具体条件和灭火的需要而建立的专门用于消防的水源。如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者加水栓等。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同时,为了提高灭火能力,减少火灾损失,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消防通信”,主要指有线、无线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如“119”火警专线。在进行城乡规划的过程中,要规划建设先进的消防通信,便于及时报警和尽快到达火灾现场。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通讯。“消防车通道”,是指为救火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设计的保证消防车通过的道路。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障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准挖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必须临时挖掘或者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有保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在一旦发生火灾时,消防车才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减少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消防装备”,主要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消防装备是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的重要武器。为了适应救火和应急救援的需要,要加强对消防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使其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

配套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注解

“消防设计”,是指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包括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建筑灭火器配置等。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指国家颁布的各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总和。包括建筑、天然气、石油、火工、电气、化工、消防灭火器材及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规范。

具体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4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872-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条、第32条、第34条、第35条、第52条、第54条、第56条、第58条、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条、第6条、第7条、第14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3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应用

3.消防设计文件如何进行备案

《消防法》所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某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建设工程的所有者,也称为建设工程的“业主”。备案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对象是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是指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标准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文件部分。包括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建筑灭火器配置等方面的设计文件。备案的时间是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需要注意的是,消防法规定只要求建设单位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这里所规定的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4.消防设计文件如何进行抽查

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法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消防设计文件的范围。根据《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抽查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消防法》第12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注解

关于本条有三点需要注意:

1.所谓“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本法第73条的规定,是指大型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大型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大型的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大型养老院,大型福利院,大型托儿所、幼儿园,大型的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大型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大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大型的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是指不属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但根据其特殊地位、使用性质等,需要对其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的建设工程。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建设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的整体部分,也包括建设工程的局部;既包括新建的建设工程,也包括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同时,根据本条规定,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2.本条所规定的报送审核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某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建设工程的所有者,也称为建设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不得准予审核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按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7条、第29—32条、第34条、第38条、第42条、第44条、第74条、第7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条、第6条、第三章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注解

依法实行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制度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文件在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的目的,主要是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如果通过抽查,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就应当进行修改。由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时,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可能已经开工了,为此,消防法作出明确规定,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纠正不合格的消防设计,避免按照不合格的消防设计进行建筑施工;另一方面考虑到消防设计修改后会导致修复或者返工,要求停止施工也可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对于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根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配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配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注解

根据本法第73条的规定,这里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这里的“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应用

5.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配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配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6条、第18条、第21条、第26—29条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注解

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应用

6.防火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防火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及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防火检查措施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防火巡查;值班及记录:消防设施的布局、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运行、维修保养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记录资料;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的法律文书及整改报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情况;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7.哪些场所和部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特别严格的防火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确定重点部位的四个条件一般包括下列部位或场所。

(1)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A.油漆、喷漆、油浸工作场所;B.烘烤、电气焊割、火炉点炉房等明火作业的工作场所;C.化工、化验、木工、粉尘等高度火灾危险性场所;D.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的站、店、库等场所。

(2)发生火灾后影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局的部位、场所:变配电室、消防自动控制室、广播总控室、生产总控、调度室、计算机房、供气、供水、供电的调研室、档案资料中心、重要精密仪器设备室;

(3)物资集中场所:各种物品的库房、堆场、集放地、储藏室,先进设备的生产车间实验室。

(4)人员集中的场所:公众聚集的文化、体育、娱乐、聚集场所,集体宿舍、施工地工棚、医院、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配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注解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首先,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在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各自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其次,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1条、第8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10条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注解

“其他物品”,是指除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物品。“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指国家颁布的各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总和,包括建筑、天然气、石油、电气、化工、灭火器材及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规范,具体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这些规范为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提供了科学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一些危险的场所,如果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不能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也必须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9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应用

8.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9.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配套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条

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注解

根据劳动部1995年1月22日发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等实施预防措施的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按照规定,在进行用火行为之前事先办理审批用火许可证,用火许可证分为《明火作业用火许可证》和《取暖用火许可证》。在企业事业单位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因生产、工作、设备安装、检修需要进行的如明火烘烤、熬炼、电气焊割及其他用火等明火作业时必须依法申请《明火作业用火许可证》。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禁火区域的生产、营业、办公及旅馆客房等场所安装使用取暖火炉等使用明火行为必须依法申请《取暖用火许可证》。

上述工作的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具有上岗操作的技术技能和资质。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配套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规定》第20条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注解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所列举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在外界温度、湿度、压力的影响下,能迅速发生反应,产生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配套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25条;《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3条;《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包装必须履行产品包装标志的义务。对剧毒、危险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危险品标签上的图案、标志组成的标识可以告诫、指导人们了解危险品的种类和危险性,引起高度的注意和警惕。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标签编写原则》(GB/T15258-94)规定,标签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栓。出厂后如更换包装,更换单位应粘贴、挂栓标签。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包装、粉尘处理不得撕下相应标签。对标签、包装的种类、内容、制作、使用等都有了明确规定,是确保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使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配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在发生火灾后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实现其适用性、可用性、可靠性等特性,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所有消防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列入消防法的调整对象,并赋予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是指依照该条所确定的专门检验机构。

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注解

本条是2008年修订消防法新增加的内容。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在发生火灾后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对消防产品的认证和技术鉴定等工作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日常监督工作,以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问题。由于消防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常备而不用,一般用户难以实施监督,所以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严格管理。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56条、第57条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注解

“防火性能”包括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非燃烧体是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难燃烧体是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如沥青混凝土、水泥刨花板等。燃烧体是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如木材等。《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对各种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检验方法及判定指标作了规定。耐火极限是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和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运用,将会有更新的建筑材料问世。在国家对这些新的建筑材料还未制定标准之前,新材料必须符合其行业标准。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6条、第7条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配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第3条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应用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何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配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第3条

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注解

森林、草原防火期间是指一年内降水量少、空气干燥、风大、用火多,最容易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季节。由于地理位置不同、气候差异、自然条件、火灾发生规律的不同,森林、草原的防火期间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各不相同。

配套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注解

“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一般指宣传教育、动员、组织、依靠群众开展消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自防自救能力,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提高预防能力,加强业务培训,一旦发生火灾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自救。一切与群众相关,一切为群众所能及,一切靠群众参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工作方面由群众自教、自管、自防、自治是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注解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属于一种责任保险。所谓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发生火灾造成公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由此可见,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重要意义,在于增强公众聚集场所等单位的赔偿能力,保证这些场所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对火灾事故的受害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够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