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WTO与全球经济治理

WTO改革的必要性及其议题设计研究[1]

一 前言

当前,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代表的国际贸易法律体制正面临空前危机。包括WTO以及国际上主要贸易体在内的国际社会对WTO改革的必要性及急迫性已有充分认知。WTO总干事阿泽维多强烈呼吁WTO成员方尽快采取实际行动改变现状,以拯救岌岌可危的多边贸易体制。[2]WTO副总干事沃尔夫甚至发出“缺乏改革将导致(多边)贸易体制的大倒退”的警告,他指出:“WTO的改变正驶向冰川期,(尽管)当前某些冰川正在消退。但太长的时间是WTO 改革进程所不能承受的奢侈……按正确方向前进,(对WTO而言)目前已不是一种选择。”[3]

面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步履维艰,中国政府始终认为应当对WTO现行体制及其规则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同时,在国际上单边主义及保护主义盛行的严峻时刻,中国政府充分表明了支持和维护WTO多边体制的坚定立场,并与欧盟等成员方业已建立双边平台讨论WTO改革方案。[4]

WTO其他成员方也不断呼吁各成员方尽快推动WTO改革。欧盟于2018年6月提出了推进WTO现代化的方案,在加拿大政府的推动下,WTO十二国及欧盟代表于2018年10月24日至25日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举行关于WTO改革的国际会议,并发表《渥太华部长会议关于WTO改革的联合公报》。尽管美国不时威胁退出WTO,但美国政府贸易代表莱特希泽也曾多次要求WTO进行多项必要的改革,并与欧盟、日本等WTO成员方贸易部长共同发表声明,声称共同推动WTO相关改革事项。[5]其他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国际上众多发展中国家对当前WTO面临的极其危险局面更是忧心忡忡,不断呼吁全球主要贸易体应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意愿,并采取实际行动推动WTO改革,以使其摆脱当前的危机。[6]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WTO体制改革已箭在弦上。停滞不前只能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全面崩溃,这将是全球经济发展所不能承受的灾难性后果。

WTO改革的必要性究竟是什么?WTO改革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应坚持什么原则?改革的议题应如何设计?这些问题是必须回答的。在推动WTO改革方面,作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贸易体之一及WTO的主要成员方的中国责无旁贷。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并引领WTO改革,这不仅关系到中国自身的贸易利益及国际规则话语权问题,而且关乎经济全球化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及21世纪全球经济治理的成败,肩负重要国际责任的中国必须对上述问题给出中国答案,向全世界呈现中国方案。

二 WTO改革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在设计WTO改革具体方案之前,应当对改革的背景及必要性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使得WTO改革的具体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实际上,21世纪伊始,改革WTO的声音就已甚嚣尘上,但与当前的背景不同,彼时呼吁WTO改革主要是为了回应全球化浪潮对国内就业的冲击进而产生的对WTO贸易自由化的批评、国际社会对WTO决策机制及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的指责,以及WTO对环境保护,包括劳工保护在内的人权保护等国际事务关注不够的不满。[7]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会议的失败、2003年WTO坎昆部长会议的无果而终都预示着WTO体制已面临来自多方的重大挑战,21世纪初开展的多哈回合举步维艰。

2005年,受时任WTO总干事委托,由前总干事萨瑟兰牵头,美国的杰克逊教授、经济学家巴格瓦蒂等八位国际著名学者共同参与,撰写了《WTO的未来》(又称“八贤人报告”),对WTO体制进行了深刻总结并提出多项改革建议。[8]2007年,华威委员会(Warwick Commission)发表了《多边贸易机制:出路何在?》(“华威委员会报告”),也曾提出WTO改革的具体方案。[9]各国学术机构不断召开专题研讨会,各种国际智库纷纷为WTO改革建言献策。但由于缺乏各主要成员方改革WTO的强烈政治意愿以及关于改革的观点、立场巨大差异,学术界提出的改革WTO方案一直停留在纸上,没有任何实际成效。

WTO本身及其成员方的严重不作为导致WTO体制越发不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多哈回合已进行近20年之久,除2015年达成的《贸易便利化协定》等少数几项新协定之外,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反倾销、反补贴以及贸易新议题等核心领域至今毫无建树,引发国际社会普遍不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遭受重创,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逆势而上,在国际经贸领域表现十分突出,极大地改变了全球经济格局。一些发达国家对此产生了严重的心理不平衡,其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不断抬头、单边主义盛行,以2016年美国特朗普政府上台后违反WTO规则采取的大规模单边贸易制裁措施为标志,WTO多边贸易体制陷入空前危机。

与20年前面临的危机不同,尽管那时西雅图部长会议、坎昆会议会场之外游行、抗议规模庞大,批评WTO体制的声音不绝于耳,但大多来源于工会组织、行业组织、环境保护组织及人权团体等民间组织,而当前WTO面临的危机主要来源于内部——美国——其最为重要的成员、WTO前身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缔造者之一、世界头号经济强国。2018年初,美国特朗普政府完全抛弃WTO多边体制规则,以美国国内法为依据单方对中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输美产品采取贸易制裁措施,中国等WTO成员纷纷采取反制措施,贸易战一时间成为国际贸易常态,国际贸易秩序陷入严重混乱。[10]不仅如此,美国政府已多次阻挠WTO上诉机构新任法官遴选程序,致使WTO上诉机构几乎陷入瘫痪境地,“没有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WTO体制即意味着死亡”。[11]

如果说20年前WTO面临的还是外部挑战的话,那么,国际贸易正在经历的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困局与21世纪伊始国际上产生的对WTO的指责与不满的双重叠加,导致WTO现在已真正处在生死存亡之危机境地。毫无疑问,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政策进而采取的一系列大规模违反WTO规则的单边贸易制裁措施以及对WTO上诉机构新任法官的阻挠是WTO面临重大危机的直接因素,但如果对WTO所面临的形势与背景的分析仅仅停留于此未免过于简单,而且,将会导致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方面,仅以美国对WTO的不满和诉求为核心设计WTO改革方案,迎合美国一家的胃口,而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成员的改革需求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忽视国际形势的新发展、科技领域的新进步所需要的WTO规则体系变化,导致WTO改革缺乏前瞻性。

在综合研究和分析当前国际贸易关系发展的脉络和轨迹后,笔者认为,WTO面临生死存亡危机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等新兴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打破了世界经济原有格局,美国等传统西方经济强国竞争优势下降,全球贸易利益分配发生历史性变化,WTO体制及其规则体系未能作出调整加以适应,导致各方均表示不满。

