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案“恕”字有两种解释:一曰“推己及人”,一曰“犯而不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推己及人之义,此不过“恕”字之半面。若横逆之来,宜静察对方横逆之动机,是否出于无心,或出于误会,或出于知识不足。有一于此,则予以原谅。此即“犯而不校”之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不犯,非不校也。以“施”字释“恕”,是自己立于自动地位;以“谅”字或“宥”字释“恕”,是自己立于被动地位。勿令人以难堪,其事尚易。若横逆之来而心不动,尚有余暇以作理智之体察,其事实难。若能以道力涵养,如孟子之“不动心”,斯为最上,然亦谈何容易?其次则须粗解生理与情性之关系。如何如何,则其人必谨言慎行;如何如何,则其人必口无择言。假令具备此种常识,则人有开罪于己者,若见其面上有某种特征,即知彼实不由自主,完全受某部分特征所支配,于“恕”字最有补助。譬如无端而受人以恶言相加,鲜有不色然怒者,但道旁之狗向我狂吠,未必即因此而动气。何则?盖吾察对方之状貌,实觉有可恕之道,不能以礼法相绳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