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是件私事

婚姻的意义,依我以上的说法,是在确立双系抚育。抚育既须双系,而双系抚育却并没有自然的保障,因之人们得自己想法,用社会的力量保证生出来的孩子不但有母而且有父,于是有婚姻。我说婚姻是用社会力量造成的,因为依我所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间个人的私事,别的人不加过问的。婚姻对象的选择非但受着社会的干涉,而且从缔结婚约起一直到婚后夫妇关系的维持,多多少少,在当事人之外,总有别人来干预。这样就把男女个人间的婚姻关系弄成了一桩有关公众的事件了。这并不是一般人的无理取闹,或是好事者的瞎忙,而是结合男女成夫妇所必需的手续,因为,让我再说一遍,单靠性的冲动和儿女的私情是并不足以建立起长久合作抚育子女的关系来的。

若婚姻的意义不过是男女的结合,或是两性关系的确立,则婚姻不但是一件人们的私事,而且不必有很多人为这事忙碌干预了。可是在任何地方一个男子或女子要得到一个配偶,没有不经过一番社会规定的手续。有很多地方,配偶的选择并非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他们的家长所代理。我们自己社会中的旧法就是这样。这虽则已经受尽了攻击,被认为是吃人的礼教。这固然是不错的,可是我们也得承认,配偶的选择从没有一个地方是完全自由的。所谓自由也者,也不过是在某个范围中的自由罢了。关于这点我将留着另外讨论。

有些人认为有地方,或是古代曾有人,实行着一种所谓掠夺婚姻。依他们的说法,婚姻之前不必需要合法的手续,一个男子喜欢了一个女子,可以乘着黑夜或其他机会把她抢过来。柯林斯所述关于澳洲新南威尔士土人的风俗就是这样。(6)但是经过其他人详细考查,所谓掠夺婚姻也受着社会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去抢人家的女子,有如我们小说上的恶霸一般。他们在事前常是已得到女家及酋长的许可,那种动武厮打其实和其他婚姻仪式,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也是一种“合法的手续”。我们乡下也有所谓抢亲的风俗,大多是因为男女家想避免正常仪式的耗费而用的代替方式。被抢的新娘,浓妆艳服在家等候。也有用来娶再嫁的妇女,表示她并非自愿,出于强迫的意思。这可是只表示一点意思而已,没有人认真的。我当然并不否认在两个敌对的族团间有互相强抢女人的事,被抢的女人可以在俘虏的身份中成为公娼或奴隶,可是这并不是婚姻关系。

我们自然得承认男女的爱好可以使他们愿意永久合作,这种愿意得不到社会的准许时,他们可以私奔。可是我们不能同意于有些学者认为有些地方私奔是得到配偶的正常方式。果真如此,我们就不应当说婚姻必须经过很多人参加及须经过相当时间的手续了。据我们所知道的,凡是破坏社会规范的私奔者总是要受社会的谴责,甚至须受很重的刑罚。即使承认私奔者的婚姻关系可以成立,像莫尼卡·亨特所记述南非庞多兰的土人,他们仍要在事后履行必要的婚姻手续。(7)非但私奔会触犯社会的“刑法”,而且向这种行动负责的常不限于私奔者个人。这样说来,私奔就不能算是婚姻的正常方式了。

在达到婚姻的一番手续中常包括着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在没有完全履行他们的义务之前,婚姻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及其亲属所履行的各种责任,在我们看来,其重要性是在把个人的婚姻关系,扩大成由很多人负责的事,同时使婚姻关系从个人间的感情的爱好扩大为各种复杂的社会联系。在这些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最受人注意的是经济性质的相互服务或相互送礼,而且这些义务时常推及当事者以外的人。这种事实常被解释作婚姻的买卖性质。男家给女家的聘礼,也有人类学者直呼之为“新娘的价钱”。在人类学文献中,常被人当作买卖婚姻例子的是南部非洲土人中常见的“劳保拉”(lobola)风俗。

在这些土人里面,一个男子想得到一个妻子,在约定婚姻关系的时候,他的父亲要送女家一群牛,这群牛就称作“劳保拉”。可是这并不是以牛易女的买卖,因为女家并没有把女子送到市场上标价出卖,而且得到的这群牛也不能随意加以处置。女家的家长要把它们分给他的亲属,分法也有一定的规则。余下来的,他又要用来充作他自己儿子订婚时送到女家去的劳保拉。男家在送劳保拉给女家时,他并不是全用自己的牛,他的亲属也有责任把劳保拉送来加入。若是结了婚,女的要离婚的话,女家要把以前所收到的牛一条不错地退回去,不但是数量上要相等,而且一定要那些以前送来的牛。男家若有不是,妻子可以回娘家,男家要损失一笔劳保拉。(8)这样说来,劳保拉与其说是新娘的价钱,不如说是维持婚姻关系的一笔押款。把婚姻这件事拖累很多人,成为一件社会上很多人关心的公事,其用意无非是在维持结婚的两个人营造长期的夫妇关系;长期的夫妇关系是抚育子女所必需的条件。为了双系抚育,人造下了这样多的花样。

婚姻在人类生活上既是这样重要,而同时又不常和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倾向相符合,于是社会就得立下法律来防止轶出规范的行为。单靠法律的制裁犹嫌不足,于是把其他经济关系等渗入婚姻关系中,并扩大向婚姻关系负责的团体,这样使夫妇间的联系加强,即使夫妇间一时感情失和,每会因牵涉太多,不致离异。可是这还不能使这种人造的办法根深蒂固,不易撼动,于是进一步,婚姻关系获得了宗教的意义而神圣化了。与婚姻有关的法律、社会,以及宗教的制裁,从它们的功能上来说都是相同的,都是在维持人类社会生活中必须的抚育作用。

婚姻的宗教色彩常是最引人注意的一方面。翻开一部记载着各地风俗的书本,五花八门,光怪陆离,花样最多的,也许就是各地结婚的仪式。以我自己的乡下来说,整个仪式都充满着宗教的意味,好像“三灯火煌”、“红丝牵经”、“转米囤”、 “牵蚕花磨”,以及祭祖,拜天地,若要详细叙述起来可以有很长的一篇。至于去搜罗各民族结婚的材料,有趣的自然更多了。若总合起来说,这种种仪式象征着各种不同的意念,有些是直接有关于两性关系的,有些是有关于夫妇间经济合作的,有些是富于感情色彩及道德观念的。在这些仪式中都充分表现着宗教的色彩。在西洋,婚姻仪式须在教堂里由牧师来主持,把婚姻视作一种向上帝负责的契约。在我们自己,一方有月下老人的暗中牵线,一方有祖宗的监视,一方还有天地鬼神来作证,这样把确立个人关系的婚姻弄成了一件热热闹闹的社会举动,更把这和生物基础十分接近的俗事,转变成了好像和天国相通的神迹。为了这双系抚育,我们不能不敬服人类在文化上所费的一番苦心了。


(1) B.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性生活》,第66—71页。

(2) 雷·弗思:《我们提科皮亚人》,第490页。

(3) B.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性生活》,1929年,第153—158页。

(4) R. H.福琼:《德布人巫术》,第238—241页。

(5) B.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性生活》,1929年,第153—158页。

(6) B.马林诺夫斯基:《英国百科全书》,“婚姻”项。

(7) 莫尼卡·亨特:《对征服的反应》,第187—188页。

(8) 莫尼卡·亨特:《对征服的反应》,第190—193页,第212—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