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海东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委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有关精神,不断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规律的探索,努力培植和发挥示范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海东市先进区创建的整体水平,经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围绕“比团结、比发展、创模范”,抓好示范点建设,切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全市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更加巩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 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勇于创新,注重实效

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进步,推动整体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2.坚持因地制宜,一点一特色

立足实际情况,对不同地区、行业特点的示范点提出不同的目标要求,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注重突出创建特色和实际效果。以点带面,示范辐射,整体推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进程。

3.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

树立精品意识,推荐、培育和考评的示范点都要坚持高标准、高要求。已有的示范点和新培育的示范点,必须具备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反映本地、本行业、本部门创建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创建水平。

4.坚持自愿申请和组织推荐

示范点创建活动重点围绕自身建设过硬、作用发挥明显等方面,采取单位自愿申请和组织推荐,创建办将严格评审命名。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示范点建设,重点对近年来选树出的各级示范点进行全面打造,提档升级,巩固成果;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在已命名挂牌的先进单位中推荐上报一批示范点。到2020年,全市30%以上的已达标先进县(区)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区);40%的已达标先进机关单位、学校、企业、宗教活动场所、行政村、军营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50%的家庭、商场商铺、餐饮门店、工地等建成示范家庭、示范商场商铺、示范餐饮门店、示范工地,建设一批具有标杆性、示范性、引领性、带动性的示范点,为全面推进海东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 示范点建设基本要求

(一)基础工作扎实

认真制定和落实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创建工作各项制度机制,把创建工作列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内容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同推进。单位负责人及干部群众熟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具备一定民族团结进步知识和服务技能。

(二)活动丰富多彩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灵活多样,各族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经常组织开展文艺宣传、文化联谊、文明创建、体育竞赛、风情展示等活动,促进各民族的交流、理解和团结。

(三)宣传效果明显

有形式多样的宣传阵地和宣传手段,不间断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普及民族知识、推介典型事例、表彰先进人物、展示民族风情等,使党的民族政策入家入户,深入人心。

(四)矛盾及时化解

把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结合,及时发现、及时调处,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不发生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各类纠纷及诉求有畅通的表达和反映渠道。

(五)特色充分体现

结合当地和本单位实际,把创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等工作有机结合,在加快经济发展、推进精准扶贫、丰富旅游资源、促进生态涵养、保护生态环境、传承民族文化、解决民生问题、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效果、有特色。

(六)“九个一”规范标准

有一个团结奋进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能熟练掌握民族政策;有一套完善的档案资料,各示范点要注重平时收集反映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记录、表册、名单、图片、声像等资料整理归档;有一份精炼的汇报材料,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开展情况,提炼一份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简洁精炼的汇报材料;有一部高质量的专题片,制作一部10分钟左右,全面反映示范点特色的专题片,把握重点,突出主题,彰显特色;有一个特色鲜明的展览室,展示示范点在创建工作中的照片、影像资料等,能全面展示示范点开展创建工作的情况;有一套创建工作宣传折页,以宣传折页形式,图文并茂地展现示范点所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及亮度;有一名优秀的解说员,能流利地解说示范点的概况,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基本知识和本单位开展创建工作情况;有一套顺畅的观摩流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观摩流程,每一环节紧密相扣,确保观摩全程完整顺畅;有一个突出的工作亮点,总结本示范点不同于其他示范点的亮点工作,深入挖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服务情暖人心

通过办理行政事项、开展走访慰问,解决特殊困难、举办技能培训、开设民族讲堂、协调就业就学、帮助送医送药、扶助老弱病残、建立连心卡片等有效服务,使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民族大家庭的温暖。

(八)示范作用明显

通过示范点建设,形成突出的工作亮点,对当地、周边或相关部门及行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积极效应。

四 示范点建设标准

(一)示范乡镇

1.高度重视民族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乡镇测评指标》,成立乡(镇)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种民族团结规章制度,与各行政村签订民族团结进步目标管理责任书,乡镇党政领导包村(社区)制度完善。积极组织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基本常识的学习和宣传,做到有活动、有专栏、有窗口、有图书资料等宣传设施(含国家级民族类报刊)。

