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仲裁特色

1.可执行性

SCC的仲裁裁定在150多个国家具有可执行性。在瑞典和其他国家,仲裁都是公认的法庭外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比法庭诉讼快速,而且已成为传统并具有悠久的历史,这点不仅仅体现在争议双方习惯于选择仲裁为解决争议的方式的瑞典。仲裁要求争议各方之间有协议(仲裁协议)。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的前提是争议各方一致同意他们之间的争议将按照SCC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最常见的方式是合同各方在主合同中加入一个条款(仲裁条款)。如果没有这样的一致意见,SCC将不能受理该争议。

2.公正性、独立性

争议各方有很大的可能在仲裁中自行形成程序,指定仲裁员并且以此使仲裁庭中对某种特殊知识的需求得到满足。仲裁员必须是公正和独立的。

3.高效性

SCC在仲裁中的主要职责是根据SCC的规则作出裁决,包括:指定仲裁员、确定仲裁费用、决定资格问题、保证裁决及时作出。高效解决仲裁中的相关程序问题是SCC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

4.终局性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的特点,这就意味着对于仲裁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