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均是WTO体制的被动接受者,长期以来,包括上述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WTO体制的话语权及规则制定权严重不足。GATT/WTO体制实行“协商一致”原则,似乎体现了成员方之间的平等,但实践中却不尽然。所谓WTO“四极体制”(即由美、欧、日、加四个发达成员构成的体制)长期操纵WTO决策,其他成员的态度基本无关大局。[12]在作出重要决策时,“绿屋谈判”(Green House Negotiation,又称“休息室谈判”)模式盛行,就是由少数发达成员方先行磋商决定,再强迫其他成员方接受,这导致广大发展中成员的利益未能得以充分体现,它们对此早有怨言。[13]

西方学者意识到,WTO等国际经济组织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对比格局发生的变化未能积极作出体制上的改变。美国的基欧汉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国际组织决策模式造成了国际民主的缺失,是一种“民主的赤字”[14]。尽管这种“模式”曾对促进国际经济合作、规范国际经济关系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其不公正、不合理愈加凸显,甚至已导致其自身的“合法性”危机。[15]

同时,美国等西方传统经济强国则认为,中国等新兴国家冲击了WTO现有体制,尤其是中国独特的经济制度框架及贸易政策对WTO体制及规则体系造成“扰乱”,现有体制及其规则已不足以对这些国家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导致贸易利益严重失衡,发达国家遭受着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贸易环境,其经济利益严重受损,而WTO对此束手无策,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心存怨气”,逐渐爆发成“戾气”,开始向WTO“动刀”。

毫无疑问,中国是它们抱怨的首要对象。美国特朗普政府认为,中美贸易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美国承担的巨额贸易逆差对美国不公平,中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冲击”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WTO现有规则却不能充分约束中国的行为,反而捆绑了美国自己的手脚,故而抛开WTO多边体制及其争端解决机制,转向单边采取针对中国的贸易制裁措施。

纵观国际贸易发展历史,国际上新兴经济体的出现和逐渐壮大都会对已有的国际经济体制造成冲击或“扰乱”。19世纪中叶,美国经济的崛起就对当时英国的农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日本在20世纪后期就以不同于传统西方国家的经济结构而崛起,从而对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的传统制造业形成了强烈冲击,特别是在日用电器及汽车产业。“在本世纪过去的近20年中,中国的崛起同样也带来冲击和扰乱,中国的经济拥有完全不同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特点。经济体制的不同使得它们之间的摩擦更加恶化。”[16]

历史上,美国、日本崛起对国际贸易格局和体制的冲击均以美国一家胜出而告终:由于国力严重下降,面对19世纪中叶美国的崛起,英国已无力抗争,只能面对美国对其统治世界地位的取而代之。针对日本崛起带来的冲击,美国则凭借其强大的政治、军事及经济实力压制日本签订《广场协议》《自愿限制出口协定》等,强迫其接受美国制定的国际规则,从而捍卫美国的超强地位及以美国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制。中国的崛起则完全不同,美国现已无法运用其实力迫使中国就范,同时指责WTO对中国缺乏约束,故铤而走险地抛开其主导建立的GATT/WTO多边体制,转回单边制裁中国的老路。

可见,WTO必须回应来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诉求,为此进行必要的体制及规则体系改革,否则就摆脱不了自身的生存危机。

第二,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全球市场特别是制造业造成巨大影响,全球产业布局及劳动力市场急剧分化,而大多数国家政府未能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经济政策调整,生产力严重下降、失业率上升,导致国内民粹主义、保护主义势力抬头,对奉行贸易自由化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形成巨大冲击和破坏。

进入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高科技发展突飞猛进,人类正经历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彻底改变了传统制造业的原有格局,西方发达国家拥有的传统科技优势已不明显,正在被中国等新兴科技强国所追赶甚至超越。制造业大规模转移导致许多国家失业率上升、工资上涨停滞、收入分配不均愈加严重,而这些国家政府又未能及时作出适当的经济政策调整,加之工业自动化对国内就业的影响、移民潮带来的冲击,导致这些国家民粹主义、保护主义蔓延,直接挑战WTO所奉行的贸易自由化宗旨及其带来的经济全球化,所有这些因素都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了巨大冲击。[17]

实际上,针对WTO贸易自由化宗旨及其经济学理论比较优势论,一直有西方经济学家提出质疑。吉姆·斯坦福教授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认为:“李嘉图的理论是错的。不仅在理论上,尤其在实践上,确保自由贸易使双方获益的条件和假设根本不适用……最坏的是,我们都知道,为了增加参与全球经济的利润、减少成本,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规则排斥政府管制贸易和投资流动。”[18]

经济学家一向认为,尽管贸易自由化有益于各国经济长远发展,但其好处往往是宏观的,且需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凸显。对于某个行业来说,它一时间带来的不仅不是什么机遇和好处,反而可能意味着巨大冲击,该行业的国内市场份额可能因此而丧失。为了赢得选举或避免出现政府倒台,各国政府不得不屈从于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而采取保护性的贸易政策,此即所谓“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但“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GATT/WTO法专家杰克逊教授将各国政府面临的这一困境喻为“囚徒的困境”:“当两者并列时,这些简洁的评论就折射出政策上的困境,而政治领袖们必须尽力解决这些问题。”[19]其结果大都是贸易自由化政策让位于维护国内既得利益的保护性政策而最终成为国内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还有学者分析指出:“从长远来看,通过开放贸易而创造更高收入的工作机会,使资本得到更高的回报,自由贸易可以使这些工人和企业主的状况有所改善。但这些工人和企业主们对于其前景不会全值期待……所以,即使在未来收益打过折扣仍大于某个眼前利益的情况下,许多人还会拒绝为了未来收益而放弃眼前利益。”[20]“由于实实在在的金钱损失和人类心理特定模式的作用,受到自由贸易负面冲击的产业中的工人和企业主,会试图说服政府设立贸易保护屏障。利益集团政治的现实,暗示了他们会取得可观的成功。”[21]

21世纪以来,“第四次工业革命”及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的发展进步,加大了各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相比于中国等新兴科技强国所形成的产业优势,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优势不断缩小,因比较优势的逐渐丧失及失败的国内政策调整而导致的国内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为贸易保护主义滋生提供了土壤,这对于WTO多边贸易体制而言,无疑是一种灾难。

