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36 职工工伤赔偿问题的处理策略

业务背景

某事业单位职工王某多年前曾因公受伤,没有评残。达到退休年龄后,该职工要求单位按工资的100%支付退休费,并支付伤残保健金、护理费等。法律顾问为此受托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某事业单位

时间:2004年11月19日

遵照贵单位的委托,法律顾问对王某因公受伤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法律适用问题

要点:王某情况应当适用“公伤”的有关规定,有些情况还需要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伤政策执行。

据现有资料和信息,王某是贵单位的在编职工,贵单位没有为她交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应当适用“公伤”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工伤”的规定。对此,王某也认可该意见。当然,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王某构不成伤残等级的,“工伤”和“公伤”对受伤者的赔偿标准没有实质区别。

对事业单位的“公伤”政策,相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的“公伤”政策,国家规定得很笼统,有的政策甚至断档。如,随着物价的上涨等,国家对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伤残保健金标准进行了提高,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伤残保健金标准却多年没有调整。为此,本着公平原则,对事业单位公伤没有规定的,贵单位可以参照执行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处理。

二、关于公伤伤残等级评定问题

贵单位现在可以对她的伤势进行评残。如果她的伤势不构成伤残,她将无权要求享受因公致残公伤待遇。如果构成伤残,单位应当依照其伤残等级支付相关待遇。

根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王某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应由单位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因工评残审批表》,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评残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进行。

另据上述《通知》规定,公伤在治疗终结后三年内没有进行评残的,单位在三年后也可以申请补办评残手续,前提条件是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三等的将不再补办。

基于以上分析,法律顾问认为,贵单位可以为王某的伤势进行评残。如果她的伤势构不成伤残,那么,她现在要求享受因公致残的公伤待遇就没有理由;如果确实构成伤残等级,应当为其支付因公致残公伤待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还没有对职工如果对单位不予评残或对评残结果不服的,应如何进行法律救济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单位不为王某评残或者评残结果不符合她的预期,她将无法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予以救济。

三、关于待遇

王某向贵单位提出的支付退休工资或每月补助350元的家政服务人员工资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她的伤势达到伤残等级,她有权得到伤残保健金。

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公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其待遇大体有三项:

(一)伤残保健金

根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如果王某的伤势经评定,达到伤残等级,她有权要求得到伤残保健金,伤残保健金的标准在该《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但是,该《通知》是1989年出台的,其标准明显不适应现在的形势,而国家近年来又没有针对事业单位伤残保健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根据公平、人道的原则,单位可以参照2002年民政部、财政部出台的《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中相应等级执行。

(二)护理费

也就是王某所讲的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伤残等级达到特等或一等的伤残人员才可以享受护理费。王某的伤势明显达不到上述等级,她根本无权享受护理费。

(三)退休工资

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人员退休费,可以按分别高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王某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条件,她要求按100%的标准享受退休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仅是法律顾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出的法律意见。如果贵单位考虑到其他因素想做一些变通,则不在此列。

手记

职工因工作受伤在法律适用和待遇上至少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人员因工作受伤,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公伤”待遇,适用“公伤”政策;一类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类是建立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因工受伤,享受人身伤害赔偿待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近几年,很多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也陆续参加了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职工如果因工受伤,也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公伤”待遇。

本法律意见出具后,单位与职工进行了沟通,职工放弃了其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双方争议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