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如何延长试用期?

【问题提出】

试用期考核如果不合格,企业还想继续试用一下看看,可否继续延长试用期?

【问题诊断】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考核达不到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延长试用期,否则将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如认定劳动者试用期达不到录用条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以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可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管理技巧: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对于上述政策是否有什么好的对策呢?比较好的做法是约定试用期6个月,如果表现良好的话3个月可以提前转正,表现不好的话3个月后继续延长试用期。

【典型案例】

冯小姐经过层层面试最终接到某企业发出的录用函。在录用函中约定“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正式上班后冯小姐开始工作,任成本会计,试用期5个半月后,企业以试用期内冯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冯小姐对此不满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厅申请仲裁但裁决未予支持。冯小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企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所有工资和奖金。

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中,冯小姐认为自己工作非常努力,和同事相处关系融洽并得到同事的好评,绝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所在企业应当给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果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企业保留了冯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材料证据,企业以冯小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行为。

风险防范小贴士

企业在新员工试用期要通过有效的试用期考核,保留足够的试用期录用条件相关证据,否则一旦发现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员工申请仲裁时举证会相当劳心和费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