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砌筑工程(0104)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砖砌体、构筑物砌体、砌块砌体、轻质隔墙、石砌体和垫层六节。

二、砖砌体、构筑物砌体、砌块砌体、轻质隔墙、石砌体。

1.定额中砖、砌块和石料按标准或常用规格编制,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砌体材料和砌筑(粘结)材料用量可以换算。

2.砌筑砂浆按干混预拌砌筑砂浆编制,如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定额总说明中方法调整。

3.定额所列砌筑砂浆种类和强度等级、砌块专用砌筑粘结剂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4.定额中的墙体砌筑层高是按3.6m编制的,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工程量的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5.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和墙身,按不同材质合并工程量套用相应项目。

(4)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6.石基础、石勒脚、石墙的划分:基础与勒脚应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应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时,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7.砖基础不分砌筑宽度及是否大放脚,均执行对应品种及规格砖的同一项目。地下混凝土构件所用砖模套用砖基础项目。

8.砖砌体和砌块砌体不分内、外墙,均执行对应品种的砖和砌块项目,其中:

(1)定额中均已包括了立门窗框的调直以及腰线、窗台线、挑檐等一般出线用工。

(2)清水砖砌体均包括了原浆勾缝用工,设计需加浆勾缝时,应另行计算。

(3)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的门窗洞口等镶砌的同类实心砖部分已包含在定额内,不单独另行计算。

9.填充墙以填炉渣、炉渣混凝土为准,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作换算,其余不变。

10.加气混凝土类砌块墙项目已包括砌块零星切割改锯的损耗及费用。

11.零星砌体系指台阶、台阶挡墙、梯带、锅台、炉灶、蹲台、池槽、池槽腿、花台、花池、楼梯栏板、阳台栏板、地垄墙、≤0.3m2的孔洞填塞、突出屋面的烟囱、屋面伸缩缝砌体、隔热板砖墩等。

12.贴砌砖项目适用于地下室外墙保护墙部位的贴砌砖;框架外表面的镶贴砖部分,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13.多孔砖、空心砖及砌块砌筑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墙体时,若以普通(实心)砖作为导墙砌筑的,导墙与上部墙身主体应分别计算,导墙部分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14.围墙套用墙相关定额项目,双面清水围墙按相应单面清水墙项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15计算。

15.砖砌挡土墙,2砖以上执行砖基础定额,2砖以内执行砖墙定额。

16.石砌体项目中粗、细料石(砌体)墙按400mm×220mm×200mm规格编制。

17.毛料石护坡高度超过4m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5。

18.定额中各类砖、砌块及石砌体的砌筑均按直形砌筑编制,如为圆弧形砌筑者,按相应定额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10,砖、砌块及石砌体及砂浆(粘结剂)用量乘以系数1.03计算。

19.圆形烟囱基础按砖基础定额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2。

20.砖砌体钢筋加固,砌体内加筋、灌注混凝土,墙体拉结筋的制作、安装,以及墙基、墙身的防潮、防水、抹灰等,按本定额其他相关章节的项目及规定执行。

21.轻质隔墙安装按单层墙板安装进行编制,如遇设计为双层墙板时,根据双层墙板各自的墙板厚度不同,分别套用相应单层墙板安装定额。若双层墙板中间设置保温、隔热或者隔声功能层的,发生时另行计算。

22.“增加一道硅酸钙板”定额项目是指在预制轻钢龙骨隔墙板外所进行的面层补板。

23.轻质隔墙安装定额已包括各类固定配件、补(填)缝、抗裂措施构造,以及板材遇门窗洞口所需切割改锯、孔洞加固的内容,发生时不另计算。

三、垫层。

人工级配砂石垫层是按中(粗)砂15%(不含填充石子空隙)、砾石85%(含填充砂)的级配比例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