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29 劳动合同终止、续订、续延的条件及程序

业务背景

北京某技术公司是国有改制企业,2009年初将有大批劳动合同到期。为了保证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技术公司

日期:2008年11月5日

为保证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工作依法合规进行,保证公司经营工作平稳运行,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法律顾问现对贵公司2009年度到期劳动合同的处理,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对到期劳动合同的处理要依法进行

对到期劳动合同的处理,不外乎终止、续订、续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自动延长”、《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顺延”)三种情况,终止、续订、顺延劳动合同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北京市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否则将可能导致终止、续订、续延行为无效,影响公司权益;同时也要执行贵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因为该办法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公司和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双方不会发生争议;但要终止劳动合同,尤其是公司单方面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很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公司要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办法》,对职工劳动合同的到期处理可以本着以下原则进行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续订: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应当续延、顺延或自动延长劳动期限至下列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届满的;

(7)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能满足公司工作要求,且劳动者愿意续订的,则续订劳动合同。

4.公司改制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者人事档案存放于公司的(即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工),如果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有《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失职情形外,公司应当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具体做法和程序

(一)劳动合同到期前的征求意见和通知

根据国家法律和《管理办法》,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征求劳动者所在部门意见,并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意向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审批。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审批者意见,提前三十日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接到续订通知意向后十日内,应将自己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劳动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上述通知送达劳动者,要由劳动者签收,劳动者不签收的,要按照劳动者提供最新通讯地址,采取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

(二)续订合同文本

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必须续订的,由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收齐原劳动合同文本,填写《劳动合同续订书》,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续订劳动合同需要对原合同内容做加大幅度修改的,也可以采取重新订立合同的方式续订。贵公司由于去年刚完善了一个示范文本,最好统一按新文本续订。

(三)劳动者无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公司有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予答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将劳动者意见立即报告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采取必要措施挽留。

(四)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办理的手续

1.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至少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到本部门交接工作。工作交接清楚后,劳动者应当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离岗和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

3.终止劳动合同后七日内,劳动者对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有要求的,应当向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在十五日内,将劳动者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劳动者要求转入的单位。

劳动者未书面提供接收单位或按照劳动者的要求无法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新接收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自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劳动者户口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4.劳动者符合失业条件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5.双方最好签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

(五)续延劳动合同要由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

四、继续劳动合同期限的考虑

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有的单位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采取了到期先终止合同,过一段时间再录用职工的方式规避。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避免了签无固定期合同,但也存在两个缺点,一是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将劳动者的所有手续、社会保险转出,将来录用时再转入,这样手续麻烦且有的劳动者也许找到合适位置而一去不返;二是这种行为如果大量进行,公司难免会显得不诚信,一旦发生纠纷,单位能否避免风险有待商榷。

还有的做法是,以口头的方式对员工做工作,让其书面提出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这种方式避免风险的前提是劳动者没有取得相关证据。

(二)对应当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

对具有应当续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形的劳动者,公司如果不想在续延劳动合同情形消失后继续劳动关系,可以将续延劳动合同的事由书面通知劳动者,无需再续签劳动合同。续延情形消失后,可直接终止劳动合同。

(三)其他续订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管理办法》,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双方可续订一至五年(含五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集中续订合同问题

贵公司劳动合同现在大多是集中到期,集中续订,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节约管理成本,缺点是终止与员工的合同时比较困难,尤其要终止与某几个员工的劳动合同时,极易造成群体与单位对抗事件发生。因此,法律顾问认为,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时要尽量使合同到期日错开。

另外续订劳动合同时,最好是对员工个别商谈,以免员工之间互相比较,引起一些员工不满。

六、薪酬问题

贵公司的薪酬结构基本上还是结构工资制,项目很细。这也许能体现公平、公正,但并不完全符合公司具体情况。法律顾问认为,贵公司可以考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做法,对老员工还采取原来的做法,对新员工可以简化工资结构,采取商谈的办法,确定基本工资,另加岗位工资、效益奖等。

手记

很多单位,尤其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存续时间较长。在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一次性普遍签订了劳动合同,结果造成劳动合同到期日特别集中,给劳动合同的到期处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很多单位在劳动合同集中到期日前,往往要作为一项专项工作来对待,单位想要终止与某些人的劳动合同,也常常因为影响问题,难以实施。因此,法律顾问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常规法律意见外,还针对单位的特殊情况,建议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到期日要尽可能的错开。

由于该公司是国有控股单位,业务充足,待遇尚可,单位很少主动单方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2009年到期劳动合同的处理工作得以平稳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