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11.受害者因感情受到挫折跳进了城铁轨道造成重伤,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大学刚毕业的大学生,因综合素质不错,通过应聘顺利进入了某著名外企。由于李某吃苦难干,又有团队精神,很受其直属女上司刘某的赏识。后由于两人在出差的过程中产生感情,李某更是不顾刘某已婚的事实,继续与其交往,任由这份感情“发酵”下去。一年之后,刘某觉得李某不够成熟,加上搞婚外恋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遂决定和李某分手。虽然李某和刘某年龄相差近乎十岁,但刘某是李某的初恋,他并不想放弃这段“姐弟恋”,因此拒绝与刘某分手,并多次以死相逼。刘某见李某执意不与自己分手,便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辞去了现有的工作,飞去国外与老公相聚。受到如此打击的李某,一时想不开,跳进了该市城铁的轨道中,被疾驰而来的城铁撞成重伤。城铁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李某由于感情受到挫折,进而起了自杀的念头,并付诸实施,造成了重伤的结果。此伤害后果是由李某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因此,城铁公司对于李某的重伤后果不承担责任。

12.“吃错药”,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郭某身患骨质增生,其所带来的病痛伴随了郭某数十年。由于疾病阻碍了郭某的出行,所以电视变成了郭某了解外界的媒介。最近有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特效药,经常出现在某电视购物频道中,看其介绍和功效都对郭某所患疾病具有独特疗效。为谨慎起见,郭某根据电视购物的介绍,联系该药品的销售公司,通过咨询,该药品销售代表告知了郭某以下信息:该药为遵医嘱的处方药,对治疗骨质增生具有特殊效果,所以建议郭某购买。最后在医药销售代表的建议下,郭某从该医药销售公司购买了三个疗程的药品。后郭某在服用该药之后出现浑身乏力、头晕呕吐等症状。郭某在被家人送去当地医院之后,被医院诊断为重度肝损伤。事后郭某家人和该药品的销售公司协商,该公司声称自己没有责任,因为该药品在说明书上已经明确写明,服用该药,有可能造成肝脏损伤的后果,是郭某自己不看说明书,才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所以拒绝承担任何责任。郭某的家人想知道,郭某出现如此严重的伤害后果,责任该如何承担?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处方药应当在患者持有医院处方之时才能销售给患者,而该药品销售公司在明知郭某没有医生开具的处方的情况下,便将该药出售给郭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郭某在没有医生开具处方的情况下购买该药,并且在没有认真阅读服用说明书的情况下服用,属于对用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未尽到注意义务和采取必要措施,因此,郭某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13.峭壁崩塌,天灾?

◎案情介绍

某市著名景点地处某山区,游客们无论往返都需要经过几公里的悬崖峭壁,所幸悬崖之下的公路修得很宽,并且设置了警示标志,且对该路段进行了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所以也没什么危险。景点附近有个村庄,村民陈某之子小陈是一位大三学生,放暑假回家带回一位同学,来此著名景点游玩。由于小陈本身有摩托车驾驶证,在回家的第二天便用家里的摩托车载着同学吴某一起来到该景点游玩。但天有不测风云,在小陈载着吴某经过该悬崖峭壁之时,突然峭壁岩石发生崩塌,当场导致小陈重伤,摩托车被砸毁,所幸吴某躲闪及时,只是受到轻微擦伤。后经由当地地质环境监测部门组成的地质灾害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做出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调查组通过对当地的地貌、气候、地址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该起事故属于在自然环境条件下发生的,无人为因素,亦无法进行预见。针对此结论,小陈的家属并不认可,此路段的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作为该段公路的管理者理应承担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过义务,但是,该案的发生是由于峭壁岩石崩塌所致,那就需要弄清楚,该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我们通过案例可知,当地的管理者已经尽到了“排查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又依据调查报告得知,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对此事故无法进行预见,而发生岩石崩塌事故并非其故意或者过失所致,显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因此该公路的管理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14.暴风雨来袭,人祸?

