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文化的定义和分类

关于文化的定义,在学术界有很多种说法。比如“是超越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但是被国内外绝大多数权威辞书以各种形式反复征引的文化定义如下:

文化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 (爱德华·泰勒:1994)

文化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结出的具有创造力的果实,是一个庞大的集合体,要全面地把握它,就必须对其进行分类。文化分类的标准和方法有很多种,其中的每一种对于了解整体文化都是有意义的。从现有的文化研究来看,大致可以归为“主体维度分类法”和“客体维度分类法”两大类(韩2019:48-50)。

主体维度分类法,是从文化主体即文化的创造者、使用者方面,给出分类标准依此对文化进行分类。比如,有的是把民族作为文化主体,将文化分为“汉族文化”“壮族文化”“高山族文化”等;有的把国家作为文化主体,将文化分为“中国文化”“日本文化”“印度文化”“俄罗斯文化”“埃及文化”“德国文化”“法国文化”“西班牙文化”“英国文化”“美国文化”“巴西文化”等;有的是依据文化主体的不同形态,把文化分为“国民文化”“企业文化”“社团文化”“官方文化”;有的是以人所属的社会群体或社会集团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为标准,把文化分为“统治集团的文化”与“被统治集团的文化”。有的是以文化主体的活动为标准进行分类。比如,以人的活动领域为标准,把文化分为“经济文化”“政治文化”“民生文化”等。再比如,以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把文化分为“生产文化”“生活文化”“消费文化”等。也有的则是以文化主体的活动时序为标准,把文化分为“亲历的文化”“记录的文化”“选择性的文化”(李2013:38)。还有的是以文化主体对文化的欣赏品味为标准,把文化分为“雅文化”与“俗文化”,或以文化主体在文化偏好方面存在的数量差异为标准,把文化分为“大众文化”与“小众文化”。

客体维度的分类法,是从相对于文化主体的客体即文化本身方面,给出分类标准来对文化进行分类。这些分类标准包括成分标准、地域标准、时间标准、来源标准、地位标准、显现标准和属性标准等。成分标准就是将构成文化整体的各个具体成分直接列出来,如有些文化学者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及习性。地域标准分类法是根据文化所处的地理位置进行分类,比如“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还有以各大洲命名的“亚洲文化”“欧洲文化”“非洲文化”“美洲文化”“大洋洲文化”,以及用洲内区域为标准区分出的“东亚文化”“西亚文化”“东南亚文化”“中东文化”“北非文化”“中非文化”“南非文化”“南美文化”“北美文化”“拉美文化”“西欧文化”“东欧文化”“中欧文化”等。时间标准分类法是根据文化所存续的历史时段为标准进行分类,如“史前文化”“古代文化”“近代文化”“现代文化”“当代文化”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等。来源标准分类法是根据文化的来源处进行分类,常见如“本土文化”“外来文化”“改造文化改造文化指的是根据自身需要对外来文化进行创造性加工后逐渐形成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比如中国的佛教文化就是通过改造来自印度的佛教文化而形成的文化。”等。地位标准分类法是根据文化在社会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强弱为标准进行分类,将文化从整体上分为“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等。显现标准分类法是根据文化的显现形式进行分类,将文化分为“显性文化”与“隐性文化”等。属性标准分类法是根据文化之物本身的性质进行分类,将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本书按照文化的内涵和外延大小,将“文化”分为“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广义文化,着眼于人类与一般动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本质区别,着眼于人类卓立于自然的独特生存方式,其涵盖面非常广泛,所以又被称作“大文化”(张2005:5)。梁启超在《什么是文化》一书中指出,“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这里的“共业”所涵盖的领域很多,如认识层面的语言、哲学、科学、教育,规范层面的道德、法律、信仰,艺术层面的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器用层面的生产工具、日用器皿以及制造它们的技术,社会层面的制度、组织、风俗习惯等。与“广义文化”相对的是“狭义文化”,它排除人类社会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成果,所以又被称作“小文化”(张2005:5)。1871年英国文化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对文化的定义(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以及汉语言系统中的“以文教化”都属于“狭义文化”的范畴。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狭义文化在逻辑上亦从属于广义文化,二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研究人类的精神创造时,不能忽略物质创造活动的基础意义和决定作用;在讨论关于心态文化诸问题的时候,不能忽略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对心态文化的影响、制约,总之,不能将“狭义文化”与“广义文化”割裂开来,因为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文化观与方法论的一个基本要求(张2005:5-6)。鉴于此,本书将从涵盖狭义文化的广义文化范畴出发,将文化分为“语言”“宗教”“文学”“物态”“行为”“制度”“心态”七个类别。

(1)语言文化。

语言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它是在人类产生之后,随着社会生活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精神文化,但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是所有文化交流与传播的载体,任何文化的呈现与传播都离不开语言,语言与文化共同产生、共同发展、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不可分割。

(2)宗教文化。

宗教是一种以信仰为核心的精神文化,它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同时又是整个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等各个方面。

(3)文学。

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运用虚构和想象,通过语言塑造形象,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情感的艺术形式。文学包括戏剧、诗歌、小说、散文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4)物态文化。

简而言之,物态文化由人类加工自然创制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构成。它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是可感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构成整个文化创造的基础。物态文化以满足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衣、食、住、行为目标,直接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类对自然界认识、把握、利用、改造的深入程度,反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张2005:4)。

(5)行为文化。

行为文化由人类在社会实践,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定势构成。这是一类以民风民俗形态出现,见之于日常起居动作之中,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的行为模式。民族的、时代的文化既有物质的标识、制度的规范,又有具体社会行为、风尚、习俗的鲜活体现。

(6)制度文化。

制度是由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社会组织构成。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一种社会的活动,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进行。人类高于动物的一个根本之处,就是我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又创造了一个属于我们自己,服务于我们自己,同时又约束我们自己的社会环境,创造出一系列的处理人与人即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的相互关系的规则,并将它们规范为社会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等。这一部分文化成果虽然不直接与自然界发生关系,但它们的特质、发展水平归根结底是由人与自然发生联系的一定方式所决定的(张2005:4)。

(7)心态文化。

心态文化指的是在人类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长期培育出来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具体而论,心态文化又可以再区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两个子层面。社会心理指人们日常的精神状态和思想面貌,是尚未经过理论加工和艺术升华的流行的大众心态,诸如人们的要求、愿望、情绪等。社会心理较直接地受到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并与行为文化交融互摄,互为表里。社会意识形态则指经过系统加工的社会意识,它们往往是由文化专家对社会心理进行理论归纳、逻辑整理、艺术完善并以物化形态——通常是著作、艺术作品等——固定下来,播之四海,传于后世(张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