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中前进 在创新中发展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改革开放以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在贵阳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依法履职、人民至上,创新工作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围绕贵阳市改革开放等各项事业,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多项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保障了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动了贵阳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一、机构设置回顾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重要发展。全国人大于1979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2年7月,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此次大会选举产生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大的常设机构从此诞生。设立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促进贵阳市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4年10月,贵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作出《设立六个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1995年9月,贵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民族委员会”更名为“农村经济民族宗教委员会”。1997年11月,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城市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城建环保委员会”;1998年3月,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贵阳市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为“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1998年9月,贵阳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将“法制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决定;2001年1月,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至此,贵阳市人大有了7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办公厅、研究室分别于1982年、1997年设立,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于1998年9月(2015年12月更名为常委会法工委)。机构的不断完善,对市人大履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自觉把依法履职与时代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从1982年7月至2017年10月,共召开37次代表大会,产生八届(第七届至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委会会议277次。30多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扎实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新时期贵阳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履职工作主要成就及做法

(一)坚持立法引导,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伴随着贵阳市改革开放的脚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立法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1.制订地方性法规,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法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贵阳市的法制建设也在改革进程中不断得到发展。自1986年拥有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进行了不懈探索。1987年5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订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

在确定立法项目时,贵阳市人大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正确处理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动性之间的关系,使之彼此促进、相互推进,确保立法工作与经济社会改革相适应,为贵阳市各项改革事业提供法治保障。截至2017年10月底,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共制订和修订地方性法规105部,废止33部,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8部。其中,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条例、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绿化条例、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社区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属于首创,为贵阳市相关领域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此外,紧扣经济社会改革需要,及时出台相关法规。如为适应贵阳设立开发区和综合保税区的现实需要,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制订了《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开发区、保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开发区和保税区发展,为推动贵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保驾护航”作用。

2.清理地方性法规,消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扎实开展法规清理,从立法层面为贵阳改革开放发展不断前行铺平法治道路。从上世纪90年代到目前,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共开展规模比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清理4次。

第一次清理是1997年。按照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修订。1997年7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贵阳市地方性法规清理修订情况的决定》,对《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等20部法规中各项与上位法不相符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清除了影响贵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法规障碍。

第二次清理是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需要,促进贵阳市的改革开放,遵循法制统一、非歧视、公开透明原则,按照贵阳市委相关要求,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1月,制订了清理工作计划,对37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清理决定废止《贵阳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订《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10部地方性法规。

第三次清理是2004年。为适应改革需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2月起,对公布施行的45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有34部地方性法规设置了行政许可,共163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4年4月,贵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设置的行政许可进行了清理,取消31项,保留131项。

第四次清理是2016年。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清理有违公平法规的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贵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新变化、满足新需求,对贵阳市正施行有效的6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2016年12月,表决通过了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保留21部、废止16部、修改20部,并作出决议将5部纳入专项修改。

3. 不断积累立法经验,在实践中推动创新。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贵阳改革开放新形势、新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建立完善各项立法制度。在立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政协配合、各方参与的工作局面。制订立法规划、计划,通过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减少立法的随意性;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制度,为贵阳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实行法规条文指引、立法工作交接制度,法规起草各环节、各步骤的推进更加规范有序;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动态掌握法规的制订质量和实施效果;建立法规多元起草,部分法规文本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制度,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切实提高文本质量;建立代表大会审议法规制度,对一些涉及全局的地方性法规,向代表大会报告,提交大会审议,尽可能地在更大范围凝聚共识、汲取集体智慧、反映人民意志。

二是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2008年2月,贵阳市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规范了立法工作。2016年2月,市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为有序推进立法、建立科学民主的立法机制提供了法制保障。2014年在总结历届人大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订出台了《关于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从五个方面对地方立法的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作了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2015年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贵阳市委要求,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代市委起草了《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经贵阳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贵阳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以筑党发〔2015〕9号文件下发,首次以贵阳市委文件形式对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专项部署和全面要求,具体提出了17个方面的意见。

三是创新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式。通过集中清理、专门清理,自行清理、有偿清理、开门清理,多种形式、多条战线、不同层级同时展开清理工作。结合定期审查和立法后评估,动态掌握法规质量,保障地方性法规的科学、和谐、统一。在2016年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中,首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给贵州省法学会,实行第三方清理,提高法规清理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

