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术

一、术

1.术是什么

在《韩非子》全书中,谈术的内容很多,但多是就事而论术,专门对术作出概念定义之处并不多。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译:术是藏在君主胸中,用来对付各种各样事情而暗中驾驭群臣的。所以法越公开越好,术却不该表露出来。(出自《难三》)

很显然,韩非子认为法为阳,术为阴,术是隐蔽的、是驾驭群臣的手段。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译:所谓“术”,就是依据才能授予官职,按照名位责求实际功效,掌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能力。这是君主应该掌握的。(出自《定法》)

这段又是从另一个角度来描述“术”,因任授官、循名责实,固然亦可“将术藏于胸中,潜驭群臣”,而实际赏罚这两个手段作为原则又可以固化为法的。从因任授官、循名责实的角度,这种术确是君主所特有的。

2.如何用术

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出自《主道》)

由“道”是无状的、不可见的,直接类比出一个君主的做事原则,就是不让臣下看出自己的心意、了解自己的想法。

故曰:君无见其所欲,君见其所欲,臣自将雕琢;译:臣子将会精心粉饰自己的言行。君无见其意,君见其意,臣将自表异。译:臣子将会伪装自己的观点。故曰:去好去恶,臣乃见素;译:臣下就会表现出自己的本真之情。去旧去智,臣乃自备。(出自《主道》)

这段讲君主应以守虚静为门户。所谓守虚静,就是不让臣子了解自己所思所想,以此获得博弈信息优势,进而取得出其不意的博弈效果。

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出自《难三》)

这句话讲得比较直白,强调了用术的隐蔽性,身边最亲近的人也不能无由透露。

3.术的功用

主用术,则大臣不能专权独断,近习不敢弄权。(出自《和氏》)

韩非子在这里列举了几个君主用术的目的。

①防范大臣擅权专断。

②防范身边近臣狐假虎威以弄权。

无术以任人,无所任而不败。译:任人而不知术,则无论任用什么人都会失败。人君之所任,非辩智则修洁也。任人者,使有势也。智士者未必信也,为多其智,因惑其信也。以智士之计,处乘势之资而为其私急,则君必欺焉。修士者未必智,为洁其身、因惑其智。以愚人之所惽,处治事之官而为其所然,则事必乱矣。故无术以用人,任智则君欺,任修则君事乱,此无术之患也。(出自《八说》)

这段从反面强调术的效用,即驾驭臣下。韩非子认为,用人无非是用辩智之士或修洁之士。前者智多,容易谋私欺君;后者智少,容易做事武断。不论是哪一种,如果无术去使用,任用智多的人君主会被欺瞒,任用修洁的人则容易把事情搞砸。

宓子贱治单父。有若见之曰:“子何臞也?”宓子曰:“君不知贱不肖,使治单父,官事急,心忧之,故臞也。”有若曰:“昔者舜鼓五弦、歌《南风》之诗而天下治。今以单父之细也,治之而忧,治天下将奈何乎?故有术而御之,身坐于庙堂之上,有处女子之色,无害于治;无术而御之,身虽瘁臞,犹未有益。”(出自《外储说左上》)

这个典故阐明了术的另一个功用,就是以术的技巧解放用权者。若是有术,就能够既把国家治理好,而自己不会太劳累;若是无术,把自己累病了,国家也治理不好。

首先,韩非子指出术的核心属性,即隐蔽性;其次,术是君主专有的;最后,君主用术的基本姿态是守虚静。从术的直接功用上,韩非子认为用术是为了知人、任人、用人。

韩非子谈的术,可以从博弈论角度进行理解,就是博弈之术。利用君主特有的权势,设法让自己知己知彼,而臣下则是知己不知彼,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下,君主利用众端参观(把不同信息进行比较、互验)、一听则下(一一听取臣下意见,用臣下意见质询彼此)、挟知而问、以诈试探等方式,发现臣下的问题或震慑臣下,以赢得君臣博弈。信息优势是用术的一个核心基础。

除此之外,韩非子把循名责实、信赏必罚等也归为术的范畴,但在我看来,这些常规习惯原则完全可以纳入法的范畴。

一般情况下谈到“术”,大家想到的就是权术、阴谋诡计等。但我认为韩非子尚术的原始动机是出于公心的,同韩非子批判的奸臣、权臣的奸邪之术是有区别的,同纵横家的术也有区别。有什么区别呢?

