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 付俊伟主编
- 2166字
- 2021-04-23 18:39:17
四 仲裁费用
1.中心立案费
(1)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应当向中心交纳立案费,立案费不予退还。立案费的数额为中心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适用的费用表中规定的数额。
(2)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向中心交纳立案费,立案费不予退还。立案费的数额为中心收到反请求之日适用的费用表中规定的数额。
(3)立案费交纳前,中心不对仲裁申请或反请求采取行动。
(4)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收到中心书面催款通知后15日内未交纳立案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反请求。
2.管理费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心的付款数额通知后30日内向中心交纳管理费。
(2)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也应当在收到中心的付款数额通知后30日内向中心交纳管理费。
(3)管理费的数额依照仲裁开始之日适用的费用表计算。
(4)增加请求或反请求的,管理费的数额可以依照第(3)款规定适用的费用表增加,增加的费用视具体情况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交纳。
(5)当事人在收到中心书面催款通知后15日内未交纳应付的管理费的,根据具体情况,视为撤回请求或反请求,或者视为撤回增加的请求或反请求。
(6)仲裁庭应当及时将请求和反请求的金额以及请求和反请求的增加金额通知中心。
3.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的数额、币种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由中心与仲裁员和当事人协商后,依照中心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适用的费用表确定。
(1)预付款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心的仲裁庭成立通知后,交存相等数额的款项,作为仲裁费用的预付款。预付款数额由中心确定。
b.在仲裁过程中,中心可以要求当事人追加预付款。
c.如果要求支付的预付款在收到相应通知后20日内未足额交纳,中心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以便一方当事人可以交纳要求支付的款项。
d.如果反请求的金额远高于请求的金额,或者需审查的事项存在重大不同,或者在表面看来适当的其他情形下,中心可以依其裁量权为请求和反请求分设两项预付款。分设预付款时,与请求有关的预付款由申请人全额交纳,与反请求有关的预付款由被申请人全额交纳。
e.当事人在收到中心书面催款通知后15日内未按要求交纳预付款的,视为撤回有关的请求或反请求。
f.裁决作出后,中心应当依照裁决书,为当事人开具收到的预付款账目,并向当事人返还未用余款,或者要求当事人补足欠款。
(2)仲裁费用的承担
a.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中核定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下列各项构成:
(Ⅰ)仲裁员费用;
(Ⅱ)合理发生的仲裁员差旅费、通信费和其他支出;
(Ⅲ)专家咨询费和仲裁庭根据本规则要求的其他此种协助产生的费用;
(Ⅳ)进行仲裁程序所需的其他支出,包括会议和开庭设施的费用。
b.上述费用应当尽可能从预付款中支出。
c.仲裁庭应当根据所有情形和仲裁结果,在当事人之间分摊仲裁费用和中心的立案费与管理费,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费用的承担
仲裁庭可以根据所有情形和仲裁结果,在裁决书中命令一方当事人支付另一方当事人因陈述主张而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合理支出,其中包括法律代理人和证人发生的支出,但当事人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5.支付方式
对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付款只能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银行转账。
美元付款:WIPO账户IBANCH6804835063039782000,瑞士信贷,CH-1211日内瓦70,瑞士,SWIFT代码CRESCHZZ80A。
欧元付款:WIPO账户IBANCH3304835048708082003,瑞士信贷,CH-1211日内瓦70,瑞士,SWIFT代码CRESCHZZ80A。
瑞士法郎付款:WIPO账户IBANCH5104835048708081000,瑞士信贷,CH-1211日内瓦70,瑞士,SWIFT代码CRESCHZZ80A。
英镑付款:WIPO账户IBANCH6504835048708082000,瑞士信贷,CH-1211日内瓦70,瑞士,SWIFT代码CRESCHZZ80A。
进行转账时,须说明付款的目的,包括当事各方的姓名等。
(2)从WIPO账户扣除。
(3)信用卡。
中心不接受支票或现金付款。支票将会被退还给寄件人。
所有与中心付款有关的银行手续费、转账费或其他费用均由付款方负责。
6.费用标准
中心坚信仲裁应该具有成本效益。经与当事人和仲裁员协商后,中心确保WIPO程序所收取的费用与争议的情形相吻合。仲裁的费用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包括争议金额和争议的复杂性。当事人的行为亦会影响仲裁所收取的费用。
当争议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时,WIPO快速仲裁收取固定的仲裁费用。
表1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收费标准
(1)中心可以用已向其交纳的调解或专家裁决的管理费来全部或部分抵销为同一起争议应付给中心的仲裁立案费和管理费。
(2)仲裁庭成立前,中心应与当事人和仲裁员协商,确定仲裁员的小时费率或日费率。确定费率时,中心应考虑以下因素:争议金额、当事人人数、争议的复杂性以及对仲裁员提出的身份及任何特别资格要求。
(3)仲裁员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在仲裁上所做的工作和花费的时间。仲裁终止后,应将此种记录的副本连同仲裁员的发票提供给当事人和中心。
(4)经与当事人和仲裁庭协商后,中心应当考虑小时费率或日费率和最高费率,以及诸如争议标的和仲裁的复杂程度、仲裁员总共花费的时间、仲裁庭的勤勉以及仲裁程序的速度等其他因素,确定最后支付给独任仲裁员或分别支付给首席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员的金额。
(5)计算调解的费用时,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支付的请求金额,如有必要,应按付款之日的现行官方汇率折算成美元金额。
(6)计算仲裁员的费用时,任何反请求的案值应当加在请求金额中。
(7)上文仅第(1)、(3)、(5)和(6)项适用于快速仲裁程序。
(8)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下已公布的申请中的申请者或发明者、海牙体系和马德里体系下国际注册的所有权人或者WIPO绿色技术的供应者或者搜寻者,则其就中心的立案费和管理费可享有25%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