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和社会

性和社会常处于相冲突的地位。我们稍一注意就可以见到社会对于性的歧视和防范了。我们虽则承认食色是人之大欲,可是我们对于这两种基本需要的态度却大有差别。只要看基督教徒理想的天堂,并不是美女如云的跳舞厅(天使是无性的);而只是河里淌着牛乳,树上结满葡萄的果子园。说来更值得我们深思的,就是当我们站在私人立场,说良心话时,谁也没有勇气拿起石头来惩罚人。贾母所谓:“哪个耗子不偷油?”私人方面对于社会上桃色事件,即使不羡慕(这自是黄色报纸销路广的原因),也很愿意原谅人家的;可是一旦站在社会立场打官话时,却全变了一副面孔;任何有关于性的事,总是被认为低微、卑鄙、猥亵,有碍风化,不应说、不应看、不应在人前露面。一个后房佳丽成群的长官可以出告示限制妇女衣袖和裙子的长度。社会出面对付性时,即使在极重视肉体的文化里,也总是限制和禁止。官私之别相差之距是什么意思呢?

社会对于性的歧视是有原因的。这原因就在性威胁着社会结构的完整。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破坏社会身份,解散社会团体。社会对此实感两难:个人的性欲不能不加以满足,而且社会结构的绵续,还得靠从两性关系里所得来的生育。为社会着想,最好是一个没有性的世界。这一点基督教的神话可作代表。没有性的行为也可以生殖。圣母是童贞女,耶稣是无性生殖的产物。可是这毕竟是个神话,至少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如耶稣一般地和性无缘。所以保罗说了:“男子最好不要接触女子,但是,为了避免奸淫,让每个男子有他的妻子;让每个女子有她的丈夫。不能独身的让他们结婚,因为结婚比起焚烧好一些。”这是退而求其次的不得已的办法。人既不能绝欲,人类又不能无性生殖,所以只能迁就一些,把性限制在夫妇关系里。从保罗看来,婚姻的功能是消极性的,是在避免奸淫。这也是西洋一般的学者免不了把结婚看作“性的限制”的传统:例如哈夫洛克·霭理士在《性心理学》里论婚姻的开宗明义的第一句:“婚姻是性的关系的一种。”(8)婚姻是社会为性筑下的防疫圈。性在这种眼光下实在是件讨厌的东西。我们也记得:生育的痛苦说是女人得罪了上帝的刑罚。是的,人间若没有了男女,谁也会承认,会减少多少烦恼和罪恶。这正充分暗示了性和社会的对立。

性和社会怎么会结下这样的深仇?这里我们得回到生理基础上去了。我们的性别固然在得到生命的时候已经注定,可是性的机能却得经过很长的时期才能成熟,因之,有人说人是从无性到有性,或是从中性到异性。(9)在性机能成熟之前,我们已经在社会中活了十多年。在这十多年中,我们因生活上的需要已经和很多人确立了社会关系,已经在社会结构中站定了一个位置。这时所有的社会关系虽则没有完全,可是也不都是临时性质的。有很多基本的关系是得一生加以维持的。性机能的成熟产生了新的需要。新的需要能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加以满足么?

不同的社会关系有些是可以加得起来的,有些是互相排斥的。每一种社会关系被用来满足一种需要时就获得了满足这需要所需的感情内容。带着不同的感情内容的社会关系因为感情内容的不能相混而互相排斥了。性的关系带着极强烈的亲密感情,甚至可说是不顾一切的冲动。性的关系是一种很原始的关系,我所谓原始关系,就是先于文化的。这种强烈的冲动可能销毁一切后起的,用社会力量所造下的身份。关于这一点,我们的认识并不太够;因为被封锁在讨论范围之外的性知识,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加以正视的机会。我们所能说的是两性关系的感情内容是强烈而复杂的。男女之间又似乎都可以发生这种感情,除非加以有力地限制。若是被性爱所联系的男女间本来有某种关系存在,原有的关系就被破坏而代之以亲密的关系了。因之,凡是那些不宜破坏的关系,那就是说一个人赖以生活的关系,又不能承担这种两性亲密感情的社会关系,就得防止性的闯入了。