(二)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强化监督实效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各项改革工作需要,紧密围绕贵阳市委重大决策、政府重点工作、社会热点,大胆探索有效监督方式,积极开展监督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预决算审查监督、专题调研(视察)、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形式,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有效保护,着力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1. 加强专项工作监督,推动投资环境优化。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高贵阳市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各种监督方式开展监督,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如市十届人大常委会针对台湾大厦、华天大厦等工程超期、地块闲置,詹阳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等11家外资企业的盈亏、资金运转、优惠政策落实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分析贵阳市运用外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现状,找出投资环境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建议,对改善和优化贵阳市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高贵阳市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贵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市工信委振兴工业经济工作开展了专项工作评议,提出了要进一步强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火车头”和黔中经济区“发动机”的意识,认真落实振兴工业经济大会的精神,优化投资环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要求;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围绕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对工业经济运行、工业园区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视察。督促贵阳市政府采取优服务、强保障、拓市场等措施,强力推进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市委“止滑回升”十条措施。

2. 深化经济工作监督,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从1990年开始,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协助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贵阳市五年规划纲要、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和预算草案,依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经济监督。一是抓法治保障。2000年4月,贵阳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贵阳市实施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执行、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等作了明确规定。决定对加强和改善市级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推动依法理财,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抓智力支撑。巧借“外脑”,提高预算监督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2000年5月,成立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专家组,加强和改进人大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2017年4月,成立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组,正式聘请9位专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贵阳市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三是抓预算公开。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督促财政部门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增加预算信息,便于代表审查预算。从2013年开始,通过依法督促,2017年已经实现了贵阳市105家党政部门预算全覆盖全公开。同时,通过决算审查、跟踪整改等监督,推动了“三公”经费公开,强化了地方债务管理。

3. 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全面依法治市。着眼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执法检查对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的、直接的作用。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按照检查方式和审议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83年10月到1991年4月为第一阶段,此阶段为探索阶段,主要采取作出决议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检查方式为听取相关部门报告。如1988年10月,贵阳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贵阳市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这是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贵阳市性的执法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1988年9月以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采取自查自纠、上级检查、重点抽查、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1991年4月到2001年1月为第二阶段,此阶段以专委会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并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工作报告,提出整改建议或者提出整改要求。此阶段期间,共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62次。其中,有关农业方面的8次,有关企业改革方面的4次。如1999年4月,贵阳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首次向市政府提出明确的整改时限;2001年1月到2006年12月为第三阶段,此阶段以常委会为主进行,2000年10月,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制订《关于加强执法检查的决定》,规定了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检查方式、执法检查报告的结构内容以及问题的处理等。如2006年10月,在对《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执法检查中,针对部分企业违法占用林地的现象,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贵阳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改,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查处,有效遏止了蚕食环城林带的违法行为。2007年1月至今为第四阶段,从2007年开始,监督法开始实施。为促进监督法实施,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制订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决算、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流程,对审议意见的提出、批准、送达、处理、督办、公示,从时间上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要求。

4. 创新监督方式,推动改革事业发展。创新监督工作理念、制度、方式,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提出并坚持“融入式监督”理念,科学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找准人大依法监督与“一府两院”工作的结合点;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制订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指导原则、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不断探索完善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根据议题特点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监督、连续监督、联合监督、开门监督、跟踪监督等,强化监督职能;认真开展视察、调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不断提高监督实效。比如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对贵阳市产业园区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有力地推动了贵阳市十三个产业园区工业项目落地建设和投产达产,促进了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三)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1. 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定制度。1998年10月,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对重大事项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7年后,针对《决定》缺乏监督落实决定、决议的措施等问题,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制订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规定》共18条,规范了21项重大事项。《规定》实施以来,对推动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市的要求,修订并审议通过《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梳理决议决定报告和备案事项,增加重大事项议题来源、提出、确立时间、审议表决、监督手段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促进了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机制,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范围,规范了运作程序和保障措施,归纳梳理了决议决定、报告和备案事项共24项。指出“深化改革、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等体制性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等11类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定、决议。

