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仲裁特色

1.无仲裁员名单

依据MCA《仲裁规则》,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员和约定首席仲裁员。如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选定,MCA将进行指定。MCA在指定仲裁员时,应考虑案件情况,分析候选人的背景、受教育水平和经历,从而挑选出适合的仲裁员。MCA通常会从它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择,但也可以指定名单以外的人员。2018年7月11日,仲裁员名单被取消,此决议于2018年10月12日生效。

2.仲裁收费标准细化

MCA的仲裁收费标准规定很细,不仅有百分比的规定,还有累计数额的规定。

3.重视期限的遵守

MCA《仲裁规则》第4条专门强调了时间期限,特别规定仲裁庭和仲裁员应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严格遵守规定的期限,避免迟延。2018年,在MCA的仲裁案件中,75%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平均期限为8个月。

4.专门规定对仲裁协议的表面审查程序

当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后,率先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和范围提出异议时,MCA将在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后,进行表面审查,如认为仲裁协议中已经说明MCA对此有仲裁管辖权,仲裁程序继续。如果通过表面审查,认为MCA没有仲裁管辖权,将通知当事人不能继续仲裁程序。

5.平衡仲裁员自由裁量权和正当程序原则

仲裁员可以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仲裁,且必须遵循当事人平等原则,给予他们各自充分陈述案件的机会。

6.确定仲裁诚信原则

参与仲裁程序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仲裁程序高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