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的效用

我总结全书中提到的关于法之效用的论述,共得七条。

一、奉公去私

以我之见,论及法,我们首要讲的是其“奉公去私”之精神,这是直承“法生于道”这个最高宗旨。虽然实然世界里所睹实法多不及此,但也当知此之为应然处,如此才能多体会到它的积极性所在、为今所鉴的意义所在。

古者仓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仓颉固以知之矣。(出自《五蠹》)

韩非子对公私关系定义,他认为仓颉造字时,把为自己盘算叫作“私”,和“私”相反的叫作“公”,公私是相互对立的,这是仓颉本来就知道的道理。

故《本言》曰:“所以治者,法也;所以乱者,私也。法立,则莫得为私矣。”故曰:道私者乱,道法者治。(出自《诡使》)

韩非子直截了当地指出,私是扰乱法治的根源,法令就是为了废除私道。法令被执行,私道自然就废了,并进一步引用别人的话说:“用来治理国家的是法,用来扰乱国家的是私。法立,就不能为私。”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出自《诡使》)

确立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废止私行。法令得以贯彻,私行就必被废止。私行是扰乱法令的罪魁。

这句所言与上一句大体是同一个意思。奉公是目的,去私是手段,私不除,则公不立。此处所谓“私”并非全要人无丝毫私心,甚至必须是损私以成公,而是要以公为基准,以公为大来行事,不要因私而废公。所以,当公私同向时,亦可谓之公;比如为公做出业绩贡献,得到相应的丰厚报酬,则是公行,不是私行。反之,若损公肥私了,则就是私行、恶行了,如贪污、受贿、公权私用,都属此流。

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则人臣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故君臣异心,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害国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无利;君之情,害国无亲。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至夫临难必死,尽智竭力,为法为之。故先王明赏以劝之,严刑以威之。赏刑明,则民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刑赏不察,则民无功而求得,有罪而幸免,则兵弱主卑。故先王贤佐尽力竭智。故曰: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先王知之矣。(出自《饰邪》)

这一段韩非子专讲容易被混淆的一种私,这个私不是侵占、贪污性质的,而是诸如为了讲朋友义气而损公的行为。因有个“义气”在里面,所以这种行为容易被舆论所认可、赞美,淡化其假公济私的本质。所以韩非子专门提出了这个问题。

韩非子认为,公义是站在国家立场的,修身洁白、行公行正、居官无私,就是人臣的公义;私义是站在个人立场的,信于朋友、不为赏劝、不为罚沮、污行纵欲、安身利家,就是人臣的私义。韩非子认为二者相悖,私义行则公义废。比如你执法时,朋友犯了罪,若帮朋友解脱,就是私义,若严格执法,则是公义。明君在上,臣子就会摒弃私心而实行公义;昏君在上,臣子就会摒弃公义而实行私心。韩非子进一步指出君臣的关系是相互算计的博弈关系,这是立场差异、人性自为所决定的,君臣各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君主的利益最大化即国家利益最大化),要让臣子把公义放到私心的前面,只有依靠法度,以明赏严刑(胡萝卜加大棒)驱动臣下这么做。

我认为公私之分是法治的核心基础。一言以蔽之,法治的核心宗旨就是就公去私。凡一组织,在组织资源一定的情况下,组织资源最大化朝着组织整体价值方向转化,组织效能就最高,而要实现这一期望,最大的障碍就组织成员的私心与内耗,只有私心与内耗得到有效的抑制,资源转化效率才能最大化,法治的核心宗旨就是去做这件事。

我们用四象限法表示个人在处理公私关系上选择,可以得到四个子集:利公利私、损公利私、利公损私、损公损私。韩非子谈及公私不兼容的两项,即损公利私和利公损私,但未谈及利公利私这一项,这恰恰是法家思想的盲区。我们今天知道,利公利私是很重要的一项,也应该是管理本身所追求的。特别是在企业管理领域,管理全力追求的不就是这个状态吗?