第三,WTO的成立并未改变其前身GATT固有的“契约”性质,未能成功转变为全球贸易治理组织,缺乏现代治理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和高效率,导致全球贸易政策及规则制定严重滞后,体制机制日益僵化,直至濒临死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美国主导建立的GATT体制尽管建立了贸易规则体系,但长期以来这一体系只是被视为各缔约方(Contracting Parties)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Contract),而非真正的国际法规则,其不仅含有“祖父条款”这种与国际法一般原则相悖的条款,而且欧洲国家与传统殖民地之间实行的、与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背道而驰的“特惠”贸易制度也一直畅通无阻,国际贸易重要领域的纺织品贸易、农产品贸易长期游离于GATT规则之外,贸易争端解决基本依靠外交手段而非法律方式,经济学家而非法律专家向来主宰GATT体制运行,所有这些因素都表明GATT体制法律特征明显不足。[22]杰克逊教授也曾指出:“GATT并不被认为是一个‘组织’,它仅是一个具有具体的有限目的的契约。”[23]

1995年,GATT的“继任者”WTO正式成立,WTO彻底改变了GATT近半个世纪临时适用以及非正式国际组织的尴尬境地,从法律体制上全面继承了GATT,取消了“祖父条款”,通过“反向一致”投票机制、建立上诉机构等措施强化了贸易争端解决方式,法律特征明显加强。但是在重大决策方面,WTO依然沿用“协商一致”的传统投票方式,特别对于新成员加入,还是通过WTO成员与该新成员谈判达成“入门费”协议后由WTO全体成员“协商一致”来决定是否接纳,“入门费”协议实质上仍然是新成员与WTO全体成员达成的“契约”。[24]与联合国实行的安理会决策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实行的股份投票制相比,WTO“全体成员方导向”决策机制严重缺乏现代国际组织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性。

由于本质上属于“契约”而非权威、高效的现代管理体制,面对21世纪以来出现的重大贸易问题,如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互联网经济等,WTO未能作出令人满意的回应,导致其规则体系与国际贸易现实长期脱节,无法满足各国对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应发挥重要作用的合理期待。

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导致了WTO当前面临的生存危机,WTO改革的必要性也在于此。尽管存在以上问题,甚至是严重缺陷,应当强调的是,WTO体制在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仍不失为支撑国际贸易运行的全球性体制。其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规则体系将依然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其奉行的推动贸易自由化宗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以规则导向解决贸易争端等基本原则和理念仍然闪烁着人类智慧和国际法治进步的光芒,不仅没有过时,也不会过时,而且在WTO改革中必须予以坚持并强化。WTO改革就是解决WTO多边体制前进道路上遇到的问题,说到底,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应以发展的思路和眼光来解决,并非将WTO多边贸易体制推倒重来。对此,应当保持足够的清醒。

三 WTO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

如果说国际上对于WTO改革的必要性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在WTO改革的价值取向方面,各主要贸易体之间则存在巨大争论,综合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观点或立场。

第一种是美国提出的“互惠”或“对等”贸易原则。美国政府认为WTO现行体制对美国而言是不公平的,导致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长期处于巨额逆差状态,而对于国有企业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倾销(即劳工保护标准问题)等问题,WTO规则不能作出有效规制,争端解决机构越权裁判,对美国有失公允,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WTO体制必须按照所谓“互惠”或“对等”原则进行彻底改革,以满足美国的要求。为此,美国不惜多次动用成员方权利阻挠WTO上诉机构法官遴选程序,致使该机构运作几近瘫痪。[25]

第二种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成员提出的坚持WTO基本宗旨和原则、支持WTO多边贸易体制、反对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改革取向。中国始终认为,面对21世纪国际形势的新变化以及出现的大量新问题,WTO应当作出与时俱进的回应,因此,改革是完全必要的,但WTO体制所奉行的基本宗旨和原则不能改变,WTO规则体系及争端解决机制需要在改革中强化,使其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形成更为有效的制约,而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更不能成为某些国家为一己之利而设计的陷阱。[26]

第三种是以欧洲各国、加拿大、日本等主要经济体为代表的折中派国家所奉行的“中间路线”。这些国家一方面反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做法,主张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美国的立场相似,主张WTO应以此为改革的重点。尽管它们不同意美国阻挠WTO上诉机构法官遴选的做法,但又提出应事先满足美国要求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方案。[27]

毫无疑问,作为世界上第一强国,美国对WTO改革的态度及其价值取向颇受世人关注,但恰是美国政府对WTO的核心宗旨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美国政府认为,过去几十年的国际贸易对美国十分不公平,致使美国长期处于巨额贸易逆差状态,严重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利益,美国“吃了大亏”,美国必须予以反击,从而将与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调整到“互惠”或“对等”的发展轨道。这一说法貌似合理,但绝对不值一驳。姑且不论美方的观点是否有事实作为基础(例如,美方对中美贸易量的统计结果与中方严重偏离,且未将美国占绝对优势的服务贸易向中国的出口统计在内),稍有国际贸易理论及历史常识的人都会指出其中的谬误。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美国率先实施了带有浓厚重商主义色彩的高关税政策,各国纷纷效仿,高筑关税壁垒,国际贸易领域“以邻为壑”现象泛滥,导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加深,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重要经济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英为首的各国吸取这一惨痛历史教训,确立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国际贸易新体制,源自比较优势论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成为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28]尽管中间经历了不少波折,但从GATT体制到WTO体制,建立在比较优势论基础上的、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基本法律原则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大发展、大繁荣,确保了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可预见性。

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教训无数次证明,比较优势论是科学的理论,尽管这一理论需要发展,需要考虑各种复杂因素,而且应对比较优势作广义理解,经济学上还有“因素比例说”“产品循环说”等理论不断完善比较优势论学说,特别是政府产业政策对比较优势的影响,等等,但作为一项科学的经济学原理,比较优势论并不过时,依然展露着人类科学智慧的光芒。所谓“公平”“互惠”“对等”贸易等学说,实际上就是历史上“重商主义”“保护主义”理论的变种,因为在贸易领域,“公平”是动态的、相对的,绝非进出口量的完全相等,也绝非各国之间关税税率的完全一致;“互惠”或“对等”是广义的、持久的,绝非在一时一事一个领域中显现。

贸易中的“互惠”或“对等”并无任何经济学上的根据,美国著名WTO法权威杰克逊教授对此原则持坚决否定态度,他指出:“事实上,(互惠或对等)作为一项经济政策并没有多大意义。比较优势理论证明:即便单方面降低关税,一国常能获得福利好处。当然,多国都减关税,就可创造出更大福利。因此,使用各种‘谈判砝码’包括自己降低关税在内,以说服其他国家也作同样降低,也有某些好处,不管这类招数的经济意义如何,有一件事情是清楚的:对等原则曾有过强大的政治效果。它是公众与政府主张劝说降低关税的重要动机,即便这个原则是荒谬或部分荒谬的。”[29]我国著名学者赵维田教授在考证贸易谈判中的“对等”原则时就曾指出:“即便在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税减让谈判是否应该遵循‘对等’原则,在学术界一般也持否定态度。但是,坚持要求作‘对等’减让却是美国的一贯立场……对等原则不过是美国政府用以挤兑他国、迫其就范的一种外交手段、计谋或杠杆而已。当然,这也不排除当用其极时,成为对诸如最惠国等法律规则有负面冲击作用的元凶。”[30]

