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上下册)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42字
- 2021-12-31 11:25:25
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0107)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木屋架、木构件、屋面木基层三节。
二、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取定。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相应定额制作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三、设计刨光的屋架、檩条、屋面板在计算木料体积时,应加刨光损耗。方木一面刨光加3mm,两面刨光加5mm;圆木直径加5mm;板一面刨光加2mm,两面刨光加3.5mm。
四、屋架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距离。
五、屋面板制作厚度不同时可进行调整。
六、木屋架、钢木屋架定额项目中的钢板、型钢、圆钢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数量另加8%损耗进行换算,其余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