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双方意见

(一)A公司、李某等人上诉意见

1.原审认定和计算工程款有错误。(1)A公司为B公司承建了一座每小时10吨的污水处理工程,其工程费用为389585元,B公司已验收付款,该工程属于结算范围,故应在工程款中增加389585元;(2)1999年12月12日,B公司支付一张空头支票已被银行退票,实际上A公司并没有收到B公司20万元工程款;(3)工程质量检测费37214元是A公司等代交的,有收据为证,该款不应从标的中扣除;2.B公司热电厂工程由A公司总承包,其基本预备费包括承包管理费、设备成套服务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共1848661元,双方约定按电力系统定额结算工程费,该基本预备费应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原审扣减该预备费用不当。3.B公司已于2000年8月20日将热电厂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给B公司使用,B公司拖欠的工程款的滞纳金,应从工程交付之日起,按银行逾期付款利率计算,原审从2001年7月1日起计算不合理。为此,A公司、李某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B公司归还工程款8876602.69元;3.判令B公司按银行逾期利率,从2000年8月2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给A公司等;4.判令B公司支付基本设备费1848661元给A公司;5.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B公司负担。

(二)B公司上诉意见

1.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凡从事工程造价所涉及的消防、电器、给排水等工程项目预结算编审造价和鉴定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厅核准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原审委托造价鉴定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没有取得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效力。2.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的《造价确认书》背离了工程实际情况,将委托书、热电厂图纸、设备材料清单、订货合同等列为鉴定依据不合理。3.原审法院已明确将135万元安装费不纳入鉴定范围,但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违反这一决定,在确定安装费时重复计算工程款不当。4.B公司实际已支付136.6590万元给A公司作为两座100吨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款,还欠70多万元,但原审将B公司支付热电厂的工程款扣除210万元作为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款不当。为此,B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重新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A公司所做的热电厂工程造价进行鉴定;3.由A公司、李某、郭某、刘某、朱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