社会结构是由不同身份所组成的。社会身份注意亲疏、嫌疑、同异和是非之辨。儒家所谓礼就是这种身份的辨别。《礼记》上说:“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婚姻、疏数之交也。”君臣、上下、长幼、男女、父子、兄弟都是社会身份,规定着相互的行为和态度。这些身份若全可以变成亲密的夫妇关系,那也就可以不必分了。性的关系因之也只能归纳在一种身份之中。社会关系是联成一个体系的,其间息息相关,像是一个网络。兄弟关系的成立是依赖于他们有共同的父母,父母之间有着不变的夫妇关系。现在若让性爱自由地闯入已有的重要社会关系中,它不但可以破坏相结合的男女两人间原有的关系,而且还可以紊乱整个相关的社会结构。譬如甲乙本是父女,现在发生了性的关系,成了夫妇,甲就不能不改变他原来对乙的态度和行为。这个转变就会引起心理上习惯上的阻力的。甲乙两人的关系改变也许还不太困难,虽则我们可以想象在这转变中,乙虽得到了个情人或丈夫,可是却失去了一个父亲,对于她的生活会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这一变,很多别人就不容易找到一个适当的身份来和他们发生社会关系了。甲的儿子就可以不知怎样应付又是他姊妹、又是他母亲的乙。这种情形我们是很难想象的,因为事实上不会发生,不会发生的原因就在人不知道怎样对付这种紊乱了的社会结构。像上述那种极端的例子固然没有,但是在边际上的例子还可以看得到,譬如本来用长幼两辈相称的远亲,一旦结了婚,别人向他们改口时,常会引起很不自然的心情。这一种情形我们可能有此经验;不自然的心情就是出于社会结构中的小小紊乱。

社会关系是行为的模式,是一种轨道,贵在能持久。若是天天要变,也就没有轨道可说了。因之,社会总是不太鼓励社会关系的改变的。性爱这种感情不但可以在任何两个男女之间发生,不易拘束,而一旦发生了性爱的男女,这种感情又是不太容易持久的。沃克说得很彻底:人类婚姻的对象尽管只是一个,可是在感情上男女都能在夫妇之外另有眷恋的,因为人实在是个Poly-erotlc(多元性感)的动物。(10)哈夫洛克·霭理士也说:“每一个男子或女子,就基本与中心的情爱说来,无论他或她如何地倾向于单婚,对其夫妇而外的其他异性的人,多少总可以发生一些有性爱色彩的情感,这一点事实,我们以前是不大承认的,到了今日,我们对它的态度却已经坦白得多了。”(11)因之,若是让性爱自由地在人间活动,尤其在有严格身份规定的社会结构中活动,它扰乱的力量一定很大。它可以把规定下亲疏、嫌疑、同异、是非的分别全部取消,每对男女都可能成为最亲密的关系,我们所有的就只剩下了一堆构造相似、行为相近的个人集合体,而不成其为社会了,因为社会并不是个人的集合体,而是身份的结构。墨子主张兼爱,孟子骂他无父,意思就是说没有了社会身份,没有了结构的人群是和禽兽一般了。

这样说来,维持社会结构的安定和完整,不容它紊乱和破坏,性这个力量,无论如何得加以控制了。不论人是怎样多元性感,还是要设尽方法把性关入夫妇之间;更立了种种禁律,限制可婚的范围;生活上密切合作的已有结构决不容性的闯入,于是发生了乱伦禁律和外婚的规定。外婚的意思,并不是生物上的无关,而是向原来没有社会关系,或是本来不属于密切合作的生活团体的人中去建立两性和夫妇关系。这样新的需要就可以不必破坏已有结构而得到满足了。

再从整个社会团结来看这问题,我们又可以见到外婚的积极方面的贡献。两性的结合固然会紊乱原有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结合带着强烈的感情的联系,可是这种联系也是富于创造性的,它可以使本来漠不相关的,甚至是对立的,或仇恨的人改变他们原来的态度,并发生亲密的合作。我们中国的婚姻定义本来是合两家之好。历史上更不乏公主下嫁和番的例子。利用性的创造性,增加了社会的团结。我们在这里也可以推想一个完全实行内婚的社会。一个小团体里的男女互相婚姻,结果必然会使这个小团体对于外界更为绝缘。一个社区里若分成若干感情隔膜、生活习惯不相通的小团体,这个社区的团结力也必然很薄弱,对于这社区的生存力是有损害的。

婚姻并不只是生物的交配,它还是文化的交流。在个人讲,与一个生活习惯不太相同的人共同生活确有困难,但是从整个社会看,不同生活习惯的人谋共同生活,是促进文化传布和进步的方法。我们常可以看到异族婚姻的家庭生活不容易美满,但是我们也常说,两个民族要真的能互相了解和合作,通婚是一个最重要的条件。这就说明了怎样利用两性间的感情联系去促成社会及文化团结的道理了。关于这一点,我们要留到本书最后讨论到亲属推广的时候再提了。


(1) 莱布尼茨:《形而上学序论》,陈德荣译,商务印书馆。第350页。

(2) 《民族学发展之前途其比较法应用之限制》,《社会科学学报》,云南大学,1941年,第57—58页。

(3) 霭理士:《性心理学》,潘光旦译注,重庆:三联书店,1946年,第280页。

(4) 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80页。

(5) L. T.霍布豪斯:《进化中的道德》,第145页。

(6) J. G.弗雷泽:《图腾制度与异族结婚》。

(7) 沃克:《性心理学》,第19页。

(8) 霭理士:《性心理学》,潘光旦译注,重庆:三联书店,1946年,第256页。

(9) 沃克:《性心理学》,第21—34页。

(10) 沃克:《性心理学》,第93页。

(11) 霭理士:《性心理学》,潘光旦译,重庆:三联书店,1946年,第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