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提高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水平,贯彻执行有关工业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兵器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1.0.3 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4 向外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1.0.5 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