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职能和作用是怎样的?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负责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宪法第六十八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这个重要日常工作包括:(1)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2)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审议;(3)指导和协调专委会的日常工作;(4)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这个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

我们从人大监督工作的角度分析一下主任会议的作用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有安排监督议题的建议权,也有就监督议题进行初步酝酿权,并且可以就具体监督议题的实施,包括工作计划、调查研究、专委会审议意见等进行指导和协调。主任会议在监督问题上做的这几件事,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主任会议既决定了监督议题的命运,也左右了监督议题的质量。主任会议在常委会工作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主任会议虽然不是权力机关,不能代替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但是,其所发挥的作用却是核心性、决定性的。应该说,就实质上说,主任会议是实际上的常委会各项工作的筹划者、决策者,甚至是决定者,而常委会则是主任会议谋划事项的实现者、实施者、承办者。所以,我们要想把常委会会议的质量、水平搞上去,应该在提高主任会议的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