根据比较优势理论,考察贸易关系是否“公平”“互惠”的唯一标准,是看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国际贸易体制和规则是否促进了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是否提升了各国贸易自由化的程度,贸易各方的经济是否从中受益。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中美双方贸易量的巨大增长、中国与WTO其他成员间的贸易繁荣充分证明了WTO体制及其规则就是公平的、互惠的。

除了挑战WTO的基本原则外,美国一些学者提出了“WTO规则供给不足”的观点,认为WTO现有体制及其规则已不能涵盖中美之间的贸易问题等。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中国已完全履行了入世承诺,但美国提出的一些主张并不在WTO规则规制的范围内,对于这些不在WTO规则规制范围内的中国政策或措施,美国无权指责。这一观点,表面上是在为我国的利益辩护,但实际上可能正好落入西方学者提出“WTO规则供给不足”,从而否定WTO现有体制和规则的陷阱。

WTO现有规则尽管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但就中美贸易问题而言,根本不存在所谓“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也并非不能涵盖中美贸易中产生的问题。美国政府以其国内法所谓“232”条款、“301”条款、“国家安全”条款等针对中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这些措施的内容和本质,都是WTO规则涵盖的贸易问题。退一步讲,即便一些措施未能被现有WTO规则规制,但WTO的前身GATT的设计者极具智慧和远见,在GATT文本中设计了“非违法之诉”条款,赋予成员方在一成员方采取导致其他成员方合理的预期贸易利益未能实现的措施,且该措施未被现有规则规制的情形下起诉该成员方的法定救济权利,目的就是防止WTO成员方规避现有规则、防止WTO规则供给不足导致相关成员方利益受损,从根本上保障WTO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公平,“非违法之诉”制度被称为WTO的“兜底条款”,有这样的“兜底条款”,何谈WTO规则供给不足?[3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领域交易范围和对象的不断扩大,出现一些未被现有WTO规则涵盖的新生事物是可能的,但这需要WTO成员通过平等磋商、谈判达成新的规则加以解决,这是国际法诚信原则对国家的义务要求,绝不允许一国采取单边行动迫使他国接受其单方提出的贸易条件和法律规则,更不允许一国抛弃国际多边体制、拒绝履行本国的国际条约义务,凭借自身经济实力强迫他国满足其单方判断的所谓“互惠”或“对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对WTO改革的价值取向实际上是对WTO多边体制以及赖以建立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的挑战,是对WTO法律规则体系的挑战。以这种价值取向引导WTO改革的后果无疑是对该体制的全面否定。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以及美国施加的巨大压力,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坚决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主张,认为WTO改革必须以此为核心通过平等协商制订WTO改革方案,并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使之适应国际形势及国际贸易的新发展。为此,笔者认为,WTO改革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坚持和维护WTO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

维护WTO的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根本宗旨及为实现这一宗旨而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是WTO改革的应有之义,如果偏离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将所谓“公平”作为改革的目标和该体制的基本原则,这无异于动摇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根基。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强调,“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32]这些用语无不表明,WTO体制坚定促进贸易自由化。“WTO所展现的用以解释日益增强的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基本原理已经认为贸易有助于繁荣。显然,只要贸易自由化被确定为一项有益的政策,那么,致力于贸易自由化并作为主要目标之一的WTO就会成为以提高全人类福利为目的而设计的国际性制度框架内的一部分。”[33]失去贸易自由化宗旨,WTO将无法实现提高全人类福利的最终目标。

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宗旨,GATT第1条即规定“一般最惠国待遇”,这一条款被视为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柱石”。[34]美国杰克逊教授曾高度评价最惠国待遇对国际贸易的意义:“(1)从经济方面说,它确保了各国均得从效益最好的供应商来源,获得其全部进口所需,使比较优势得以体现;(2)从贸易政策方面说,对最惠国的承诺,保护了双边减让的价值,并使之成为多边体制而‘传播四方’;(3)从国际政治方面说,依最惠国条款作的承诺,调动起了有重要利害关系的各大国的力量,也激励着受到平等待遇的众小国……用更实际些的话来说,给后进入国际市场者提供了保障。”[35]最惠国待遇对于国际贸易的意义,赵维田教授指出:“共同遵守市场机制,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把对国际市场的人为干预或扭曲减至大家都可接受的最低限度。这正是最惠国真谛所在。”[36]从这个意义上讲,最惠国待遇就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市场经济原则。

WTO体制并未将“公平”、“互惠”或“对等”原则确立为该体制的原则,原因在于最惠国待遇所依据的比较优势理论本身就暗含着各国应承认它们之间的优势差异,在此基础上,通过贯彻最惠国待遇原则来实现各国拥有的不同的比较优势,达到“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之目的。

事实证明,WTO确立的贸易自由化宗旨及最惠国待遇原则促进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努力消除各国政府人为设置的各种壁垒,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整国际贸易关系,市场经济原则畅通无阻,这已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进了世界各国经济繁荣,提高了全人类的福祉,这对于全世界而言就是最大的公平。在国际贸易领域抽象地谈所谓“公平”或在WTO改革中塞进“公平”、“互惠”或“对等”,将损害严重全球市场的自由竞争环境。一些国家以追求“公平”贸易关系为幌子对国际贸易设置种种障碍,“公平”无疑将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除最惠国待遇原则外,WTO多边体制还将“国民待遇、更自由的、通过谈判使贸易壁垒不断减少、可预见性、更具竞争性、更有利于欠发达国家”作为主要原则。[37]这些原则无不围绕着促进国际贸易竞争、减少市场扭曲、推动贸易自由化宗旨实现加以确立,WTO改革只能维护并强化这些原则,而不是相反。

需强调的是,不将“公平”原则作为WTO改革的宗旨和原则并非否定“公平”原则在WTO体制中的价值。WTO体制本身就是一个致力于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的规则体制,“公平”的价值完全可通过也只能通过强化规则和监管各国贸易政策的路径来实现。WTO曾多次指出:“有关非歧视的规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为了保证贸易的公平条件。关于倾销和补贴规则的目的也是如此。这些问题是复杂的,规则试图确定什么是公平的和什么是不公平的,以及政府应如何作出反应,特别是通过征收额外的进口关税,来补偿因不公平贸易所造成的损失。”[38]WTO所追求的“公平”就是要消除人为的市场扭曲,为国际贸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绝非追求进出口总量的对等、贸易逆差的消失。

