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

案例6:设定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某超市违法罚款案

【案情】赵某家附近新开一家大型超市。周末,赵某带5周岁的女儿小英去超市购物。超市在显要位置张贴了“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赵某带女儿在超市购物完毕,结完账后带着购买的商品正往超市外走,被超市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小英手里拿的巧克力,质问道:“这盒巧克力你没有付钱吧?”赵某这才发现,小英趁自己不注意的时候抓了一盒巧克力在手上。赵某连忙道歉,并准备回收款台结账。保安人员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求赵某按照超市规定交纳罚款200元,否则将禁止其离开。赵某无奈,交纳了200元罚款,超市向其出具了罚款单。

【评析】行政处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具有不利影响,因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进行了严格规范。《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一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属于国家立法的范畴,必须遵守法定的立法权限,通过立法的形式完成。具体来说,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形式设定,上述国家机关不得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外的其他形式设定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行政处罚。

二是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依法进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包括以下三种:(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本案中,超市作为民事主体,并非行政机关,也并非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因而其既不具备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无权以店堂告示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设定罚款,也没有资格实施行政处罚,超市对赵某进行罚款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