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其他事项

(一)董事会

DIS有一个由18人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包括学术界、商业界和法律界的代表。咨询委员会支持董事会的工作。此外,还不时形成关于仲裁中不同主题的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中,专家们就新的发展和任务发表意见,并提出建议。

(二)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应至少为五个国家的国民,并具有国内和国际仲裁的实际经验。在与DIS咨询委员会主席协商后,理事会成员应由DIS董事会任命,任命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DIS董事会成员不能担任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一次。

(三)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应至少由15名成员组成(每个成员同时都是理事会成员)。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就仲裁委员会具有普遍重要性的议题作出决定。秘书处应出席所有全体会议,并可邀请任命委员会成员出席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可以亲自或通过任何适当的通信方式参加。所有具体仲裁案件,均按照仲裁管理内部规则分配给案件委员会专门管辖。仲裁委员会无权审查、更改或撤销案件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可在与秘书处协商后,发布所有案例委员会应遵守的内部规则。

(四)案件委员会

秘书处应设立至少五个案例委员会来监督DIS仲裁,每个委员会由三名理事会成员组成。在收到仲裁请求后,秘书处应将仲裁监督工作指派给案件委员会。秘书处可以在仲裁期间的任何时候将一个案件委员会的仲裁监督工作重新分配给另一个案例委员会,或者由另一个理事会成员代替案件委员会的任何理事会成员。秘书处可酌情作出决定,特别考虑到工作量、任何利益冲突以及影响理事会成员可用性的任何其他原因。在仲裁中存在利益冲突的理事会成员应立即向秘书处披露此类冲突,并且自理事会成员获悉冲突之日起,不再参与与此类仲裁有关的决定。理事会成员不得获得与此类仲裁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或文件,并且必须返还或销毁已收到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案例委员会应依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秘书处应编写一份书面陈述,作为案件委员会任何决定的依据,该陈述应在类似案件中就其他案例委员会的任何现行做法提出建议,并可能包含不具约束力的建议。

(五)专门个案委员会

DIS可以随时创建专门的案例委员会,例如针对特定地理区域或某些类型的仲裁。

(六)任命委员会

任命委员会由三名主要成员和三名候补成员(统称任命委员会成员)组成。任命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国内和国际仲裁的实践经验。DIS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适用于任命委员会成员。在与DIS咨询委员会主席协商后,任命委员会成员应由DIS董事会根据DIS章程第7.2条进行任命。根据DIS章程,理事会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DIS董事会成员不能担任任命委员会成员。任命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在任何仲裁中存在利益冲突的任命委员会成员应立即向秘书处披露此类冲突,并且任命委员会成员从得知冲突时起,不再参与与此类仲裁有关的决定。该任命委员会成员不得获得与此类仲裁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或文件,并且必须返回或销毁已收到的任何信息或文件。任命委员会的决定由主要成员作出。如果主要成员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不能采取行动,秘书处指定的候补成员应代替该主要成员行事。任命委员会的决定需要依多数票作出。秘书处应编写一份书面陈述,作为任命委员会任何决定的依据。

(七)秘书处

在秘书处内,仲裁的管理由案件管理小组在副秘书长的指导下进行。秘书长可以在缺席或其他情况下授权副秘书长或秘书处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规则》决定任命仲裁员。秘书处可为当事方和仲裁员提供资料,或在必要时为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发出说明和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