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

【条文原文】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条文主旨】

本条对响应文件可澄清、说明的内容及澄清、说明的程序性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条文解读】

完善无瑕疵的响应文件是供应商的追求,但因工作疏忽、认识偏差、决策失误等原因,响应文件总会存在各种不足。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遇到响应文件中所载事项内容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此予以澄清、说明,以便客观地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准确地了解供应商真实的意思表示。供应商应当如实加以澄清或者说明。

一、澄清、说明的必要性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发现响应文件中有不明确、错误的内容未及时要求澄清和纠正,一旦成交,可能在签约时也难以解决,导致无法签约或者供应商作出让步,最终影响正常履约,也易引发纠纷。因此,有必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给予必要的澄清、说明,有利于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准确地理解响应文件的内容,把握供应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对响应文件作出更为公正客观的评价,也有助于消除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理解上的偏差,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如果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且影响采购人实际利益的,应及时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免为签约、履约留下风险隐患。

二、启动澄清、说明程序的主体和时间

只有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启动响应文件澄清、说明程序。当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时,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可以启动澄清、说明程序。启动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程序,应当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开展,评审结束不得启动该程序。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只能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提出,不能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当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将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提出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的事项向供应商提出来要求其答复。

三、澄清、说明的程序及事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启动响应文件澄清、说明程序具有一定前提条件,也就是只有当响应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内容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不能准确全面了解供应商的真实意思表示时,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启动澄清、说明工作,要求供应商澄清、解释、说明、补充,但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不能滥用澄清、说明机制。对于响应文件中意思表示明确或者根据响应文件的上、下文能够准确判断其含义的内容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给予澄清、说明的范围仅限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内容。一些供应商在没有正确和全面地理解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的情况下准备响应文件,或者因为工作疏忽造成响应文件存在非实质性的细微偏差,致使响应文件没有完全响应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因此,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区别对待响应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恰当、科学地运用澄清、说明机制。要求供应商给予澄清、说明的内容既可能涉及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可能涉及响应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但只有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认为存在含义不明、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内容才可以要求供应商给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明显背离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实质性要求的偏差,则不应要求供应商给予澄清或者说明。也就是说,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澄清、说明的形式

澄清、说明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的通知和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准确传递信息,保证供应商准确把握和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再者,供应商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所做的澄清、说明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等同于响应文件,理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有利于固定证据,也可以督促供应商郑重其事,慎重承诺。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疑难解析】

供应商是联合体的,其作出的澄清说明文件如何签字盖章?

联合体作为供应商投标,其按照评审机构要求需要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时,应当由联合体各成员方法定代表人共同在澄清说明文件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也可由其共同委托的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