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一 机构介绍

(一)简介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网址为https://icsid.worldbank.org/en/。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或《ICSID公约》)而建立的自治国际机构,现有163个成员。该公约提出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任务、组织和核心功能,该中心的主要目的是为调解和仲裁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便利。

《华盛顿公约》于1965年3月18日签署,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公约旨在消除由非商业风险和缺乏应对解决投资争端的专业国际方法引起的主要障碍,避免影响私人投资的自由国际流动。公约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视作一个公正的国际论坛,它通过调解或仲裁程序为解决符合条件的双方间的法律纠纷提供便利,只有在各方同意的基础上才会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鉴于其庞大的会员量、相当大的办案量以及在投资条约和投资法领域仲裁结果的巨大引用量,ICSID在国际投资和经济发展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今天,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被认为是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的领先国际仲裁机构。

(二)组织机构

1.行政理事会

行政理事会是ICSID的管理机构。其组成、职能和决策程序由《华盛顿公约》第4条至第8条规定。

行政理事会由每一个缔约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在首席代表未能出席会议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可以由副代表担任代表。如果不指定代表或候补代表,则缔约国所指派的银行的理事和副理事是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政管理方面的代表和副代表。

行政理事会不对个别案件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①通过中心的行政和财政条例;

②交付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

③通过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

④批准通过世界银行达成的关于使用其行政设施和服务的协议;

⑤确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

⑥通过中心的年度收支预算;

⑦批准关于中心的活动的年度报告。

世界银行集团主席是行政理事会主席(《华盛顿公约》第5条)。行政理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对行政理事会的事项没有表决权。

行政理事会主席的职能包括:

①为ICSID每一个仲裁员小组和调解员小组指定10名成员;

②在特定情形下组成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

③任命特设委员会;

④如果其他成员意见均等,可决定取消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庭过半数成员或委员会一名成员资格的提案。

ICSID行政理事会成员及主席因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报酬并不是由ICSID支付。每个成员国享有行政理事会一票表决权,对任何事项没有加权表决。除了程序规则的采用、年度预算需要以委员会2/3多数通过以外,大多数行政理事会的决定以简单多数通过。对《ICSID公约》的修改需要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批准。行政理事会必须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通常在世界银行集团秋季年会期间举行。

2.秘书处

秘书处约有70名不同背景和国籍的工作人员。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或数人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是中心的法定代表和主要官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行政理事会2/3多数票选产生,任期不超过6年,可以连任,主席同行政理事会成员磋商后,对上述每一职位提名一个或几个候选人。

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是中心的官方语言,案件管理小组主要运用这些语言,但秘书处有能力用25种以上的语言进行交流。每个案件管理小组都由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担任仲裁庭、各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的秘书。

对于中心的案件,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为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提供支持。它涉及流程的各个方面,包括:

①在法律程序中担任书记官(例如,接收、审查和登记仲裁和调解请求以及认证裁决);

②协助成立调解委员会、仲裁庭和特设委员会;

③协助当事方和委员会、仲裁庭处理案件程序的各个方面;

④组织和协助召开听证会;

⑤管理每个案件的财务;

⑥委员会、仲裁庭要求提供的其他行政支持。

关于非ICSID案件:秘书处还支持适用中心规则以外的规则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包括适用《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和其他争端解决规则的案件。秘书处在这些程序中的服务范围为从支持组织听证到与中心案件中提供的服务相当的全面行政服务。在这些情况下,双方可自由选择所需服务的范围。除案件管理外,秘书处还承担一些与机构事务和知识传播有关的任务,它提高了人们对ICSID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有关国际投资国际法发展的认识。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不得与执行任何政治任务相联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除经行政理事会批准外,不得担任任何其他ICSID职务。在秘书长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时,或秘书长职位空缺时,由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职责。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副秘书长,应由行政理事会在事前决定他们替补秘书长的次序。

