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排土场边坡工程监测

5.2.1 露天煤矿排土场边坡工程应结合边坡巡视进行地质调查与资料收集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构成排土场边坡基底地层的岩、土特征,地层结构及分布产状等;

2 构成排土场边坡的排弃物料成分,岩、土比例,粒度大小、排弃方式以及排弃速度等;

3 排土场边坡各台阶及边坡顶面沉陷裂缝的走向、长度、宽度、深度以及发展速率等;

4 对于软基底排土场,应重点调查排土场边坡底脚是否出现底鼓隆起现象,若发现底鼓隆起现象,应描述底鼓隆起的条带分布走向、长度和宽度等。

5.2.2 露天煤矿排土场边坡变形监测点布置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第B.0.2条规定,监测方法应按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距离村镇、公路、铁路、河流较近的排土场边坡段,应建立地表变形和地下变形的永久监测网;

2 监测线、孔布置数量,应根据排土场边坡的走向长度、边坡区段的重要性和可实现情况确定。但监测线不应少于3条,每条监测线上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

5.2.3 露天煤矿排土场边坡工程应力监测,宜监测堆积排弃物土压力与排土场基底应力的变化,应力监测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有关规定。

5.2.4 露天矿排土场边坡的地下水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排土场工程设计阶段,地下水监测资料可收集利用已有水文地质资料;

2 在露天矿排土场初期阶段,地下水监测网应逐步形成并完善;

3 在露天矿生产阶段,排土场边坡会逐渐堆积形成,地下水监测工作应进入常态化管理,监测方法应按本规范第9章有关规定执行。

5.2.5 存在泥石流隐患的露天煤矿排土场边坡,应进行泥石流监测,泥石流分类可参照本规范附录D.2执行;监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有关规定执行。

5.2.6 距离排土场边坡坡脚较近的重要建筑物应进行建筑物变形观测,具体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TJ 8执行。

5.2.7 露天煤矿排土场边坡工程监测范围,应包括排土场排弃物堆积边坡、排土场边坡坡顶及坡脚影响区,应按本规范附录C第C.0.2条确定。边坡坡顶影响区宽度L1不宜小于排土场边坡高度的1.0倍;边坡坡脚影响区宽度L2不宜小于排土场边坡高度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