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拆迁补偿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782字
- 2021-05-14 15:27:07
不服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某市打算进行旧城区改造工作,使得旧城区的土地能得到充分的利用。该市政府计划在旧城区的主干道附近建设大型商贸市场,缓解市中心的经济压力。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该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公告。但被征收人王某不服,他认为按照政府的规划,自己的房屋不在政府建设商贸中心的范围里,政府却征收了自己的房屋,这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请问,王某不服征收决定,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呢?
房屋征收决定虽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出的,但可能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监督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如果王某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王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至于通过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救济,由王某自由选择,他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认为政府的房屋征收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就是关于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时的救济渠道的问题。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即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即使在公告中未依法明示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有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也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法条切实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有利于被征收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