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 付俊伟主编
- 2086字
- 2021-04-23 18:39:14
三 仲裁流程
(一)仲裁申请
申请人提起仲裁时需要向位于巴黎的仲裁院秘书处递交其仲裁申请书(Request for Arbitration)。该仲裁申请书的格式无专门要求和规定,但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身份状况;(2)提出索赔争议的性质和产生经过;(3)请求救济的方式,并尽可能说明索赔金额;(4)有关协议,尤其是仲裁协议;(5)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仲裁员人数、产生方式和人选要求作出说明;(6)对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和仲裁使用的语言提出要求或作出说明。
(二)预付管理费
申请人在递交仲裁申请的同时,应支付一笔预付管理费(advance payment on administrative expenses)。这笔费用是不予返还的,但可抵作申请人预付仲裁费的一部分。在审核了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秘书长通常要求申请人再预付一笔在签署仲裁审理条款这一文件之前所需的预付仲裁费。该笔费用也将抵作此后仲裁院要求双方预付仲裁费中申请人应付份额中的一部分。预付仲裁费总额由仲裁院确定后,仲裁院将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平均比例各自支付(但在某些情况下,仲裁院也会根据仲裁请求的索赔金额和反请求的索赔金额分别确定双方应支付的份额)。这一点与其他一些仲裁机构的做法不同。
(三)仲裁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秘书处转来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其中包括以下内容:(1)被申请人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2)在仲裁中代表被申请人的任何人士的名称全称、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3)对于请求仲裁的争议的性质、情况以及请求依据的意见;(4)对于所请求的救济的答复;(5)基于申请人的建议,对于仲裁员人数、仲裁员选择方式,以及提名的仲裁员人选的任何意见或建议;(6)关于仲裁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被申请人的任何反请求应当与答辩书一起提交,并载明以下内容:(1)引起反请求的争议的性质及情况,以及提出反请求的依据;(2)所请求的救济,连同任何已量化的反请求的数额,以及对任何其他反请求可能得出的金额估值;(3)任何有关协议,特别是仲裁协议;(4)如果反请求是按照多项仲裁协议提出的,应写明每项反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被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反请求时,一并提交其认为适宜的或可能有助于有效解决争议的其他文件或信息。
(四)仲裁庭的组成
争议由1名独任仲裁员或由3名仲裁员裁决。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的,仲裁院应任命1名独任仲裁员,除非仲裁院认为案件争议需要指定3名仲裁员。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院上述决定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名1名仲裁员,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提名仲裁员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名另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提名仲裁员的,由仲裁院任命。
如果当事人约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解决争议,他们可以协议提名独任仲裁员供仲裁院确认。如果在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对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30日内,或在秘书处许可的延长期内,双方当事人未能提名1名独任仲裁员,则仲裁院将任命1名独任仲裁员处理案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由3人仲裁庭解决争议,每一方当事人均应各自在其申请书或答辩书中提名1名仲裁员以供确认。当事人未提名仲裁员的,由仲裁院任命。如果争议由3人仲裁庭审理,担任首席仲裁员的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任命,除非当事人约定另一种任命程序;通过当事人约定程序选定的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确认。在前两名仲裁员得到确认或指定后30日内按照当事人约定程序未能提名第3名仲裁员的,或在当事人约定或仲裁院确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未能提名第3名仲裁员的,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任命。
如果存在多方申请人或多方被申请人,且争议由3人仲裁庭审理,则应由多方申请人共同提名1名仲裁员,由多方被申请人共同提名1名仲裁员。如果追加仲裁当事人,且争议由3人仲裁庭审理,追加当事人可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起提名仲裁员。如果多方申请人与多方被申请人不能共同提名仲裁员,且各当事人之间不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院任命仲裁庭全部成员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仲裁院可以自主选择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担任仲裁员。
(五)仲裁地点
仲裁地由仲裁院确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经与各当事人协商,仲裁庭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开庭和举行会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合议。
(六)仲裁语言
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仲裁庭应当在适当考虑包括合同所用语言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进行仲裁。
(七)仲裁期限
仲裁庭必须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限自仲裁庭成员在审理条款文件上最后一个签名之日或者当事人在审理条款文件上最后一个签名之日起算,或者,在第23条第(3)款的情况下,自秘书处通知仲裁庭仲裁院已批准审理条款文件之日起算。仲裁院可基于按第24条第(2)款制定的审理日程表,另行确定一个不同的期限。
仲裁院可依仲裁庭的合理请求延长该期限,或在其认为必要时自行决定延长该期限。
(八)仲裁裁决
仲裁庭由数名仲裁员组成的,应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决。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裁决将由首席仲裁员独自作出。裁决应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于裁决书中载明的日期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