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电子巡查系统

6.5.1 综合管廊内宜在下列场所处设置巡查点:

1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

2 综合管廊重要附属设备安装处;

3 管道上阀门安装处;

4 电力电缆接头区;

5 其他需要重点巡查的部位。

6.5.2 巡查管理主机应设置在监控中心。巡查管理主机应具有设置、更改巡查路线的功能,并应对未巡查、未按规定线路巡查、未按时巡查等情况进行记录、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