2.扎实开展创建活动

坚持不懈地在各族干部群众中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教育。扎实开展各类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在各族干部群众心中深深扎根。有醒目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标志,设有民族团结进步标语、板报、宣传栏,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面涵盖所有村(社区)。

3.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力

完善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民族团结工作形势,不断完善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预案,把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及时发现和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不同民族间的矛盾和纠纷,不发生跨地区串联、声援等现象,不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的不稳定群体性事件。

4.服务功能完善

完善窗口行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服务标识,提升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

5.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有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支持、引导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

(二)示范村

1.基础设施完善

实现通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村级文化站、卫生室等公共设施完善,农田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

2.人民生活富裕

村民勤劳致富,收入逐年增加,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在本县(市、区)处于领先或高于平均水平。

3.群众文化丰富

民族文化特色浓郁,民族传统文化得到挖掘、保护、传承和弘扬,经常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且健康向上的群众文体活动。

4.民族关系融洽

深入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法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上学、看病、特困家庭救助等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各民族之间关系融洽。

5.基层组织有力

村党组织、村委会制度健全,能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有切实有效的村规民约,群众自我教育、自我发展能力强。积极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工作得到群众的拥护和肯定。

6.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力

组织村委会、调委会、治保会和责任民警,对可能影响稳定和民族团结的社会矛盾、群体性纠纷、民间矛盾纠纷、突出治安问题开展彻底摸排,确保不漏人、不漏事、不留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年内不发生群体性上访、非正常上访和无邪教组织。

7.经济协调发展

认真落实国家、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示范村测评指标》,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立足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效益。

(三)示范社区

1.组织领导有力

认真落实国家、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社区测评指标》,坚持把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

2.创建内容丰富

结合社区特点,深入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等阵地,广泛宣传各民族居民和睦相处、友好互助的生动事例和先进典型。

3.服务体系健全

明确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范制度,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开设服务平台、信访窗口、维权热线、法律咨询等形式,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为有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就业、助学、低保、医疗等服务,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4.群众文化活跃

完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积极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努力做到居住环境整洁,生活健康文明,群众遵纪守法,邻里和睦团结,社区各族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和谐社区建设取得突出成绩。

5.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力

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对可能影响稳定和民族团结的社会矛盾、群体性纠纷、重点信访案件、民间矛盾纠纷、突出治安问题开展彻底摸排,确保不漏人、不漏事、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发生群体性上访、非正常上访和无邪教组织。

(四)示范学校

1.认真组织实施

认真落实国家、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学校测评指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2.纳入教学规划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按照要求制定教学规划,根据各民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分阶段、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统筹安排民族团结教育课程。

3.注重教育方式

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在注重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主题班会、团队活动、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教育。

4.开展互助活动

积极开展各民族学生之间结对帮学等活动,组织师生参观互访,相互学习,定期表彰民族团结先进班级、年级和个人,形成各民族学生团结友爱、共同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5.加强民族教育

加强民族团结,发展民族教育,坚持以农村、社区实用技术学校为阵地,围绕提高村民、居民素质,开设民族文化常识课,把民间工艺、民间舞蹈、民族常识、民风民俗引入课堂,使奋发向上的民族精神得以升华。

(五)示范单位

1.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测评指标》,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把区域民族发展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的重要议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有安排、有落实。

2.政策落实,强化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本单位、本系统深入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3.履行职能,支持发展

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民族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成效。

4.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完善窗口行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服务标识,提升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

5.立场坚定,确保稳定

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人民利益,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上立场坚定。对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涉及民族关系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能够依法公正处理,确保矛盾和纠纷不升级、不扩散。

(六)示范企业

1.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落实国家、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企业测评指标》,成立企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生产实际指定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制定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计划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动员和组织各民族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争当模范职工。

2.抓好教育宣传

设立厂区宣传栏、黑板报,定期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办阅览室,订阅有关民族方面的图书、报纸杂志,不断提高企业干部职工对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3.丰富创建载体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政策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加强职工队伍凝聚力,形成各民族职工互相尊重、友爱互助、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班组和职工。

