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前应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苗某不服某市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

【案情】苗某因对某市规划局2006年12月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苗某认为,市规划局在苗某拥有商铺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仅根据第三人商铺的出让人即原开发商的申请就将原商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并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行为侵犯了苗某的知情权,属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予撤销。

市规划局认为,其已在本机关网站上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批前公示,履行了公示告知的义务,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市规划局在颁发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已在其网站上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批前公示。此做法是本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前进行告知的通常做法,应视为规划局履行了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义务。规划局经审查第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批前公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发证行为。苗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的主张及其依据都已经反映在其申请材料中。从申请人角度而言,为了取得行政许可,其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主要是用来证明其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不会或者很少会反映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往往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因此,《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但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将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的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向利害关系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将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人的材料予以公告等方式。因此,本案市规划局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在其网站上进行了批前公示,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其已履行了《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告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