第二,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是WTO的基本宗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予以充分强调,指出:“进一步承认有必要作出积极的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WTO改革应坚持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这一原则,不仅不能在改革过程中损害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而且还应当通过修订相关协定规则予以强化,改变WTO现有涵盖协定中涉及发展中国家权益的条款大多属于“软法”的局面。

在WTO的160多个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占绝大多数,WTO通过三种方式处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其一,WTO协议包含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规定;[39]其二,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监督WTO在这一领域的工作;其三,WTO秘书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40]据专家统计,现有WTO涵盖协定共有155项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差别待遇条款(S&D条款),但这些条款“软法”性质明显,大多缺乏执行力。“多数条款仍然较为空洞和宽泛,有的标书甚至含混不清,本质上缺乏约束力,这导致了这些条款难以适用。如何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这些条款,成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所面对的迫切的问题。”[41]而且,实践证明,对于这些条款的实施WTO缺乏真正的有效监督。

WTO 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这一原则,看似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其实贯彻和实施这一原则取得的是“共赢”的效果,对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各国均是有利的。WTO第一任总干事鲁杰罗就曾指出:“一个相互依存的世界意味着我们要同舟共济,在看到船的另一头沉下去时,没有人能够坦然处之。”[42]WTO的研究报告也多次指出:“低收入国家获得收益,对大家都有好处……对来自低收入国家现在和今后的出口产品和服务更大幅度地开放市场,是符合发达国家和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自身利益的。”[43]

在“多哈回合”谈判及此次关于WTO改革的辩论中,一些发达国家不仅反对将WTO涵盖协定中的S&D条款细化,反而提出对WTO中的发展中成员予以分类,应当使中国、印度、巴西等放弃全部或部分S&D待遇,同时,主张WTO应设计发展中成员“毕业”条款,定期审查享受S&D待遇的发展中国家资格,促使符合“毕业”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放弃S&D待遇。

在此次WTO改革中,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是一项突出而重要的改革内容,也是各方争执的焦点。为打破僵局、推动改革,笔者建议,中国可提议采取“双轨制”的办法解决当前的矛盾和对立:一方面,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应尽快恢复执行“多哈部长宣言”提出的《与执行相关的事项和关注的决定》,全面梳理WTO协定中的S&D条款,并以加强条款拘束力为指导原则对这些条款的修订提出草案;另一方面,委托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制定WTO体制内发展中国家的资格标准,在广泛征求WTO成员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中成员“毕业”条款,将以上两项工作成果共同提交WTO总理事会表决通过,从而建立WTO贸易与发展新的法律机制。

笔者认为,对于发达国家提出的分类及“毕业”条款建议,中国应持开放态度,原因在于,一方面,严格发展中国家资格标准对于落实和执行WTO协定中的S&D条款有利,对于其他未享受S&D待遇的成员方而言是公平的;另一方面,中国本身并没有在WTO体制中享受很多发展中国家待遇,反而承担了甚至比发达成员更重的WTO-Plus条款义务,这是中外学者的共识。因此,WTO将发展中国家分类也好、设计“毕业”条款也罢,对中国而言无实质性影响。与此同时,中国在这方面接受发达国家相关建议,也可作为WTO改革中的妥协或让步,以换取发达国家在其他领域的妥协和让步。

当然,这并不代表中国放弃在改革中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的根本原则,因为,这一原则是我国外交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中国推动全球治理迈向更加公平、合理所肩负的大国责任。

第三,坚持发扬民主和提高权威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WTO现行决策机制的特点是“协商一致”原则,在重大决策中需要WTO全体成员方的一致同意。这一原则的好处在于,能够在重大国际贸易问题上充分发扬民主,但其弊端也极为明显——只要有一个成员方持反对意见,WTO就不能作出重大决策,这是导致WTO“多哈回合”延拓近二十年、至今几无作为的重要原因,WTO改革必须改变这一被动局面。

一方面,“协商一致”总的原则不能动摇,这是WTO民主化的体现,也是WTO合法性的基础。在涉及修订《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条款以及GATT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等根本原则方面,仍要坚持“协商一致”原则,对于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的WTO成员而言,这是维护它们合法贸易利益的根本保证。WTO改革不但不能违背这一原则,还应当通过具体行动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重大贸易问题上的发言权,将WTO的民主原则真正落实。

“协商一致”原则也是WTO体制合法性的基础。正如前文所述,WTO长期以来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WTO中的参与度不够、发言权不足。WTO改革的核心应当是扩大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决策权。“除非发展中国家能够积极参与新的国际经济体系治理程序的设计,否则这些组织的重要性与合法性就岌岌可危。现在是国际体系急剧变化的时期,但正是在充满压力与不确定的时代,关于改革的思想将成为有助于引导制度构建发展的明灯。”[44]

另一方面,WTO必须提高管理的权威与效率,以适应其由“契约性”组织向现代化的全球贸易治理组织的转变。WTO决策效率十分低下,已严重威胁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WTO现行管理模式实际上是GATT时期形成的“契约性”而非“管理性”本质的延续,缺乏现代管理组织的权威与高效。因此,完成其由“契约性”组织向全球治理组织的转变,是WTO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与IMF等不同,WTO是一个典型的“成员方主导型”国际组织,全体成员方主导WTO,总干事和秘书处只是被动执行的角色,只是充当一个“协调人”和“发言人”角色,权力非常有限,这使得WTO成为国际组织中的“另类”。[45]坎昆会议失败后,时任欧盟代表团团长的拉米曾抨击WTO是“中世纪式”(Medieval)的组织。[46]长期以来,关于WTO究竟应当向谁负责的问题都不甚明了。[47]事实上,许多WTO成员方将秘书处仅仅视为一个为成员方提供支持的机构,通常不欢迎秘书处提出的建议。[48]同时,总干事和秘书处也不愿主动为成员方提出建议或方案。[49]

很大程度上,“协商一致”意味着任何一名成员方都可否决WTO的重要决策,这就导致任何一项决策都需反复磋商。[50]这种缺陷令WTO在国际贸易重大决策和规则修订方面几乎毫无建树,导致大量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双边或地区性自由贸易协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作为管理国际贸易关系的WTO对此居然束手无策,这与WTO缺乏权威、高效的现代化管理功能直接相关。

