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地下水量监测

9.3.1 地下水量监测,可采用流量表法、流量计法、堰测法及流速仪法。

9.3.2 地下水量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量观测应包括出水量及回渗量的观测,出水量应包括实测的泉水流量、露天矿疏干降水井的排水量等,回渗量应包括影响区内各水井、管线和渗水池的入渗量;

2 水量观测点应包括对边坡影响范围内的生产井、疏干降水井及泉水等;

3 利用疏干降水井进行流量观测时,每眼井均应安装有流量表或自动流量监测仪,并应按规定时间观测累计出水量;

4 对不同地下水类型和含水层的疏干井,应分别统计出水量;

5 观测过程中流量表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检查,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9.3.3 地下水量观测与调查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露天矿疏干降水井,宜在每月末观测或调查1次累积出水量;

2 泉水流量宜每10d观测1次,遇流量发生突变时,应每日观测1次,并应换算成月累积出水量。

9.3.4 地下水量观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堰测法或孔板流量计进行水量观测时,固定标尺读数应精确到1mm,其换算单位流量值应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2 流量表观测精度不应低于0.1m3,对疏干降水井排水量统计值应精确至1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