3.仲裁员小组和调解员小组

《华盛顿公约》规定,调解员小组和仲裁员小组各由合格的人员组成。每一缔约成员可以向每个小组指派四人,他们可以是但不一定是该缔约国国民。主席可以向每个小组指派最多十人,所指派人员应具有不同的国籍。小组成员的任期为6年,如果小组的成员死亡或辞职,指派该成员的机构有权指派另一人在该成员剩余的任期内服务。小组成员应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人可以连任。小组成员可以同时在两个小组任职。所有的指派应通知秘书长,并从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华盛顿公约》第12条至第16条)

各小组所列仲裁员和调解员可供ICSID仲裁庭、调解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挑选,仲裁员小组也用于任命特设委员会成员。如果一个人被一个以上的缔约国或被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主席指派在同一个小组服务,他应被认为是被首先指派他的机构所指派;或者如果其中一个指派他的机构是他国籍所属国家,他应被认为是被该国所指派。

每一成员国可在其有空缺职位的任何时候指定调解员小组和仲裁员小组的候选人(《行政和财务条例》第21条)。一旦一国确定候选人身份,该国应将这些人的姓名通知秘书长,并提供其简历副本(见成员国的信函样本)。指派小组服务人员所遵循的过程完全是在谨慎的范围内进行,指派的人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并且具有可以被信赖做出独立判断的能力,对于仲裁员小组的人员而言,在法律方面的能力尤为重要。

(三)仲裁规则

1.简介

《仲裁规则》适用于在登记仲裁请求后根据《华盛顿公约》进行的仲裁。《华盛顿公约》第44条规定,仲裁将按照当事各方同意仲裁之日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如果发生该公约或《仲裁规则》或双方同意的任何规则未作规定的程序性问题,则该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2.仲裁庭的组成

希望采取仲裁程序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由秘书长将该项请求的副本送交另一方,该项请求应包括有关争端事项、双方的身份以及他们同意依照交付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提交仲裁等内容,秘书长应登记此项请求,除非他根据请求的内容,认为此项争端显然在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外,他应立即将登记或拒绝登记通知双方。仲裁庭应在上述请求登记之后尽快组成。

(1)仲裁庭应由双方同意任命的独任仲裁员或任何非偶数的仲裁员组成。如双方对仲裁员的人数和任命的方法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员一名,第三人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如果在秘书长发出仲裁请求登记通知后90天内,或在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未能组成仲裁庭,行政理事会主席经任何一方请求,并尽可能同意双方磋商后,可任命尚未被任命的一名仲裁员或数名仲裁员。

(2)每一方指定一名共同仲裁员,共同仲裁员就第三名仲裁员,即仲裁庭首席仲裁员达成协议。如果共同仲裁员未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则由秘书长(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政理事会主席)任命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组成方法的达成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当事各方可同意通过一项关于拟议候选人的名单程序。名单程序可用于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庭所有仲裁员。常用的名单程序包括:

(1)双方交换一份候选人名单;每一方将其接受或拒绝的候选人通知另一方;

(2)缔约方要求ICSID向其提供一份候选人名单;每个缔约方都可以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并对这些候选人进行排名;排名靠前的候选人中如果出现两个或多个排名相同的候选人,则ICSID将从中选择一人。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支持缔约方协议商定的任命方法,并将遵循商定的方法,尽可能推动这一进程。如果双方不能任命,根据既定方法,任何一方均可援引中心指定仲裁员的默认机制。

附:默认机制

如果当事各方在仲裁请求登记后60天内未能就仲裁员的人数和指定方法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请启动《华盛顿公约》第37(2)(B)条规定的默认机制。

(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每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

(3)第三人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适用《ICSID公约》的默认机制时,应根据《仲裁规则》第3条,由双方任命仲裁庭仲裁员。

(1)一方任命一名仲裁员,并可以提名一人担任仲裁庭首席仲裁员;

(2)另一方任命一名仲裁员,可以同意对方提名的首席仲裁员或者提名另一人为首席仲裁员;

(3)如有另一方的提名,则由第一次任命的一方作出是否同意新的首席仲裁员提名的表示;

(4)双方提名和反提名的次数不受限制。

图1 仲裁庭组成的默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