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儒法之较

法家有其失处,亦有其得处,其实儒家亦然,所以应放宽胸怀,抛开偏见,寻证其得处,检讨其失处,以免玉石俱弃。

理解法家必须要了解儒家,《韩非子》全书就是在批判儒家观点的基础上边破边立的。法家与儒家在根上的区别,是在性善与性不善(性自为)之分上。倡性恶者导引出重刑罚的方法论体系,倡性善者导引出重视教化熏陶的方法论体系。性善与性恶观点,各自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出多如牛毛的佐证案例,无法将任何一方证伪。但不可否认——儒法在性善与性恶问题上都各执极端了。

儒家提倡教化,并且拿出一个标杆——历山之民总为争地斗殴,风气很不好,尧帝派舜去那儿解决问题,舜在那儿种了一年地,通过言传身教,那个地方的风气就变好了;黄河边的渔民总为捕鱼打架斗殴,尧帝派舜去解决问题,舜在那儿打了一年鱼,那个地方的风气也变好了。表达的意思是圣人通过教化成就治世。但是舜的传说年代太久了,可信度不好说。从有文字记载的春秋、战国以下,没有发现哪国、哪朝纯用教化方式就治理好风气的。

儒家的教化手段有效吗?有效,但有个饱和率问题,就是面对一个人群,肯定有能教化出来的,也有不能教化出来的。能教化出来的“成品”比率能占多少?也就是一个饱和率问题,不能教化出来的那部分怎么办?这样在理论上就存在漏洞。并且教化方法的前提是先有圣贤,问题是圣贤的出现的概率太低了。虽然翻《二十四史》,圣贤也有不少,但相对于总人口,这个比例太低了。即使有圣贤,还有一个圣贤能不能在其位的问题;不在其位,就不能广泛实施教化。即使如至圣孔子,相传有弟子三千,其中贤人也就七十二位。他周游列国,也没有说服任何一个国君完全接受以教化为主要手段治国。

所以法不能弃,儒法各有其用处。事实上,法的思想从未绝迹,古代王朝往往是明里倡导儒学的说教,暗里却在用法家的手段治理。这样一来,这个法在实际中基本是人治的附属物,距离商君之法已相去甚远。其中,根源在于并未将儒家与法家在思想理论方面进行有效地整合,只是在儒家人治的框架下,用器具的方式来用法,没有了理论思辨与支撑,已失去商鞅、韩非之法的精华部分。

法家提倡通过加重刑罚驭民的高压政策(法家被讥为罚家),简单粗暴,且罚过于罪,所以并非长久之计。秦统天下后,还在维持苛政,所以不过十多年便“秦失其鹿”,这证明高压主义、重罚主义一定会失败,此已为定论。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评价三国志所记曹、蜀短寿,而吴国相对长寿一些,以及司马氏能轻易篡魏,就认为与曹操和诸葛亮实行较严苛的法家治理思路有莫大关系。

我认为,在理论内核上,法家忽略或低估了人性自觉的可塑造性,以高压措施压制住了人性可改变的可能,堵死了善的萌芽,形成洼地型恶性循环。人非器物,其天性有自主一面,施压过极、绑缚过多,就会物极必反,形成反弹,直至掀翻这个系统。举个日常的例子,就如父母养子女,若以孩子不会有自觉性为前提,一味用高压教育、指令性教育,孩子的天性就会被压抑,其自觉改进的可能性就被扼杀了,对抗就会成为孩子的主心态,短时间的行为好像规范了,但副作用和反弹叛逆心态其实已暗蓄如火山,长时间必会酝酿出更坏的结果。

如果我们用马斯洛需求金字塔去比照,就会发现法家思想侧重金字塔下层的人性需求,而儒家侧重金字塔上层的人性需求。我们也可以说法家注重以物质需求为杠杆进行治理,儒家注重以精神需求为杠杆进行治理。

总而言之,儒、法两家的方法论都没有足够尊重人性,儒家低估了人性的自私、顽固和物质性的一面,且高估了教化方式改变人的效用;法家低估了人性尚自由、人性自觉、善恶会转换的一面,且高估了重刑威慑方式的效用。谈到这里,有一个儒家的特别人物值得一提。在儒家体系内,王阳明是个特殊的存在。他在赣南剿匪时和应对因擒宁王引致朝中大臣和太监群体诋毁危机时,就表现出了对人性自为与人性自觉如何转换的精透认知和驾驭能力。

兼儒法两种思想之优而用的改善思路。从浅层次看,应该把教化与法治并用,但法治应该为主轴。从深层次看,则应该“寓仁于法”,即用仁德的人性观去把握立法的度,让法既有尊重人性尚自由、有自觉性的一面(可谓之“导善”),又有强制性制恶、慑恶的一面(可谓之制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