几千年来法家所受非议颇多,但我一贯认为吴起、商、韩代表的法家有可敬之处,我说的可敬之处正是法家以公为大的思想底盘。尽管法家有把公私关系绝对对立化的缺陷(其流弊多与此缺陷有关),但毕竟真心真意以公为大,为此甚至切身笃行之,以至于“谋国不谋身”,自身落个悲惨下场。从这个意义上,法家最大的对立面绝非儒家(儒家也是尚公的,实际上儒法同源),而是战国纵横家,后者是绝对以私为大,只讲术不讲法,为私利不择手段。

二、强国安民

从强国安民角度论述法术治国的必要性,在韩非子原书多篇文章中以不同提法多次谈及。

1.奉法强则国强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举楚庄王、齐桓公、燕襄王、魏安釐王故事)。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出自《有度》)

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译:所以现在这个时代,一个国家能够除掉奸邪谋私的行为,而遵循国家法令的,老百姓就能安宁而国家就能治理得很好;能除掉图谋私利的行为而实行国家法令的,就会军队强大而敌人弱小。(出自《有度》)

韩非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并举例楚庄王、齐桓公、燕襄王、魏安釐王奉法有为,各自成就一时强盛,他们死后,江山百姓依旧,继承者们释法不用,国家就逐步衰亡了。其中缘由,韩非子认为法度能够确保去私就公,确保君臣不被群臣欺瞒诈伪。当法度缺失时,群臣欺上瞒下,放弃国家利益,追求私人利益,则国家衰败必矣!

决定一个国家强弱的因素很多,如国策方针、税收劳役、人才任用、风俗教化、用兵征伐、赈灾抚民、日常治理,等等;韩非子找出其中最关键的因素,那就是群臣行私而背公!真可谓烛幽之见!虽千年而不变也!韩非子殁世后两千年,各王朝由前期之盛大,到后期之衰,无不伴随着官僚豪强徇私枉法、膏吸天下,进而民怨沸腾、人心尽失、国家动员能力殆尽,进而或为民众所覆,或为权臣所篡,或为外寇所灭。因此,治国者,治吏也,吏不治则民不安,民不安则国不固。由此我们还可以推导出另外一个重要结论:法的核心属性就是“为公”的,其对立面就是“为私”的。

相对于国家,企业是一个规模小得多的组织,决定企业兴衰因素同国家不尽相同,但基本道理还是相类的。如果不能实现以公为主旨的协作协同,部门行部门的私,个人行个人的私,公司利益便会被背离、侵蚀,直到企业油尽灯枯。我提出“协同”二字为企业强弱最关键的因素,其实内在精神上同韩非“去私就公”主张是一致的,企业里面的人背公行私,必影响协同、影响企业价值创造。这个观点是“见林”的观点,人们可能更习惯于“见树”,谈企业治理、谈股权激励、谈绩效考核、谈领导力、谈执行力、谈战略选择,但请相信,“树不离林,林亦不离树”。企业规模小了,不易见(并非没有)此“林”,企业规模大了,则会看得清清楚楚。

特别要说明的是,“协同”相对于“去私就公”,不仅包括“背公行私”的情况,还包括都出于公心,因立场、观念不同,也不能实现协同的情况。

防范和解决群臣“背公行私”问题的办法是什么?儒家的思路是通过正名、教化、礼仪,韩非则认为只有法度才是有效的,并对儒家的思路持批判态度。

2.明法者强

臣故曰:明于治之数,则国虽小,富;赏罚敬信,民虽寡,强。赏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无地无民,尧、舜不能以王,三代不能以强。人主又以过予,人臣又以徒取。舍法律而言先王明君之功者,上任之以国。臣故曰:是愿古之功,以古之赏赏今之人也。主以是过予,而臣以此徒取矣。主过予,则臣偷幸;臣徒取,则功不尊。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出自《饰邪》)

