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电缆终端站(场)

4.11.1 66kV及以上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可采用电缆终端站(场)方式,终端站(场)的站(场)址应征得规划部门同意,终端站的防护围墙高度应不小于2.5m。

4.11.2 电缆终端站(场)的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重现期)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当站区场地设计标高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措施:

1 对场地标高采取措施时,场地设计标高应不低于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2 对站区采取防洪或防涝措施时,防洪或防涝设施标高应高于上述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标高0.5m;

3 采取可靠措施,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不低于上述高水位。

4.11.3 电缆终端站(场)场地设计标高宜高于或者局部高于站外自然地面,以满足站区场地排水要求。

4.11.4 电缆终端站(场)内的电缆终端、避雷器、支持绝缘子等设施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 5352的规定。

4.11.5 当架空避雷线保护角不能满足终端站(场)保护要求时,宜增设避雷针。

4.11.6 终端站(场)应设置接地装置,电缆终端及附属设施接地部分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