坚持“协商一致”民主与提高管理权威和效率并不矛盾,在涉及WTO多边贸易体制根本性问题上坚持“协商一致”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设计具体规则修订的程序及投票权分配比例,给予总理事会和秘书处充分授权,使之真正成为权威、高效的全球经济治理组织,这在本质上符合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WTO全体成员方的共同利益。

四 WTO改革的议题设计

WTO改革的议题设计直接涉及WTO各成员方利益,关乎改革的具体走向。围绕着WTO改革,WTO成员方如欧盟、加拿大、日本等近一段时期分别或联合出台了若干改革方案建议,国际法学者及国际著名智库也纷纷提出WTO改革的方案建议,其中,代表性建议是2018年发布的、以伯纳德·郝克曼教授为首的“全球贸易治理之未来”的高级别专家委员会撰写的“重振WTO中的多边治理”报告(简称“郝克曼报告”)[51]等。

欧盟于2018年6月发布题为“WTO现代化”的报告,在重申欧盟对多边贸易体制坚定支持的同时,提出了旨在实现WTO现代化的改革方案。[52]欧盟方案着重于以下三方面议题。第一,规则制定和发展问题。欧盟建议,WTO应制定使该体制重获平衡和实现公平竞争的规则(改善透明度和补贴通报,更好地处理国有企业问题,更有效处理最具贸易扭曲作用的补贴),制定新规则以解决服务和投资壁垒,包括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解决市场准入壁垒、外国投资者的歧视性待遇以及边境市场扭曲,包括与强制性技术转让和其他贸易扭曲政策的相互关联;解决数字贸易壁垒;解决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问题)。第二,欧盟提出的在发展目标背景下关于处理灵活性新方法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享受WTO体制中S&D待遇的发展中国家“毕业”条款设计、未来协定中的S&D条款以及现有协定中的额外灵活性三项。第三,欧盟提出的加强WTO规则制定活动程序方面的建议,包括多边谈判、诸边谈判、秘书处的作用、加强政治支持等内容。此外,欧盟还对WTO日常工作和透明度问题、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具体改革建议。

2018年10月24日至25日,在加拿大主持下,WTO十二国(不包括中、美)和欧盟代表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关于WTO改革的部长会议,从会议发表的联合公报看,此次会议提出了WTO改革中急需审议的三方面议题:维护和加强争端解决制度;重振WTO谈判职能,更新WTO规则以反映21世纪国际经贸现实,解决补贴和其他手段造成的市场扭曲,包括S&D待遇在内的发展问题;加强对成员方贸易政策的监督和透明度。公报最后提出,要在政治上致力于WTO紧迫地推进透明度、争端解决和发展21世纪贸易规则。[53]

2018年下半年,郝克曼报告出台,该报告集中了来自不同国家学术机构的经济、法律学者对WTO当前局势的评估,在此基础上提供了WTO改革的建议。这些学者认为WTO改革应注重以下议题:争端解决、经济发展及WTO工作实践。具体建议包括影响竞争的非关税措施的政策对话、强化WTO的实质性功能、开放诸边谈判、加强秘书处职能、审议组织的工作表现、拓展及交流战略等。[54]除此之外,早在若干年前,国际经济学界及国际法学界提出了WTO改革的建议方案,其中,萨瑟兰报告提出的方案(即著名的2002年《WTO未来》)[55]及著名WTO法学者托马斯·柯迪尔教授撰写的《WTO体制性改革之规划》(简称柯迪尔方案)[56]影响较大。这两份方案将WTO改革的焦点议题集中于以下方面:针对非歧视原则退化的应对、国家主权与WTO的关系、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调、与市民社会的对话、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总干事及秘书处作用等。

以上WTO成员方、国际智库,及西方经济学者、国际法学者提出的WTO改革方案,关于WTO改革的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第一,适应21世纪国际贸易新形势的规则修订,特别是补贴、透明度、国有企业及市场扭曲;第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及新规则确立;第三,WTO管理职能的强化。

当前,国际上普遍关心中国即将提出的WTO改革方案。议题设计是中国方案的核心和重要步骤,中国提出的改革议题能否与其他WTO成员的建议相互协调并回应国际上的普遍期待是WTO能否顺利开展改革谈判的前提。

在这方面,中国应当本着支持多边体制、捍卫自身核心贸易利益、追求各方共赢的方针设计自身的议题,寻求与大多数WTO成员方在改革议题方面的最大公约数,为WTO最终达成改革方案奠定良好基础。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笔者认为,中国应提出以下三个阶段的WTO改革议题方案。

第一阶段改革议题:WTO投票权制度、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

这三项议题目前在WTO成员方中具有较大的共识基础,易于为大多数成员所接受,应当在改革的第一阶段首先开始谈判,迈出WTO改革的第一步。在这方面,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是重中之重,必须对各方反应强烈的上诉机构法官遴选程序、审理期限、专家组权限、发回重审、公众参与及透明度等问题予以解决。这一阶段改革任务完成首先保证了WTO能摆脱生存危机。

第二阶段改革议题: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农产品补贴、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这些议题涉及WTO现有贸易规则的修订,直接关乎各方核心利益,各方立场迥异。这一阶段的重点在于减少市场扭曲和政府补贴,强化相关规则,中国应在捍卫自身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作出适当妥协,以争取美国、欧盟等主要WTO成员方的积极回应。但应当强调,在反倾销、反补贴领域必须避免针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彻底解决所谓“替代国”问题,而且在修订WTO补贴规则的同时,必须对农业补贴予以新的规制。中国应支持WTO纳入新的规则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适应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发展趋势,这完全符合中国科技发展而形成的国家利益。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集中于WTO现有规则的修订,旨在WTO规则能尽快适应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势。

第三阶段改革议题:国有企业与竞争法规则、国际投资法规则、互联网交易规则、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规则、国际贸易与人权规则。

对于这些议题,WTO现有规则未覆盖而国际经贸领域急需制定的规则,多年来一直受到WTO成员方及国际学术界的关注。中国应当支持市场导向、竞争中立原则在规制国有企业行为中的作用,同时,推动WTO制定竞争法规则,这与中国推动自身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一致。中国还应在坚持国家网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WTO制定互联网交易规则,回应数据经济时代对国际贸易法规则提出的新要求,这对于中国领先于世界的互联网经济发展有利。在可持续发展及人权保护方面,长期以来WTO备受指责,因此,此次改革应推动WTO在这些议题方面有所作为,变被动为主动,建立与贸易有关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权的贸易规则体系。这一阶段改革完成后,WTO将真正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典范。