韩非子指出,懂得用法术来治理国家,即使国家小也能富足;赏罚谨慎而诚信,即使民众少,国家也可以强盛。相反,如果赏罚没有准则,即使国家广大,但军队弱小,那么土地也可能会不属于自己,民众也会不属于自己。土地和民众是国家的根本,无地无民,即使尧舜也不能统治天下,夏、商、周也不能强大。那些不重国法、赏罚不明,只是空谈先王明君功绩的人,只能误国。为什么呢?君主错误地给予奖赏,臣下就会抱有侥幸心理,臣下无功受禄,功劳就不再尊贵。无功者受赏,国家财力就会匮乏,民众就会抱怨,他们就不会为君主尽力了。

所以,奖赏错误就会失去民众,滥用刑罚民众就不会再害怕,赏不能起到激励作用,罚不能起到禁止作用,即使一个大国,也会面临危险。

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及法慢,妄予,而国日削矣。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满,用者弱,而国日削矣。当燕之方明《奉法》、审官断之时,东县齐国,南尽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断不用,左右交争,论从其下,则兵弱而地削,国制于邻敌矣。(出自《饰邪》)

韩非子举了三个例子,魏、赵、燕三个国家开始实行法治时,信赏必罚,成为强国,但后来他们有始无终,法治废弛时,国家很快就削弱了。

故曰: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强弱如是其明矣,而世主弗为,国亡宜矣。语曰:“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夫舍常法而从私意,则臣下饰于智能;臣下饰于智能,则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道行,治国之道废也。治国之道,去害法者,则不惑于智能,不矫于名誉矣。昔者舜使吏决鸿水,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禹朝诸候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以此观之,先令者杀,后令者斩,则古者先贵如令矣。故镜执清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出自《饰邪》)

所以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这个道理如此清楚,而君主们却不依比而为,他的国家衰亡就是一定的。俗话说:“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舍去常法而从个人私意,臣下就会用智巧来粉饰自己,法禁就起不了作用。这样,随心所欲的做法就流行起来,以法治国的原则就废弃了。治国之道,摒弃违反法治的行为,那么就不会被智巧迷惑,就不会被虚假的名誉欺骗。以前舜帝让官吏疏通洪水,先于命令下达之前就立下功的官吏被舜杀掉;禹在会稽山上接受诸侯朝见,防风氏迟到大禹就杀了他。这两件事说明古代最重视的是遵照法令办事。法就像镜子,镜子保持清亮而不受到干扰,美丑就自行显现;法就像衡器,衡器保持平正而不受到干扰,轻重就得以衡量。相反,如果摇动镜子和衡器,那么它们就照不出、衡不准轻重了。这些说的就是要遵守法制。

简言之,韩非子认为法是一个相对的客观中介,以其客观性反照、衡量事情,能最大程度保持结果的确定性。若以纯主观的私意为中介去反照、衡量事情,就会有很多投机的缝隙,人们都会钻营缝隙的可利用性,同时导向标准也变得不可捉摸,如此,则事情的结果会变得非常不确定,组织(国家)整体利益也就无所依凭了。

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出自《外储说右下》)

国家的安定和强大来自依法办事,国家的衰弱和动乱来自不按法办事。

3.赏罚不行则乱

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不行于天下者必塞。故欲举大功而难致其力者,大功不可几而举也;欲治其法而难变其故者,民乱不可几而治也。注:言因民性而用法。(出自《心度》)

韩非子的论述从人性人情开始,民之性恶劳乐佚,没有约束就会乱。所谓约束,就是刑赏,民之性好利禄而恶刑罚,尊重这个人性,就一定要用赏罚这两个权柄。

三、尊君

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注:言有法度则主不被欺。(出自《有度》)

很明显,韩非子是站在君主立场谈要依恃法度、权衡(法律标准)来应对臣子、分辨臣子的奏事,才能防止臣子的伪诈行为、欺骗行为。反言之,布法度、设权衡可以帮助君主不被欺骗。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峻法,所以禁过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贰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出自《有度》)

