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报告(2020)
- 李鉴修 李龙 王彦坤 康振海
- 2662字
- 2021-04-23 18:09:55
二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的思路与主要过程
(一)激发全社会的文明意识
文明是一种和谐稳定的气质和风尚,社会文明程度展现着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文明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始终贯穿于社会发展之中,与每个公民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除了公民,还应当包括各机关单位、文体娱乐场所、社区以及社会组织等主体。在文明建设中,每一类社会主体都应积极参与其中,发挥主体作用,保证相关文明措施能够落地落实。通过《条例》的引导性、倡导性、规范性,划清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边界,进行道德和法律的平衡,叫停不文明行为,使文明行为有一个基本遵循,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素养与公德意识,塑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增强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对美好生活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二)以刚性约束不文明行为
对于不文明行为,不只需要道德的约束,还须法律的配合。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性行为、处罚措施及实施细则等,划清文明与不文明的界限,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以惩罚与促进并重作为《条例》的立场与基调,由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为构建“文明高度”提供制度保障,发挥法律的治理效能,惩罚不文明行为,让不文明行为产生违约成本。通过《条例》的正向引导,给不文明行为戴上“紧箍咒”,让不文明之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引导公众养成文明习惯,形成主流价值观和基本道德规范,营造文明氛围。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也有助于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让文明入脑入心,成为自觉行动,真正实现公民的文明诉求,推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的良好风气,维护整个社会的文明秩序。
(三)高质高效做好立法工作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作为社会问题的综合性解决方案,立法要以问题为导向,要以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同时,立法还要以高质量为方向,法律要立得住、立得良、行得通、用得好,才能促发展、保善治。因此,制定《条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结合河北实际,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制定高质量的文明行为促进规范,使《条例》更具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新时代河北的高质量发展。在立法思路上,还要突出河北特色,要根植于河北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资源、历史传统、人文背景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通过制定《条例》来弘扬传统美德和地域文化,突出《条例》的地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在文明行为的立法规范方面,石家庄市早在2016年就有尝试,如《石家庄市民文明10条》“乘车主动让座、有序排队不插队、不闯红灯、开车不争道抢行、公共场所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大声喧哗、节俭用餐不浪费、垃圾放进箱、遛狗拴绳粪便清”。这10条文明行为准则是在广泛征询市民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严格论证之后,予以确立的。石家庄市文明办等主管部门一直保持对准则的常态化宣传,在市区的公益屏幕滚动播放准则,树立宣传准则的公益广告牌,通过三大移动运营商向手机用户免费发送公益短信。现在,这10条文明行为准则已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成为石家庄市民的文明理念和行为准则。为使道德规范成为更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用法律手段倡导、规范市民文明行为,将文明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让文明之风吹遍河北的大街小巷,2017年,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文明办根据文明创建活动之需,在现有关于文明建设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条例》的立法建议。
2018年3月,《条例》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同河北省文明办两部门开展《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为文明行为立法,关乎每一个公民,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领域,《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各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经验,专门委托第三方结合文明城市创建的实际需求,设计了列举式的调查问卷,向河北省100个县(市、区)的3000户居民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发动全民参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努力使《条例》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文明行为是法律法规和道德层面中间的行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涵盖宽泛,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立法机关在制定《条例》时,基于问卷调查的结果,以民意调查为基础,采用全国各地地方性法规的普遍做法,采取列举和总体界定的方式,尽其所能,归纳出了8个方面的文明行为(生活方式、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公共交通、经营、旅游、网络、就医),对于文明行为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
2018年11月,《条例(草案)》提由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审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文明行为的列举式表述能否涵盖所有文明行为、文明行为的界定等进行激烈讨论。有的委员认为,对于某些文明行为,法律法规管不到,道德层面不能体现,《条例》很难将其纳入其中;有的委员认为,文明行为分类列举的标准主要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大类;有的委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语言文明、文明礼仪的内容。初审后,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以更广阔的立法视野,探索第三方参与立法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回应群众期盼。在《河北日报》、长城网等权威媒体发布文本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把立法过程作为宣法过程。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基层群众、有关部门、法学等多个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赴石家庄、秦皇岛、唐山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交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聚焦发生不文明行为的重点领域,掌握基层的法治需求。随后,通过研究论证,将文明行为归纳为11个方面,新增乡村文明、社区文明、家风文明。
2019年3月,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相较一审稿,二次审议稿将群众认为最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与文明城市创建中的优美环境、秩序和服务相结合,增加了文明行为的种类,扩充了《条例》的内容。二次审议后的《条例》,融入了更广泛的社情民意、融汇了更广博的群众智慧,逻辑主线、类别归纳等已经基本成型。在二审稿中,又进行了斟酌和梳理、完善性修改,增加了社会反映强烈的保护生态环境、践行村规民约、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养犬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勤俭持家等内容,以实现《条例》引领方向、创制明责、树标提质的功能。
历经两次审议,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后,《条例(草案)》更加符合河北实际,更加符合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需求,表述更加精准,内容形式更加完整成熟,更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上已经成熟完善。2019年5月,《条例》在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审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