按照一般认知,韩非子作为“法、术、势”之集大成者,“法”承于商鞅,“术”承于申不害,“势”承于慎到。依照知其人然后知其学说的原则,我认为“公”“法”的思想应该是韩非子思想的基础,或者说商鞅的“法”的思想是韩非子思想中最基础的部分。但是,吴起、商鞅的悲惨下场,让韩非子强烈感知到了纯法家在实践中的不足,韩非子从以申不害为代表的“术”思想中想通了如何弥补纯法家的不足,于是韩非子“援术入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韩非子原始动机对“术”的定位应该是“术以尽法”,其倡“术”带有防御性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味道。但是,在韩非子最基础的三个元概念“法、公、君”中,韩非子把“君”作为实现“法”与“公”的前提条件,所以他言术时是直接围绕着“君”而非“法”展开的。前面我讲过,以“君”代“公”存在很大的缺陷,那就是君毕竟是一个个人,其私人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公”的利益。然后,这个缺陷在韩非子论术时继续发酵,“公”和“法”仿佛已经退隐,只是在围绕君主个人论术。这样,从外部看起来,论君主之术倒成了《韩非子》全书篇幅最大的构成部分,并且其所论术,已经同奸邪臣子之术和纵横家之术没有了明显的道德性区别。也正因如此,很多人(例如熊十力)认为韩非子其实是个法术家,而商鞅才是法家。一句话,比之韩非子的法生于道、奉公去私等基础观念,最后全书言术过多、过诈,实际上显露了他已经偏离初心的痕迹。

但我认为,着眼于学习、鉴用,应该基于我提的“术以尽法”,从韩非子初心的立场来理解韩非子所言之“术”。

另外,韩非子认为“术”是君主所专有的(“凡术也者,主之所执也”),也有一厢情愿的嫌疑。因为韩非子所论之术,不唯一主能用,臣下也能反用之,如此韩非子谈术的“以术致术”效应也就几乎不可避免。

二、法与术的关系

韩非子在《定法》中以问答的方式阐述了法与术的关系问题。

1.法与术的定位不同

凡术也者,主之所执也;法也者,官之所师也。(出自《说疑》)

韩非子给术的定位是“人主之所执”,给法的定位是“此臣之所师”。原因是君无“术”就会在上面被蒙蔽,臣无“法”就会在下面闯乱子。

不过这个定位有些过于理想化,臣下为什么不能反用君之术来应对君主呢?事实上不但会,而且对此事的重视程度还要高于对以法治民的重视程度!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注:这是不好比较的,维度不同,故不可直接论高下。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出自《定法》)

韩非子认为,对于治国来讲,法和术都是不可或缺的,就像人对衣服和食物的需求一样。其中术主要是君主用来对付群臣的,法则主要用来管控民众,惩戒奸民的。君主没有术就会被蒙蔽,臣下没有法就会出乱子。

2.术法不能相离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虽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出自《定法》)

法是术发挥效能的基础和坐标系。基础不统一、不稳定,一者,用术就容易不辨本末、轻重与缓急,一叶障目,因小失大;二者,难有持续的成果累积。就像一个棋手,追逐和享受着局部缠斗和手筋的便宜手,最后却没有占多少实地。另外,没有统一法令系统的背书,奸臣的伪饰私意奸行的借口也会是随手可拈,所以以术止奸的期望自然也会落空。韩非举例说,万乘之劲韩,十七年也没真正成为战国强者,就是因为有术无法。

有法无术,变法之成果会有,但成果易为投机者窃取,进而从大局上遏制成果的进一步扩大。对君主而言,更坏的情况是为他人作嫁衣裳。韩非子举例说,商鞅变法后,秦国综合国力成为战国最强者,但迟迟没有成就帝业,核心原因就是有法无术。

从秦之后的两千年中国历史来看,重术不重法的情况更为普遍,这成了民族性特征;重法不重术的情况也有,如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但这种变法多半途夭折,变法者自身下场一般也很惨,俱带很浓烈的悲壮色彩。读其事不免令人扼腕叹息。

在现代企业管理实践中,承前面所说的民族性特征,依旧是重术轻法的情况最普遍,同样是偶尔出现“重法不重术”的变革时,多以夭折收场。因此,鉴古知今,企业进步变革若想取得成功,还必须回到韩非子“法术并重”上。

3.申之术与商之法的各自不足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对曰:“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出自《定法》)

既然韩非子提倡君主用术、官吏行法,那么是不是说用申不害的术和商鞅的法就可以了呢?韩非子认为不能简单地这样采用,因为申子的术思想和商鞅的法思想都还有未完善处。他举例说,申不害提倡的“治不逾官,知而弗言”(官吏行政不能超越职权,职权外的事知道了也不说)是有缺陷的,站在君主立场是要用一国人的耳目作为自己的耳目监控人们的行为,如果不提倡告发,君主用什么作为自己的耳目呢?他又举例说,商鞅因功任官,却没有考虑到官是有专业要求的,如果专业不对口,是没有能力胜任自己的职位的,这样是极度不妥的。

韩非子对商鞅军功制的批评是没有问题的,他比商鞅更细致,有了专业化意识,这具有了萌芽状态的分工理论的意味。

韩非子对申子“知而弗言”观点的批评,或许站在君主立场是有帮助的,但其对社会风气的毒害之大则无以复加,这事实上是鼓励君之私欲凌驾于国家大利益之上。这一点,其实正折射了韩非子在整体思想深度上不及儒家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