韩非子认为,臣下侵犯君主是一个温水煮青蛙的渐进过程,在君主浑然不觉中东西易位,所以君主要设立司南仪器来帮助测定东、西之方位。所以君主要在平时就让群臣没有机会在法之外打主意,也不在法之内随意施加私人恩惠,一举一动必须要依法而行。具体怎么做呢?一是要严刑峻法威慑不轨;二是遵循权势不和臣子共享原则,要控制在君主一个人手中;三是维持法的信用,信赏必罚,法的信用就是君主的权威。

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出自《有度》)

刑罚严厉,臣下就不敢凭高贵的地位轻视那些低贱的人;法令严明,君主就受到尊崇而不会被侵犯,如此则君主就会强大而掌握治国的要领。先王明白这个道理,所以把它看得很重并将它传了下来。特别警告,如果君主放弃法治而用私意办事,那君臣之间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尊君在韩非子思想中占据一个核心的位置,这是吴起、商鞅所不曾特别强调的。在商鞅那里,“奉公去私”是第一位的,只要“奉公去私”就是尊君,不用专门再讲一个尊君。而韩非子虽然也持“奉公去私”的观点,但事实上他用尊君代替了“奉公去私”,在他这里君就是“公”的实体化。这虽然让他的“法、术、势”有了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依托对象,但以“君”代“公”也存在着巨大的缺陷,成为韩非子学说的一个癌瘤,因为作为“君”毕竟有个人的、不同于国家之公的私欲,当君主比较英明并可以克制、掌控自己的欲望时,不会出现大问题;但当君主昏庸,欲壑难填时,视君为公的假设就会带来无药可救的溃烂,这在韩非子学说里一点办法都没有,韩非子所提倡的法也好、术也好、势也好,无一例外地变为助纣为虐的工具。事实上,韩非子这一观念对后世的影响极大,暴君出世时,术为邪术、法为恶法,一溃千里,如汉武帝、宋明帝、齐明帝、隋炀帝。

为什么韩非子会以“君”代“公”?这绝非用所谓阶级利益能解释过去的,必须要从韩非子思想之整体进行分析和推断。韩非子构筑了相当完善的“法、术、势”方法论,韩非子思想之一大特征就是务实、尚功用,所以他必须要为他的“法、术、势”方法体系寻找一个落实支点,或者说执行主体,谁能扮演这个执行主体?在他那个时代,他能看到的只有君主。韩非子越强调实用,就会越尊君。因此,我们可以说“尊君”是韩非子“法、术、势”方法体系一个出口。不幸的是,作为出口的“尊君”,在韩非子展开其整体学说时,不知不觉中压过了他自己也列为更基础原则的法术循道、法因人情、以公为大等原则。而这恰恰正符合后世只知满足欲望,不知节制的皇帝们的口味,所以在其身后两千多年,“尊君”被发展为现实统治的绝对核心。

四、劝忠止邪

古者先王尽力于亲民,加事于明法。彼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忠劝邪止而地广主尊者,秦是也;群臣朋党比周以隐正道行私曲而地削主卑者,山东是也。乱弱者亡,人之性也;治强者王,古之道也。(出自《饰邪》)

韩非子有《饰邪》篇,鞭挞迷信凿龟数策、依恃大国、玩弄智巧等邪术,其落脚点在于,只有亲民明法、劝忠罚邪,才是强国正途,正面榜样是当时的秦国,负面榜样是其他六国。简言之,本立则邪止、忠劝;本乱则邪生、忠退,本者,法也!

