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拆迁补偿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098字
- 2021-05-14 15:27:03
对危房集中的旧城区进行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吗?
某纺织厂创办于1989年,为解决职工生活问题,纺织厂建造了家属楼。近年来,由于年久失修,两层架构的楼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家属楼处于市区主要干道一侧,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2015年该市政府正式启动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全面推进民生工程发展进程。该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8月1日开始,对包括纺织厂家属楼在内的多项危房实施征收改造,涉及建筑面积共计2900平方米,文物遗迹清代祠堂一处,拆迁户数达76户。那么,对纺织厂家属楼在内的多项危房进行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吗?
对纺织厂家属楼在内的多项危房进行改造是为了保障民生,统一城市规划,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是政府利民的好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征收。本案中,对纺织厂家属楼在内的多项危房进行改造的主体是市政府,同时也是为了推进民生工程,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所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另外,《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本案中,改造区域内有文物遗迹清代祠堂一处,在改造过程中应予以保护,不得破坏文物古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其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时间节点都在有着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法律在将公共利益界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利益外,特别列举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旧城区改建需要等具体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