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情介绍

2013年9月25日,广东省L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甲方)与东莞市K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1)本桩基工程完成100%时,甲方即在15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总工程款的80%给予乙方;(2)余款在验桩合格并提交齐桩基分部验收合格资料之日起,或因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报检测而约定期满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全部付清给乙方。

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工程于试桩次日起共30个晴天工作日完成,开工日期暂定2013年9月30日至2013年10月31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工程未能如期完工时,工期顺延)。施工中若因特殊情况,如:业主方或甲方等要求变更图纸、其他原因而增加工程量或天气恶劣影响施工的要扣除工期,雨天按实际影响时间计算工期扣减,桩管无法进入施工现场,遇地下障碍物,施工场地下沉,地质问题或浮桩现象其清除障碍物或复打桩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所耽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如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完成施工,每逾期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3%的违约金。第二款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3%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因施工场地原因,双方再次就施工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工程的工期计算由2013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2013年11月20日,涉案工程开工,并于2014年1月29日完工。2014年3月2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4年6月26日,K公司向四分公司法定住所公证寄送《工程结算清单》,写明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工程完工日期为2013年12月29日,工程实体金额为10517205.69元,扣减水电费24877.5元,工程款总金额为10492328.19元,已收工程款为730万元,尚欠工程款3192328.19元。另有四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书面签字备注:结算总额我司在2014年7月5日支付150万元,尚欠余款1692328.19元。

2014年7月8日,四分公司通过D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K公司支付150万元。2014年9月10日,四分公司通过上述劳务公司向K公司支付80万元,备注为W物流园工程款。2014年9月27日,四分公司第三次通过上述劳务公司向K公司开具金额为892328元的支票。2014年10月31日,该支票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

2015年3月,K公司依据《施工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提出请求要求L公司及其四分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92328.19元;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92328.19元;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费10700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

2015年4月13日,四分公司向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提出反请求,要求裁决申请人支付迟延完工违约金1419822.76元;支付本案律师费65000元;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