推及企业管理也是如此,一个企业战略明确、管理框架清晰、业务流程化程度高,就是“大本”得立,是非明确、劝禁明确,员工务本、务实;如果管理的主体框架都没形成,投机性的奸邪行为必会滋生,踏踏实实做事的风气必会消退。

五、杜奸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出自《制分》)

治理到极致的国家,一定是善于把止奸作为首要任务的。为什么呢?至治之国的法律是与人性人情相通的,关系到治国的道理。

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出自《外储说右下》)

圣人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纠正不平的、不直的、不正的,使人公直,使事平正。

人主离法失人,则危于伯夷不妄取,而不免于田成、盗跖之祸。何也?今天下无一伯夷,而奸人不绝世,故立法度量。度量信,则伯夷不失是,而盗跖不得非;注:言法起到矫正器作用。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注:言法确保公平。托天下于尧之法,则贞士不失分,奸人不侥幸。寄千金于羿之矢,则伯夷不得亡,而盗跖不敢取。尧明于不失奸,故天下无邪;羿巧于不失发,故千金不亡。邪人不寿而盗跖止。注:言法应有的两个属性,缜密、必然。如此,故图不载宰予,不举六卿;书不著子胥,不明夫差。孙、吴之略废,盗跖之心伏。人主甘服于玉堂之中,而无瞋目切齿倾取之患;人臣垂拱手金城之内,而无扼腕聚唇嗟唶之祸。注:又是言法治气象。(出自《守道》)

韩非认为治理国家离不开法,如果没有法的约束,伯夷那样的好人都会有危险,更不用说避免田成(窃取了吕氏的齐国)、盗跖这类坏人的祸害了。当今时代,天下无一伯夷,而奸人不绝于世,故必须立法度量。法度设计好了,好人不会改变好的行为,坏人也不能为非作歹了。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如果天下能够实现法治,清白的人就不会失去本分,奸邪的人就不会有侥幸的心理。这就像用后羿的弓箭保护金钱,那么伯夷那样推让的人也不会丢钱,盗跖也不敢去偷钱。这是因为尧那样高明的法治能够不放过一个坏人,所以全社会才没有奸邪;后羿那样高明的射术能够百发百中,所以他守护的金钱不会被偷盗。

当奸邪能够被禁止,就是治世,史书就不会记载哪些贤臣、能臣、奸臣了,孙武、吴起的兵略也就没有用了,君主和臣下都可以轻轻松松工作和生活着,不用钩心斗角、不用担心飞来横祸,也不可能去想耍奸获利。

我们读历史可以知道,越是乱世,英雄和奸雄就越多;越是治世,这些英雄、枭雄就越少。例如三国时期并不长,但三国的故事、三国的英雄枭雄人物却是多不胜数、妇孺皆知。

服虎而不以柙,禁奸而不以法,塞伪而不以符,此贲、育之所患,尧、舜之所难也。注:言法是除恶、禁奸的必要条件。故设柙,非所以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注:言法使弱者可以得到“打虎”之效用。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注:言凭法可以降低对领导者能力要求之效用。为符,非所以豫尾生也,所以使众人不相谩也。注:言法确保人们之间的信用、契约精神之效用。不独恃比干之死节,不幸乱臣之无诈也;恃怯之所能服,握庸主之所易守。注:对管理而言,寄托于人们的自觉自律是不靠谱的,能依靠的只能是制度流程,让能力不强的管理者也能据此做好管理的制度流程。当今之世,为人主忠计,为天下结德者,利莫长于此。故君人者无亡国之图,而忠臣无失身之画。明于尊位必赏,故能使人尽力于权衡,死节于官职。通贲、育之情,不以死易生;惑于盗跖之贪,不以财易身;则守国之道毕备矣。注:言法先立而人后顺服。(出自《守道》)

如果制服老虎不用笼子,孟贲、夏育那样的猛士都会担心做不到;禁止奸邪不用刑罚,杜绝作伪不用符节,尧、舜那样的圣君都会感到难以做到。所以设立木笼子,是为了让怯弱的人也能制服老虎;实现法治,是为了让平庸的君主也能防范盗跖那样的坏人。在这里韩非子所言以法杜奸的效用可以细分为三。