◎案情介绍

吴某是长跑运动员,其对跑步这项运动始终是风雨无阻。由于吴某家住海边,如果赶上台风时节,经常会出现伤人事件,但吴某认为对他来说不算什么,他认为自己身体敏捷,不会被伤害,而且在刮台风的时候进行训练,有助于提高技战术和磨炼意志。某天,吴某像往常一样在外面长跑,突然狂风大作,大雨如注倾泻下来,吴某路过的一棵大树被狂风刮断,吴某一个躲闪不及,就被树砸到了腿,经医院诊断,吴某小腿粉碎性骨折。后通过多方了解,该大树属于当地供电部门管理。但是在吴某与当地的供电部门协商赔偿之时,供电部门认为,这是由天灾造成的不可抗力,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该侵害事件该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虽然法律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但很显然本案并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因为大树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在明知当地有台风时节的时候,可能出现伤人的事件,就应当加强管理,对树木进行加固等防护措施,以免出现折断伤人事件,因此供电部门应当对吴某受到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15.我坐别人的车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出了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王某今年38岁,由于工作地周边的房价实在太高,一平方米好几万元,这使得王某有些承受不起,最后经王某和媳妇合计,在工作地附近的城市购买了一套房屋。虽然王某的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有直达公交车,但由于实在太挤,每天坐该线路公交都跟“春运”一样,所以王某决定购买一辆轿车,每天开车去上班。但由于一个人负担每天上下班的油钱以及高速费还是有些经济负担的,所以王某在小区BBS上面发帖,准备找人拼车上下班。半个月后,王某和赵某、周某、吴某达成了拼车协议,于是四个人每天都由王某接送上下班。某天清晨,王某像往常一样和另外三人拼车行驶在去单位的高速公路上,在行驶至高速某地段之时,一辆与王某所驾车辆同向行驶的运石料的大货车,因为突然刹车转向,王某避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致王某等四人身体出现不同程度的伤害,轿车几近报废。后经当地交通执法部门认定,该辆运石料的大货车负全责。王某等人认为自己的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且已经交了高速公路通行费,便和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该公司应当保证自己的行驶安全。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并未封闭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在禁止货车通行期间允许货车上路行驶,未尽到安保义务,是其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求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认为,致王某等人受到侵害的结果是由大货车造成的,与自己无关,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所受到的伤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禁止大货车行驶的时间段允许其上高速行驶,并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其不作为与本案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并非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大货车的违章驾驶才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作为第三人的肇事车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也难辞其咎,具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16.见义勇为将人打伤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所谓喝酒误事,某单位的员工刘某对此深有体会。某天他一觉醒来,发现自己在一个陌生的地方,还发现自己身上有不同程度的抓伤和擦伤,并且被告知其已经被警方强制约束至酒醒。原来,刘某头天晚上在某大排档吃饭,几瓶啤酒下肚后,就开始忍不住那酒后耍疯的脾气,开始对邻桌的一位女性动手动脚,该女性的友人看不过,为了救助该女性,便与刘某厮打起来,其身上的各种伤痕便是扭打所致。得知事情原委的刘某虽然酒醒了,但还是很不服气,说自己已经在醉酒状态下,对方理应让着自己,而不是把自己打伤,现在他要起诉将他打伤的那位女性的友人,对于刘某的这种态度,民警也是无可奈何,并告知刘某人家是见义勇为,没有任何责任。将刘某打伤的人,是否应当承当责任?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正当防卫,是指为了自己、他人、国家的利益、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最后虽然导致加害人受伤,但并非侵权,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刘某借耍酒疯之机,调戏妇女,友人看不过,实施正当防卫,造成刘某被抓伤和擦伤,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不应对刘某的伤害承担责任。

17.我为了躲避违规穿行马路的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雪天路滑,驾驶员一般都会小心翼翼地行驶,李某便是这么一位非常注重行驶安全的老司机。他驾车20多年,没出现过一次交通违章行为。某天雪停了的时候,虽然雪花不再阻碍李某的视线,但因为积雪而形成的“滑冰路面”依然让李某不敢放松警惕,当李某驾车行驶到某商场附近时,忽然发现骑车人高某违规横穿公路,李某立刻采取了转向并刹车的避让措施,但由于雪天路滑,加之车速并不慢,与相向而行的由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双方汽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由于在避让的过程中,李某驾驶车辆的车尾向右侧滑动之时,又将违规横穿公路的高某撞倒,至高某当场死亡。事后经过交警认定,李某在雪天行驶的过程中,采取避险措施不当,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中的死者高某因违规横穿公路,加上对过往车辆观察不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撞的刘某属于正常驾驶机动车,对事故不负责任。虽然事故调查结论已得出,但李某认为该起事故是由横穿公路的高某所引起,理应由高某承担责任,那么,这起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那么对于紧急避险中引发的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呢?以本案为例,原本该起事故是由违规横穿公路的高某所引起的,但对于有二十多年驾龄的老司机李某来说,虽然面对高某的危险行为采取了避险措施,但其明知在雪天路滑的环境下,大范围地转向会造成危险,实际上也确实导致了高某死亡、刘某受伤和汽车受损的危害结果,显然属于避险不当。因此应当依据交通部门作出的认定,由李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