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边坡巡视监测

10.2.1 边坡巡视监测应指定专人负责。采用简易的工具,人工对边(滑)坡表面及影响范围进行巡视检查。

10.2.2 边坡巡视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巡视人员中应由一名经验丰富、熟悉本工程情况的水工环地质专业工程师负责,并应有熟悉本工程的测量与采矿专业工程师参加;

2 边坡巡视人员应相对固定、连续,不得任意抽调或更换;

3 当发生滑坡等特殊情况时,边坡巡视检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但日常边坡巡视人员应参加。

10.2.3 边坡巡视监测应包括日常巡视、年度巡视与特殊巡视。

10.2.4 边坡巡视监测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边(滑)坡地表或排水洞有无新裂缝、坍塌发生,原有裂缝有无扩大、延伸发生,断层有无错动发生;

2 地表有无隆起或下陷;边(滑)坡后缘有无拉裂缝;前缘有无剪出口出现;局部楔体有无滑动现象;

3 地面与地下排水系统是否完好;

4 是否有新的地下水出露,原有的渗水量和水质有无变化;

5 边坡监测网各种监测设施是否损坏。

10.2.5 边坡巡视监测应形成记录,并可根据边坡巡视情况确定是否形成报告。边坡巡视监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巡视监测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巡视目的和内容以及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2 边坡巡视监测记录可采用文字、照相、摄像和素描等。

10.2.6 边坡巡视监测宜配备地质锤、手持定位仪、地质罗盘、皮尺、放大镜、照相机、摄像机等必要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