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典:注释法典(2012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3662字
- 2021-09-10 17:43:22
北京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规范(试行)
(2011年2月17日 京民婚发〔2011〕56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程序,依据《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文件中关于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规定,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定义
第二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或其内容与所持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予以补发。
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双方为内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当事人一方为北京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市民政局。
当事人双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市或区县民政局。
办理流程
第四条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
(一)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在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一)》(见附件1)。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见附件2)。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条 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属实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亲笔填写或由婚姻登记员打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婚姻登记员填写并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证核对后,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
(四)婚姻登记员将婚姻登记证颁发给当事人;损毁或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证注销后退还持证人。
第六条 申请补领时当事人所持婚姻登记证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办理:
(一)所持身份证件与婚姻登记档案一致的,按照所持身份证件予以补发;
(二)所持身份证件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按照所持身份证件予以补发。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原因并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机关可依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所需材料
第九条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华侨、出国人员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香港、澳门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台湾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第十二条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查询,系统记录中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的,可以打印系统中审查处理表作为查档证明使用。
第十三条 对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查档情况声明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
当事人还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证,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公安机关、档案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近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申请补领时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不一致情况声明书参考样式见附件4)。其中,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在外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委托公证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
其他
第十六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到的,应当对结婚登记情况做出书面说明。登记日期为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日期(以满法定婚龄周岁生日次日起计算),补发日期为申请补领当日。
第十七条 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所持身份证件与办理婚姻登记时的姓名、国籍、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应当提供原身份证件或同属一人的证明(外文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按照所持身份证件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 一方申请补领离婚证,经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对方身份证号码欠缺的,在离婚证的对方“身份证件号”栏注明“登记时未发”。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一)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二)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中与本规范相抵触的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1: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一)
本人申请补领______(结婚证/离婚证),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___国籍: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对方姓名:______性别:___国籍: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___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与对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
婚姻登记处登记______(结婚/离婚)。本人与对方至今仍维持该状况,现因______(婚姻登记证遗失/婚姻登记证损毁/婚姻登记证与身份证件不一致/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监誓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备注:
(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附件2: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
本人受_________委托,为其申请补领_________
(结婚证/离婚证),谨此声明: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国籍: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性别:___国籍: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婚姻登记处登记_________(结婚/离婚),至今仍维持该状况,现因(婚姻登记证遗失/婚姻登记证损毁/婚姻登记证与身份证件不一致/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监誓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附件3:
查档情况声明书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办理结婚登记,至今维持夫妻关系。现因结婚证遗失/损毁/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申请补领结婚证。我们已向_________查阅我们的结婚登记档案。____________口头答复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遗失,未查找到我们的结婚登记档案,不予书面答复。
上述声明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声明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4:
不一致情况声明书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
兹郑重声明:我们于______年月______日在______办理结/离婚登记,婚姻登记证字号______,因下列原因导致结/离婚证与身份证件不一致:
( )男方婚姻登记时姓名书写错误/登记后变更姓名;
( )女方婚姻登记时姓名书写错误/登记后变更姓名;
( )男方婚姻登记时出生日期书写错误/登记后变更出生日期;
( )女方婚姻登记时出生日期书写错误/登记后变更出生日期;
( )男方婚姻登记时身份证件号书写错误/登记后变更身份证件号;
( )女方婚姻登记时身份证件号书写错误/登记后变更身份证件号。
上述声明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声明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