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合宪性审查制度与机制研究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法治举措,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与尊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我国立法权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中央立法,又有地方权力机关及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还有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制定。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性文件有二百八十多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九百多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过万件。由于立法数量庞大,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也不断增多,甚至出现了违背宪法的情形,因此,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而合宪性审查制度与机制的确立与完善,将保障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正当性,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实现宪法的目的。

其次,它有利于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树立宪法权威,就需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把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与规则标准,审查所有规范性文件是否合乎宪法,只有真正落实合宪性审查工作,才能树立起宪法的权威。

再次,它有利于树立并维护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法律在所有社会规则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与最高的法效力,其他一切规则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人人受宪法法律规范的统治支配,当人的意志与宪法法律规范发生矛盾时,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精髓,它排斥的是人的恣意妄为,法治的最核心含义是约束所有权力,如果权力者依然在宪法法律规则之外行使权力,那么宪法法律的效力与权威就没有至上,宪法法律的意义也不复存在。在我国,一切公权力主体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因此,国家公权力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以法律为治国理政的最大规矩,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法律规范之上。

最后,它对于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具有重大意义。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实质上是确保它们不会以立法的形式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人权。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实现,而合宪性审查将使可能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或人权的规范性文件失去效力,从而被撤销、废止或改变。