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仲裁特色

1.多元化的仲裁程序

CAIP在普通程序之外,增设了两种加速仲裁程序。

(1)对纠纷的加速仲裁程序(法文 Procédure Acceleree de Règlement par Arbitrage des Différends,PARAD),适用于标的价值在15万欧元及以下的流动且确定的债权征收,允许债权人借助此简易程序,在独立仲裁员审查和确认请求的真实性后,便可获得债权的偿还,仲裁期限不超过30日。

(2)快速仲裁程序(法文Procédure d′Arbitrage Rapide,PAR),适用于标的价值在4.5万欧元以下的纠纷(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要求),由独任仲裁员对此进行裁决,仲裁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

当事人对三种程序享有自由选择权。

2.二级仲裁

CAIP《仲裁规则》规定的普通程序原则上为一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约定对案件采取二级仲裁审理,即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启动第二审,CAIP便重新组成新的仲裁庭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

3.重视调解

依据CAIP《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协议中的调解前置条款或在纠纷产生后,随时启动调解前置程序。依据一方当事人申请,CAIP可同意采取调解。调解程序依据CAIP于2011年发布的《调解规则》进行。必要时,中止仲裁程序,等待调解程序的结果。调解失败后,仲裁程序继续。调解期限最多为两个月,自当事人合意选定调解员之日起算;此期限可以在当事人共同同意后,由调解员决定顺延一次,期限为一个月。

4.仲裁原则

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庭应监督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当事人和仲裁员应当遵循快速和诚信原则。仲裁庭应确保当事人平等和审判原则的遵守。

5.电子方式的适用

自2015年起,CAIP《仲裁规则》附录中特别强调了电子方式在仲裁和调解中的运用。CAIP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或音频会议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