一是借助于法可以让弱者制服强者的胡作非为。例如当有权有势的人欺凌弱者时,当位高权重的人做出危害组织利益的行为时,借助于法可以予以惩罚、制止、震慑。

二是借助于法可以让平庸的君主也能管理好国家,驾驭住大奸大恶之徒。

三是借助于法保证人们之间的信用和契约精神。

当今社会,如果真的是为君主们忠心考虑,为天下人积德造福,没有比实行法治更长远的了。如果做到实行法治,君主就没有亡国的风险,忠臣就没有亡身的风险。明白了尊重君位的人一定会受到赏赐,所以能使人们在法治内竭尽其力,誓死效忠于自己的官职。即使有孟贲、夏育那样的猛士,也不会轻易去死;即使有盗跖那样的贪心,也不会为了谋财而去送命;这样守护国家政权的原则就具备了。

总之,不要不切实际地幻想依靠忠臣、良民使天下得治,能让坏人不作奸欺诈、让好人不用恐惧被坑害,各安心于正道正业的唯有法治。法制健全才可谓守国之道备矣。

六、正人

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注:影响利害计算中的抉择。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出自《守道》)

“君子与小人俱正”,这是法治所追求的“正人”之宗旨。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注:古时知名造车匠。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注:传说中的巧匠。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出自《用人》)

韩非子特别指出,靠“心治”是不能正人的,即使尧那样的君主都不行。这就像奚仲、王尔那样的能工巧匠离开规矩、尺度也不能做出好的木器具。而如果有法度、有规矩,平庸的君主和拙劣的工匠也都能干好自己的工作。所以君主应该致力于打造法治治理模式以正臣民。

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注:言赏罚之量度。治世之臣,功多者位尊,力极者赏厚,情尽者名立。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故民劝极力而乐尽情,此之谓上下相得。上下相得,故能使用力者自极于权衡,而务至于任鄙;战士出死,而愿为贲、育;守道者皆怀金石之心,以死子胥之节。用力者为任鄙,战如贲、育,中为金石,则君人者高枕而守己完矣。注:赏罚之量度要因人情。(出自《守道》)

因人情而赏罚到位,即“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措施足以让法得到贯彻),就足以触动人性的软肋,就足以正人。具体说来则是做到“功多者位尊,力极者赏厚,情尽者名立”,进而才能“民劝极力而乐尽情”。这就叫上下相得,国家形成这种氛围后,就会人尽其力、物尽其用。

“赏足以劝善,威足以胜暴”,这两句话很好,赏罚有效的标准是让管理对象拿它当回事儿,按照它的指引行事。这个标准就是个度,这对于今日之立规立法依旧有完全适用的指导意义。

我特别留意到“其备足以必完法”,即立法时就要关注法本身的完善性能否确保能够执行,这是非常好的立法观念,于今日的借鉴意义同样很大。

治世使人乐生于为是,爱身于为非,小人少而君子多。(出自《安危》)

治理国家能够使人乐于在做合法的事情中生活,爱惜生命而不去做违法的事,这样就坏人少而好人多。

七、解放君主

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注:即我所言:君臣必是博弈关系,黄帝所言:上下一日百战。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注:个人理性有局限性,故先王诉之于相对客观的“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注:言唯法能慑奸邪。故治不足而日有余,上之任势使然也。注:言以法治政,君主也不会那么劳累,每天都有闲暇时间。(出自《有度》)

君不过双目、两耳、一心,仅仅依靠这些驾驭臣下必是“日不足、力不给(时间不够、精力不够)”,且君臣是博弈关系,臣下总会想办法伪装自己、投机阿谀、欺瞒迷惑。所以,君臣必须要借助法,即“因法数,审赏罚”,才能突破一己之耳、目、心的局限,全面驾驭臣下。我在《管理:以规则驾驭人性》一书提出要以规则驾驭博弈、驾驭人性,观点实相同也。

从企业管理角度讲就是,企业的流程、制度体系完善了,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放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