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的期】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要点提示

本条需要重点掌握各种专利的不同期限规定,这是考试选择很好的命题素材。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期限与专利权的生效起算之日不同,根据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的,而根据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之日起才生效。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专利权授予异议】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异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效力和处理】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