当前,国际关系正面临百年不遇之大变局,而WTO的危机正是这场变局中的一个重要“指征”。从这个意义上讲,WTO改革不仅关乎WTO体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更关乎全球治理在21世纪的成功及人类文明的进步。WTO改革涉及各方根本利益且各方立场迥异,无疑是一项艰难的系统工程,议题设计是WTO改革的前提,是WTO改革最终成功的基础,预示着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发展方向。尽管面临巨大困难,但中国应积极作为,推动WTO成员方在这方面尽早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为WTO改革的最终成功作出应有的大国贡献。

五 结论

WTO及其代表的国际贸易法律体制正面临空前危机,包括WTO本身以及国际上主要贸易体在内的国际社会对WTO改革的必要性及急迫性已有充分认知,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在于:(1)中国等新兴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打破了世界经济原有格局,美国等传统西方经济强国竞争优势下降,全球贸易利益分配发生了历史性变化,WTO体制及其规则体系未能作出调整加以适应,导致各方均表示不满;(2)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全球市场特别是制造业造成巨大影响,全球产业布局及劳动力市场急剧分化,而大多数国家政府未能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经济政策调整,生产力严重下降、失业率上升,导致国内民粹主义、保护主义势力抬头,对WTO多边贸易体制形成巨大冲击和破坏力;(3)WTO的成立并未改变其前身GATT固有的“契约”性质,未能成功转变为全球贸易治理组织,缺乏现代治理所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和高效率,导致全球贸易政策及规则制定严重滞后,其体制机制日益僵化,直至濒临死亡。

WTO改革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各主要贸易体之间存在巨大争议,中国提出改革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坚持和维护WTO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维护WTO的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根本宗旨及为实现这一宗旨而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是WTO改革的应有之义;二是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原则,WTO改革应坚持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这一原则,不仅不能在改革过程中损害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而且还应当通过修订相关协定规则予以强化,改变WTO现有涵盖协定中涉及发展中国家权益的条款大多属于“软法”的局面;三是坚持发扬民主与提高权威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协商一致”总的原则不能动摇,这是WTO民主化的体现,也是WTO合法性的基础,同时,WTO必须提高管理的权威与效率,以适应其由“契约性”组织向现代化的全球贸易治理组织的转变。

改革议题设计是WTO改革的前提,是WTO改革最终成功的基础,预示着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方向,中国应当本着捍卫自身核心贸易利益、追求各方共赢的方针设计自身的议题,寻求与大多数WTO成员方在改革议题方面的最大公约数,为WTO最终达成改革方案奠定良好基础。通过三个阶段的改革,使得WTO摆脱当前生存危机,适应21世纪国际经济法规则发展方向,进而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典范。


[1] 本文原载于《国际经济评论》2019年第1期。

[2] 参见DG Azevedo,Director-General Addressing a WTO Economic Conference on 11 December 2018,Entitled “Updating Trade Cooperation”,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8_e/rese_11dec18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2日。

[3] DDG Wolff,“Good Will and Creativity can Yield Positive Results in Talks on Strengthening the WTO”,Speaking at Chatham House in London on 1 November,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8_e/ddgra_01nov18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2日。

[4] 参见习近平于2018年11月30日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第十三届G20峰会上的讲话,题为《登高望远,牢牢把握世界经济正确方向》。

[5] 2018年5月3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美日欧贸易部长联合声明,表示美日欧应共同采取行动,包括:共同应对非市场导向政策,促进构建公平互惠的全球贸易体系;加快制定有关产业补贴和国有企业新规则,为工人和企业营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寻求有效手段解决第三国贸易扭曲政策,反对任何国家要求或迫使外国公司向本国公司转让技术;在WTO框架下深化合作以促进WTO规则全面实施。

[6] 参见IFM,The World Bank,WTO,“Reinvigorating Trade and Inclusive Growth”,p.7,https://www.imf.org/en/Publications/Policy-Papers/Issues/2018/09/28/093018-reinvigorating-trade-and-inclusive-growth,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1日。

[7] 参见〔美〕约翰·麦金尼斯等《世界贸易宪法》,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1~15页。

[8] 参见〔英〕彼得·萨瑟兰等《WTO的未来》,刘敬东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9] 参见The Report of the First Warwick Commission,The Multilateral Trade Regime:Which Way Forward? University of Warwick,2007。

[10] 参见IFM,The World Bank,WTO,“Reinvigorating Trade and Inclusive Growth”,p.7,https://www.imf.org/en/Publications/Policy-Papers/Issues/2018/09/28/093018-reinvigorating-trade-and-inclusive-growth,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1日。

[11] James Bacchus,“Might Unmakes Right—The American Assault on The Role of Law in World Trade”,CIGI No.173,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Innovation,Published in May 2018,p.24.

[12] 参见张向晨《窗外的世界——我眼中的WTO与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20页。

[13] 斯蒂格指出:“WTO百余个发展中国家成员中的大多数(尤其是其中最贫最弱的)在有效参与‘休息室谈判’进程与WTO决策制定的能力问题上,依然存在着严重的不满。”参见〔加拿大〕黛布拉·斯蒂格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再设计》,汤蓓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21页。

[14] 基欧汉指出:“从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开始,有关治理的关键机制就以‘俱乐部’的方式来运行。最初,少数富国的内阁部长及同一问题领域的部长级官员聚在一起制定规则。贸易部长们主导了GATT;财政部长们则推动了IMF的工作;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会聚北约总部;央行行长则聚首国际清算银行。他们先秘密磋商,然后将相关协议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并公布于众。直到最近,这种模式仍是不可挑战的。”参见〔美〕罗伯特·O.基欧汉《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249页。

[15] 斯蒂格认为:“三个国际组织(指WTO、IMF和世界银行,作者注)都面临着重大的合法性与问责性危机,因为它们内部的投票与决策结构没有反映全球新的权力关系现实……要让国际经济组织在21世纪全球充满活力的经济中重要、负责、有效,有必要进行重大的制度改革。政府领导人应当将这作为一项优先事务。”参见〔加拿大〕黛布拉·斯蒂格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再设计》,汤蓓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5~6页。

[16] DDG Wolff,“Good Will and Creativity can Yield Positive Results in Talks on Strengthening the WTO”,Speaking at Chatham House in London on 1,November,2018.

[17] 参见DDG Wolff,“Good Will and Creativity can Yield Positive Results Intalks on Strengthening the WTO”,Speaking at Chatham House in London on 1,November,2018.