2.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抓住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改革开放后,截至2017年10月底,共作出决定、决议277项。其中,对贵阳市改革开放进程中,影响比较大的决议决定有:1982年11月作出的《关于植树造林绿化城市的决议》,用法律手段保障贵阳市植树造林、绿化城镇工作,对贵阳“林城”的形成影响深远;1983年7月通过的《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为市政府统筹安排城市布局和建设提供了依据;1987年9月通过的《关于贵阳市市花、市树的决定》,确定紫薇、兰花为市花,樟、竹为市树;1993年6月作出的《关于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定》,推进了贵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1998年12月作出同意贵阳市同南充市、美国亚特兰大市结为友好城市关系的决定,以及2002年12月作出的《关于同意贵阳市级行政中心迁移至乌当区林城东路1号的决议》,开启了城市建设的一个新时代;2004年8月和2006年5月,作出的同意与广州市、南昌市结为友好城市的决定,进一步加快了贵阳市开放的步伐。2013年4月作出的《关于切实做好<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促进了《条例》有力、有序、有效地贯彻实施。2014年7月,作出的《关于加强城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决定》,有效遏制了违法建筑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等等。这些决定决议为促进贵阳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 将监督工作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结合起来。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如1986年9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听取了贵阳市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依法作出了《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有力地推动了贵阳市审计工作的开展;2014年3月,作出《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推进教育立市战略实施的决定》,提出围绕教育立市战略,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教育优先发展、公平发展;并采取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协力联动的形式,对同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决定》进行连续检查,推动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针对常委会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工作要求,进行持续整改。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对2015年专题询问贵阳市基层卫生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作出《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贵阳市基层卫生工作的决议》,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并及时监督《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推动贵阳市上下更加关注基层卫生、更加重视基层卫生,提升贵阳市基层卫生工作水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问题。

(四)围绕贵阳市改革开放大局,不断改进代表工作

1. 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代表工作规范有序。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同代表的联系。通过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促进代表依法履职。1985年5月,设立贵阳市人大代表接待室,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搭建起了“面谈沟通渠道、专用信件沟通渠道、专用电话沟通渠道”的三条“绿色通道”,建立了“代表访谈互动工作机制、市区代表工作交流机制”;2014年3月,制订《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暂行办法》,明确了联系代表的方式、内容等,建立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从贵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立法、监督等工作,不断拓宽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建立退出机制,打破代表届内“终身制”。2016年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从代表工作全局出发,深刻分析代表履职现状,敢为人先、破冰探索,建立代表履职激励、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同时制订《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明确代表辞职的情形、规范相应工作程序、强化对代表的管理考核,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其他地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借鉴。三是积极创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的新形式。在按选举单位组织代表集中开展视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代表的专业特长,组建代表专业小组,促进代表活动专门化。

2. 拓宽履职渠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增强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是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从增强活动选题的“聚焦”效力切入,多角度多方面多环节捕捉经济改革、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的放矢地组织代表集中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一是围绕贵阳市委重大改革决策,如“医保”改革、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生态文明建设、大数据应用、大健康大医药建设等,确定活动专题,通过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推动相关方面改进工作,加快建设步伐。二是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中提炼活动选题,特别是其中关系民生的事项,如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以此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促进问题的解决。三是从群众来信来访中了解社情民意,发掘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尤其是事关社会稳定和谐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促有关方面采取措施,化解矛盾。

3. 强化素质提升,增强代表履职能力。不断加大代表培训工作力度,制订培训计划,分层次、分类别、分期对市人大代表、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贵阳市乡镇人大主席进行了培训。一是坚持举办专题知识讲座,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给代表讲授宪法、代表法、行政许可法知识和经济体制与国企改革、破解“三农”问题的形式与要求等与改革相关的讲座。二是着力创新培训形式和方法,规范培训内容,健全培训机制,促进代表培训工作实现制度化、系统化、经常化。如采取“走出去”的方法,与清华大学联合举办了贵阳市区(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培训班、贵阳市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班等。通过著名高等教育机构的系统培训,着力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增强其依法组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三是立足于贵阳市各区(市、县)人大工作实践,与区(市、县)人大常委会联合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聘请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给代表授课,内容涵盖城市规划和建设、依法治市、财政监督、大数据应用、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

三、履职的基本经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政治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作实践和创新探索,使我们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做好人大工作,形成了基本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所在,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保证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常委会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核心作用,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有机统一起来,保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常委会机关党组要认真履职、充分发挥作用,推动人大常委会机关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制度等各方面建设。

二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保障和发展人民当家做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不断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人大常委会开展各项工作都要紧紧围绕“人民的事”进行谋划、作出部署,从人民群众的实践中汲取智慧、凝聚共识、促进发展。

三是必须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必须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市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四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须遵守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开展工作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问题,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切实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人大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及各方面意见,做到充分审议、集思广益、达成共识,保证制订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实际、体现民意,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

五是必须坚持创新发展。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就贵阳市而言,贵阳市上下正在围绕“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扎实履职。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只有创新地方人大工作、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为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实践证明:唯有创新,地方人大才能永葆活力;唯有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与时俱进;唯有创新,地方人大工作才能找准位置、有所作为。

六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唯物主义的根本要求,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坚持实事求是要求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发展新趋势,通过深入群众、深入实践开展调查研究,使人大各项职权的行使符合客观实际、顺应发展趋势、代表人民意愿。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并上升为理论、形成制度,进而指导创新实践不断深入,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执笔/兰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