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 广州市律师协会
- 1242字
- 2021-05-20 10:11:27
二、案情介绍
1999年4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A地基础人工挖孔桩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承包申请人开发的位于A地项目的基础人工挖孔桩及降水措施配合等相关之工作。工程总价为24884694.63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被申请人责任: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被申请人负责。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申请人应负责和保障申请人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伤或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伤、索赔或诉讼。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荔法房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与广州I办是A地的共有产权人,在双方合作建设“A”地时未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实施工程桩抽水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和补救措施,造成了广东省B物资公司等17人的房屋损害,申请人与广州I办应对广东省B物资公司等17人房屋所受的损害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A地的施工单位,实施A工程桩抽水时没有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的危险防范、注意义务,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了损害广东省B物资公司等17人房屋的后果,其行为也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广州I办的侵权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广州I办均未就(2000)荔法房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2005年3月18日,法院拍卖申请人物业所得款为3430000元;2006年4月7日,申请人向法院划入代管款221360元;其后申请人分别于2006年7月4日、2006年8月14日、2006年9月11日、2006年10月11日、2006年11月10日、2006年12月14日,向法院划入代管款共计22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5001360元。
2007年4月26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结案证明》,证明:本院受理广东省B物资公司等人申请执行广州A公司(申请人)、广东省B公司(被申请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省B公司款项1110000元,执行被执行人广州A公司款项5001360元,共计执行得款6117360元,此款予以抵偿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修复房屋、房屋损害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现本院已将执行款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人、广州C厂公司与广东D工程勘测公司于2004年签订《测绘合同》,约定由广东D工程勘测公司测绘广州市F地1-2号楼沉降监测、位移监测、裂缝监测、裂缝普查。测绘工程总价为31200元,申请人承担80%,即24960元。
申请人、广州C公司与广东E实业发展公司于2005年9月签订《广州C厂某宿舍1-2号楼维修施工合同》,约定由广东E实业发展公司承包宿舍楼裂缝补漏修补。合同价款为65741.50元,由申请人承担52593.2元。
2006年4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确认《关于A地上盖土建工程的结算确认》,确认该结算确认中未含省某厅宿舍损坏补偿、广州C厂宿舍维修金等费用在内,这些费用将在财务结算反映。
2008年2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A工程扣减费用事宜的函,明确C厂宿舍维修费用为775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