4.注重企业形象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自觉维护诚实守信形象,企业生产质量、安全、节能减排责任制落实到位,注重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与周边村庄群众关系,加强与各民族团结,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得到良好的社会反响。

(七)示范寺院

1.爱国爱教、守法持戒

认真落实国家、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寺院测评指标》,教职人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自觉学习和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教义教规,教风端正,品德良好,潜心修持。

2.管理规范、活动有序

寺院社会管理和民主管理各项机制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民管会班子坚强有力,廉洁公正,忠职尽责,重要事务集体研究决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遵守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宗教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内容健康文明,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且不增加群众负担。

3.抵御渗透、维护稳定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和干扰,有效抵御敌对势力分裂渗透破坏活动,不干涉当地行政、司法、教育、选举、环保等社会事务,不参与影响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各种政治活动。

4.以寺养寺、安全整洁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养业务,勤俭办寺,减轻信教群众经济负担。建筑设施安全,防火、防盗等安保措施到位,开展寺内外绿化、美化,院落整洁卫生,与周围环境协调。

(八)示范军营

1.加强组织建设

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与驻地开展基层组织共建活动,加强村级党支部建设,积极协助村委会推行“村务公开”,提高村党支部、村委会凝聚群众、带领群众发展生产的能力。

2.开展创建活动

认真学习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军(警)民一家亲”等活动,主动学习使用民族语言,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增进民族团结。村委会经常组织拥军慰问活动,帮助驻军解决具体困难。

3.帮助发展生产

积极支持驻地群众依托自然资源条件,调整产业结构,提供致富信息,拓宽致富途径,大力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4.丰富群众文化

与驻地群众共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注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促进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团结友爱、互尊互助,营造浓郁的和谐氛围。

5.强化治安管理

加强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定期深入辖区对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化解,加强乡镇、村社群防组织建设,夯实警民联防组织基础,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边境地区各民族群众安居乐业。

(九)示范商场

1.组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领导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

2.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活动。

3.积极吸纳少数民族和贫困人口务工,无歧视行为。

4.设置至少一处民族团结宣传栏、宣传标语或电子屏,设有藏、中文双语标示牌及服务台。

5.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宣传民族团结的文化演出活动。

6.诚信经营,服务良好,无虚假宣传。

7.民族团结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十)示范商铺

1.业主能自觉学习民族团结、守法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民族团结创建工作。

2.至少设置一处宣传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栏、宣传标语或电子屏。

3.积极参与并主动开展本县(区)的民族团结宣传活动。

4.参与公益性活动或开展公益性捐助。

5.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6.开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示范餐饮门店

1.业主能自觉学习民族团结、守法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民族团结创建工作。

2.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卫生达标、文明服务。

3.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4.至少设置一处宣传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栏、宣传标语或电子屏。

5.吸纳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或贫困人口职工。

6.参与公益性活动或开展公益性捐助活动。

7.注重食品安全服务环节监管,管理规范。

(十二)示范工地

1.组织务工人员开展民族团结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服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无安全生产事故。

3.吸纳少数民族或贫困人口务工人员,无歧视少数民族或贫困人口务工人员现象。对穆斯林务工人员,要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

4.有固定的民族团结宣传专栏或标语。

5.近两年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

五 相关要求

(一)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各县(区)、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创建要求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内容、措施、进度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做到目标明确、时限具体、责任到人、措施得力,确保创建示范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重点扶持,精心培育

要将示范点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研究、重点推进。要组织协调各方力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重点突破,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推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基础较好、具有本地特色、能突出体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果的单位作为示范点,7月底,各县(区)、各单位按照总体目标比例推荐上报。

(三)推广典型,整体推进

要及时总结提炼和宣传推介示范点创建工作的新鲜成果和典型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点上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到面上去,及时、有效、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

(四)严格考评,动态管理

按照《海东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先进单位动态管理办法》要求,对创建积极性差、创建无起色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进;对创建效果明显,示范带动好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同时,提倡和鼓励未列入示范点创建对象的其他单位奋发进取,赶超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