[18] 〔加〕吉姆·斯坦福:《每个人的经济学》,刘慧峰等译,东方出版社,2009,第209~210页。

[19] 〔美〕约翰·H.杰克逊:《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第4页。

[20] 〔美〕约翰·麦金尼斯等:《世界贸易宪法》,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20~21页。

[21] 〔美〕约翰·麦金尼斯等:《世界贸易宪法》,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20~21页。

[22] 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15~19页。

[23] 〔美〕约翰·H.杰克逊:《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第23页。

[24] 杰克逊曾指出:“WTO实质上将以一种更为公众、媒体、政府官员和律师了解的方式延续了GATT的组织性理念和许多惯例。”参见〔美〕约翰·H.杰克逊《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第453页。

[25] 参见James Bacchus,“Might Unmakes Right—The American Assault on the Role of Law in World Trade”,CIGI No.173,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Innovation,Published in May 2018,pp.5-7。

[26] 参见2018年11月23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在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有关问题新闻发布会的讲话,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8-11-23/doc-ihmutuec301115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30日。

[27] 参见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WTO-EU’s Proposals on WTO Modernisation”,05,July,2018,Wk 8329/2018 INIT,Joint Communique of the Ottawa Ministerial on WTO Reform,Published By Media Relations Office,Global Affairs Canada,1st,November,2018。

[28] 参见Douglas A.Irwin,Petro C.Mavroidis,Alan O.Sykes,The Genesis of the GAT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5。

[29] John H.Jackson,The Trading System—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2nded.,MIT Press,1997,p.147.

[30]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109~110页。

[31] “非违法之诉”条款系指GATT第23条第1款(b)项规定:即使(成员方实施的)该措施不与本协定相冲突,只要对另一缔约方依本协定享有的利益造成“抵销与损伤”,亦构成了投诉的根据或条件。对于该条款的基本原理及其目的,专家组在1990年“油菜籽案”裁决中予以阐明,它明确指出:“条约起草者们的设想和缔约方全体的适用,全都是为了保护由关税减让达成的平衡。它的理论基础是,从关税减让中合法预期得到的较好竞争机会会被剥夺,而剥夺掉它的不仅有违反总协定的措施,也有符合总协定的措施。为了鼓励缔约各方作关税减让,当对等减让被任何另一个缔约方的措施所损伤,不论该措施与总协定冲突与否,都应该给他们以获得补偿的权利。”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438~440页。GATT“油菜籽案”专家组裁决,见BISD 37S/86-132。

[32]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规定:“本协议各成员,承认其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承认有必要作出积极的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因此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包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决心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并促进该体制目标的实现……”

[33] 〔英〕彼得·萨瑟兰等:《WTO的未来》,刘敬东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第3页。

[34] 参见赵维田《最惠国与多边贸易体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53页。

[35] John H.Jackson and William J.Davey,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2nded.,West Publishing Co.,1986,pp.428-429.

[36]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54~55页。

[37]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张江波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第3页。

[38]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张江波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第7页。

[39] GATT增设“贸易与发展”专章规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谈判中的“非互惠原则”,允许各国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减让而不需要给予全体成员同样的减让,即“特殊与差别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五部分“经济一体化”也允许给予发展中国家部分优惠待遇。此外,WTO具体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承诺方面给予了更多的时间,并努力通过扩大市场准入增加发展中国家贸易机会,要求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措施时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等。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张江波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第96~97页。

[40] 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张江波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第96页。

[41] 孙振宇主编《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期回顾》,人民出版社,2005,第279页。

[42]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张江波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第102页。

[43]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张江波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第106页。

[44] “三个国际组织(指WTO、IMF和世界银行,笔者注)都面临着重大的合法性与问责性危机,因为它们内部的投票与决策结构没有反映全球新的权力关系现实……要让国际经济组织在21世纪全球充满活力的经济中重要、负责、有效,有必要进行重大的制度改革。政府领导人应当将这作为一项优先事务。”〔加拿大〕黛布拉·斯蒂格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再设计》,汤蓓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5~6页。

[45] “WTO缺少其他国际组织与生俱来的许多管理架构与规则制定程序。例如,它没有一个执行机构或管理委员会;没有拥有实权、能确定立法优先事项、倡议新的规则的总干事或是秘书长;没有一个行使职责的立法机构;没有与利益攸关方以及市民社会进行互动的正式机制;也没有批准新规则的正式体系……在许多方面,它是国际组织中‘最不成熟的’。”〔加拿大〕黛布拉·斯蒂格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再设计》,汤蓓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8~9页。

[46] 总干事和秘书处不愿意主动提议并设计方案,因为在以前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太过主动的结果往往是费力不讨好。参见张向晨《窗外的世界——我眼中的WTO与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50页。

[47] WTO秘书处人员认为,是WTO成员方而不是秘书处应为特定的WTO协议内容负责。参见〔加拿大〕黛布拉·斯蒂格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再设计》,汤蓓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18页。

[48] “八贤人报告”指出:“虽然秘书处一直备受关注,但是近几年来,各成员方代表与WTO工作人员之间的确没有像过去那样相互信任了……在一个‘成员方主导’的组织中,秘书处必然在WTO机构体系当中仅起着支持作用,而不是倡导发起作用,更不是防御保护作用。”〔英〕彼得·萨瑟兰等:《WTO的未来》,刘敬东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第111页。

[49] 坎昆会议期间曾任总理事会主席的卡洛斯事先炮制了一份部长决议草案,结果他的名字永远和坎昆的失败联系在一起。还有就是前农业谈判委员会主席哈宾森提出了著名的《哈宾森案文》,遭到了8名成员的公开否决,使这位资深谈判专家元气大伤。参见张向晨《窗外的世界——我眼中的WTO与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52页。

[50] 杰克逊早就注意到这一缺陷:“需要全体一致意见的一个不利之处在于它可能成为僵局、相持不下和半途而废的祸因。”John H.Jackson,“WTO ‘Constitution’ and Proposed Reforms:Seven‘Mantras’ Revisited”,4(1)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67(2001),pp.74-75.

[51] “Revitalizing Multilateral Governance at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Report of the High-Level Board of Experts on the Future of Global Trade Governance,参见www.bertelsmann-stiftung.de,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2日。

[52]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WTO-EU’s Proposals on WTO Modernisation”,05 July,2018,Wk 8329/2018 INIT.

[53] 参见“Joint Communique of the Ottawa Ministerial on WTO Reform”,Published By Media Relations Office,Global Affairs Canada,1st November,2018。

[54] 参见“Revitalizing Multilateral Governance at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Report of the High-Level Board of Experts on the Future of Global Trade Governance,参见www.bertelsmann-stiftung.de,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2日。

[55] 参见〔英〕彼得·萨瑟兰等:《WTO的未来》,刘敬东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第122~128页。

[56] Thomas Cottier,“Preparing for Structural Reform in the WTO”,26 September,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