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确保核电厂全寿期运行安全,在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和核电厂建构筑物维护与可靠性鉴定工作中贯彻执行核安全法规、国家和核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第一,质量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的维护及可靠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包含抗震鉴定。核电厂非核安全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和《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的有关规定。

1.0.3 核电厂建构筑物的维护与可靠性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进入核电厂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的人员,应进行有关辐射防护、安全操作的培训,并应了解鉴定对象的工艺特点、设备布置以及个人辐射防护基本知识。

1.0.4 核电厂建构筑物的维护与可靠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