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法前沿(第11卷)
- 樊文 陈泽宪
- 2138字
- 2021-04-29 18:09:07
一 前言:法治国没收的法律装备
“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为普世基本法律原则。犯罪所得之没收或追征,在于剥夺犯罪行为人之实际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价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绝犯罪诱因,可谓对抗、防止经济、贪渎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质上属类似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着重所受利得之剥夺。”[2]台湾剥夺犯罪所得新制,即“刑法”第38条之一以下的犯罪所得没收新法[3],于2015年12月17日修正通过,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立法者此举,“重新打造台湾‘刑法’的没收体系并转向‘经济刑法’的制裁手段,可以说是,‘一举从DOS版转型到WIN版的浩大工程’,堪称台湾‘刑法’前所未见的‘百年变革’”。[4]
台湾犯罪所得没收新法的立法形成,深度仰赖德国《刑法》(StGB),仿效层面,广及该国没收法律体系、论证理论和司法裁判。单以台湾“刑法”第38条之一犯罪所得没收基本条款为例,该条文修正理由多次提及德国法,如“参照德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爰参考德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增订第四项”“为优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偿权,参考德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增订第五项”。就在台湾主管机关结合学者之力,费劲比照德国规格重新打造的台湾“没收法”[5]刚出厂上路之际,德国方却继续推进,展示全新、更全面的犯罪剥夺规格,打算彻底改革德国没收法制。
2016年3月9日,德国联邦司法暨消费者保护部(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und für Verbraucherschutz,一般简称司法部)提出长达118页的《刑法财产剥夺改革法案》(Gesetz zur Reform der strafrechtlichen Vermögen-sabschöpfung)司法部草案(Referentenentwurf,RefE)[6],联邦政府7月21日通过以司法部草案为基础的128页政府版草案(Regierungsentwurf,RegE)[7],9月8日送交德国国会审查。经各方审议,德国国会对政府版草案略加修正,2017年3月23日三读通过,隔日呈交联邦参议院审查。参议院3月31日决议不对新法提出反对意见后[8],4月13日经德国总统签署,《联邦法律公报》于4月21日公布[9],新法定于2017年7月1日施行(Art.8 des Gesetzes zur Reform der strafrechtlichen Vermögensabschöpfung)。
德国《刑法财产剥夺改革法案》的立法背景为何呢?法案开宗明义地说,“大部分犯罪,目的在获取违法之财产利益。是以,持久之打击犯罪,需要有效的刑法财产剥夺。为达成此目标,法院、检察署及其他侦查机关需要一套对犯罪所得可进行有效、法治国没收(rechtsstaatliche Einziehung)的法律装备”。[10]德国政府评估,德国没收旧法并未跟上刑法剥夺财产的高度刑事政策重要性。虽然德国《刑法》有犯罪所得没收制度,《刑事诉讼法》(StPO)有对应的扣押及假扣押作为保全手段,想象上,刑事司法——至少原则上——有一套缜密的犯罪所得剥夺模式。然而,德国政府认为,“这套法规极度繁杂和模糊,此外也承受诸多法律疑问,尤其是涉及被害人偿还的事实及法律问题。由于法规的复杂性,面对着工作负担持续攀升的刑事司法,经常不得不放弃财产剥夺措施。此种状况,于刑事政策上及从正义观点视之,均不令人满意”。[11]
德国新法的立法理由表示,此次修法立法目的[12],在于根本性改革、简化犯罪所得没收法制,而改革计划的核心,是全新的被害人偿还规定,亦即,新法施行后,犯罪被害人请求权原则上在刑事执行程序中才获得满足。[13]除此之外,新法以没收事后发现之财产、承认事后独立没收、放宽犯罪所得之扩大没收,以及增订财产来源不明之没收等措施,填补旧法的剥夺漏洞,并且将《欧盟保全与没收犯罪工具与犯罪所得之指令》(Richtlinie über die Sicherstellung und Einziehung von Tatwerkzeugen und Erträgen aus Straftaten in der EU,简称《欧盟2014/42/EU没收指令》)[14]转化成德国内国法。[15]
德国新法改革涵盖《刑法》《刑事诉讼法》与若干特别法之修正,单单合并计算前两者的修正条文即有上百条,是德国犯罪所得没收自1975年于刑法全面——有别于过往仅零星适用于某些犯罪——实施以来[16],最大规模的变革。这套被寄予厚望的“法治国没收的法律装备”,乃以《刑法》犯罪所得没收规定为改革出发点,在维持剥夺犯罪所得具有准不当得利性质[17]之观念下,其解构没收旧法[18]——尤其是德国《刑法》第73条——并新增条文。新法架构下,《刑法》总则编之没收规范共计10个条文(§§ 73,73a-73e,75,76,76a,76b StGB)[19]:第73条“正犯或共犯犯罪所得之没收”、第73a条“正犯或共犯犯罪所得之扩大没收”、第73b条“第三人犯罪所得之没收”、第73c条“没收替代价额/追征”、第73d条“犯罪所得数额之认定与估算”、第73e条“犯罪所得没收与追征之排除”、第75条“没收效力”、第76条“事后追征”、第76a条“独立没收”与第76b条“犯罪所得扩大没收与追征之时效”。
上述任何一个条文均能单独成为一篇专论研究对象。[20]鉴于德国《刑法财产剥夺改革法案》的高密度立法质量,本文仅能以犯罪所得没收之基础规定(§§ 73,73c,73d,73e,75,76 StGB)为综览范围,至于各条文评论与特殊没收类型之说明(即犯罪所得之扩大没收、第三人犯罪所得没收、独立没收:§§ 73a,73b,76a,76b StGB),都另待他文介绍与评析利弊。以下,本文依犯罪所得没收审查体系之排列顺序[21],先综览新法基本规格(二),其次介绍犯罪所得没收或追征之排除的新规定——被害人请求权消灭、善意第三人过苛(三),以及没收效力(四),文末,交代本文之结语(五),最后以“附论”方式,略述德国犯罪所得新制对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之启发意义。附带一提,为区分德国2017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之旧《刑法》(StGB a.F.),以下所称德国新法,若无特别标示,专指新修正的德国《刑法》(St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